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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的公告

2023-04-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75 证券简称:亚厦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8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于2021年10月14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现将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情况和锁定期

2022年3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发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已于2022年3月29日非交易过户至“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过户股数为1,69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6%。详见2022年3月31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告。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即2022年3月31日)起计算。预留份额适用于与本持股计划相同的锁定期。

截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份全部解锁,共1,69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6%。

二、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的后续安排

《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锁定期届满后,由管理委员会根据考核结果分三期归属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各持有人,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登记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期限满12个月后、24个月后、36个月后,分别按照33%、33%、34%的比例分期进行归属。经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委员会协商同意提前归属的,则按照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委员会的决定提前归属。

预留份额的分配方案(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参加对象及认购价格)由董事会授权管理委员会在存续期内一次性或分批次予以确定,若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该预留份额仍未完全分配,则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剩余份额的处置事宜。

管理委员会将根据公司考核指标、个人考核结果、归属所持份额数量、市场等相关情况,择机通过股票出售或过户至持有人证券账户等方式分配本计划资产。

若未来未达到考核标准,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仍包含标的股票,该部分股票经有权机构审议后将全部出售,出售后所对应的权益计划归公司所有。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

三、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存续和终止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必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不超过7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时起计算。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1、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时自行终止,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在存续期届满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由管理委员会进行分配。

2、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由董事会和管理委员会协商决定。

3、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未全部出售股票的,则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两个月,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四、其他说明

本次公告仅为锁定期届满,具体归属结果尚需持股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再确定。公司将根据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