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召开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3年4月4日起,至2023年5月3日17:00止(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23年5月4日
4、纸质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 2 期 9 层
联系电话:4007004518(免国内长途话费)、95105680(免国内长途话费)、 021-38789555 邮政编码:200120
传真:021-68883069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5、电话投票形式表决票的提交(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电话投票形式的表决票提交,按本公告规定的电话投票方式进行。
6、短信投票形式表决票的提交(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短信投票形式的表决票按本公告规定的方式,回复至基金管理人。
7、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700-4518/021-38789555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为《关于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书》(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3年4月3日,即 2023 年4月 3日在本基金登记机构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四、投票方式
(一)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tsfund.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23年4月4日起,至2023年5月3日17:00以前(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本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2期9层
收件人:客户服务部
联系电话:4007004518(免国内长途话费)、95105680(免国内长途话费)、 021-38789555
邮编:200120
(二)电话投票(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1、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700-4518/021-38789555)后按提示转人工坐席(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周一到周五9:00-17:00(节假日除外)),并在客户服务人员以回答提问的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在电话中对本次大会议案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人员也可通过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9555)主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回答提问的方式核实身份后,可在电话中对本次大会议案进行表决。电话表决的效力认定详见本公告“五、计票”中“4、电话、短信投票方式的效力认定”相关约定。
2、通过电话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起止时间:自2023年4月4日起,至2023年5月3日17:00止,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的电话投票系统记录为准。
3、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上述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4、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投票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非个人投资者暂不开通。
(三)短信投票(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1、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可提供短信投票通道供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投票。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向预留手机号码的个人投资者发送征集投票短信,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回复短信内容表明投票意见。短信表决意见内容为“同意、反对、弃权+姓名+证件号码后六位”,“同意、反对、弃权”中有且只有一种表决意见。请个人投资者务必按照上述格式要求回复短信,短信表决的效力认定详见本公告“五、计票”中“4、电话、短信投票方式的效力认定”相关约定。
2、短信投票的起止时间自2023年4月4日起,至2023年5月3日17:00止(投票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短信系统记录的短信接收时间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
3、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投票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非个人投资者暂不开通。
4、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短信回复的内容不完整或有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电话回访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通话中以回答提问的方式核实身份后以电话投票方式进行投票。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上述所有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可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投票。如因短信通道受阻或通讯故障等不可抗力或非基金管理人人为因素,导致征集投票短信无法接收到或逾期接收到,短信投票失效,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投票。
(四)其他投票方式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调整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投票方式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700-4518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日期截止后2个工作日内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纸质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4、电话、短信投票方式的效力认定:
1)电话投票方式的效力认定:在电话投票规定期间内拨打客户服务电话进行电话表决的,该等通话内容形成录音资料,录音内容完整涵盖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确认及对所有议案进行的明确表决意见,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能够核实身份但未发表明确表决意见的,视为弃权表决票,计入有效表决票;无法核实身份的为无效表决票。
2)短信投票方式的效力认定:
①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表决方式投票,未使用预留手机号码回复的,视为无效。若使用预留手机号码回复的,需在表决短信里明确选择同意、反对或是弃权的一种,仅提供姓名和证件号码后六位,但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选择形式不符合要求的视为弃权。
② 表决短信里仅有表决意见而未提供证件号码后六位、提供的证件号码后六位有误、未提供姓名、提供的姓名有误或有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为无效表决票。
3)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短信投票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方式在不同时间多次进行有效表决,无论表决意见是否相同,均以最后一次表决意见为准(电话、短信表决投票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先前的表决意见视为被撤回。
5、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同时存在有效的电话、短信等投票表决意见和有效的纸质投票表决意见的,不论表决时间先后,均以有效的纸质投票表决意见为准。
6、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既由本人直接进行了有效表决,又存在有效纸面授权的,以其本人出具的有效表决为准。
7、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有效纸面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纸面授权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按以下原则处理:若多次纸面授权的授权表示一致的,按照该相同的授权表示为准;若多次纸面授权同一代理人但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若授权不同代理人且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授权无效,不计入有效票。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关于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3、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即本次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相同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 客户服务部
联系电话:4007004518(免国内长途话费)、95105680(免国内长途话费)、 021-38789555
传真: 021-68883069
网址: www.ftsfund.com
电子邮件:service@ftsfund.com
2、监督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 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021-62178903
4、见证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7004518、95105680、021-38789555咨询。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转型事宜获表决通过,在转型实施前本基金将预留不少于二十个开放日作为投资者赎回选择期,供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以更好的满足投资者的退出需求(注:开通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以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在此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不受原基金合同关于每份基金份额只能在开放期赎回的限制。赎回选择期内,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和转换转入。赎回选择期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的,不收取赎回或转换转出涉及的赎回费用,转换转出涉及的补差费将按照转换转出基金(即本基金)和转换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收取,具体收取情况以登记机构计算的结果为准。无意持有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各类别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请提前做好退出安排。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4月3日
附件一:《关于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书》
附件一:
关于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拟变更本基金的名称、运作方式、修改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估值章节,修改基金份额净值精度、修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增加摆动定价机制等事项,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事宜。本次修改涉及《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主要修订内容见附件四《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书》。
为实施本基金转型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并办理本次转型的相关具体事宜。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4月3日
附件二: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2、“基金账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4、本表决票可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tsfund.com)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3年5月3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本人(或本机构)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和/或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修改基金名称为“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并变更基金运作方式、修改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估值章节,修改基金份额净值精度、修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增加摆动定价机制等事项的议案。
2、本次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属于对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调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3、本次会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故本次基金合同修改方案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修订后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将另行公告。
5、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修改基金合同方案或转型前后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合同修改要点
1、转换运作方式:由“一年定期开放”转换为“一年持有期”;
2、变更基金名称:由“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完善投资范围:投资范围增加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删除中小企业私募债和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新股增发;
4、完善投资策略:补充久期配置策略、利率债投资策略、个券选择策略、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国债期货交易策略,删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新股申购策略;
5、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由“一年期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1.2%”调整为“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80%+一年定期存款利率(税后)×20%”;
6、因投资范围的调整相应调整基金资产估值相关条款;
7、增加摆动定价条款: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提高基金份额净值精度: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进行修订,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保留位数从小数点后三位变更为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9、基于运作方式改变修改巨额赎回的认定并相应调整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由“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修改为“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由“在开放期内,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其余赎回申请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支付’或‘(2)延期支付’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修改为“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其余赎回申请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10、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删除“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章节中有关“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季度末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可分配利润超过0.001元时,至少分配1次。每年收益分配次数至多4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的条款;
11、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填报指引第3号一一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填报指引(试行)》以及最新监管要求结合产品特征修改相应表述。
综上所述,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书》修订基金合同的内容。
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187号文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3年10月21日至2013年11月15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11月20日生效。
(二)选择期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在转型实施前预留至少二十个开放日供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或转出。
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后,本基金将安排一段时间的选择期,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在选择期期间,由于基金需应对赎回等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选择期豁免《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放申购、赎回、转换,暂停申购、赎回、转换或调整赎回方式等等,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
选择期内,现有各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的,不收取赎回费用或转换费用。选择期结束后,投资者未赎回或转出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00351)和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00352),将分别转为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00351)和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00352),无意持有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各类别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请提前做好退出安排。
在选择期结束后,本基金将转型为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具体转型时间以及相关安排以届时公告为准。
(三)本基金各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型前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通过红利再投资所得的基金份额),转型后的持有期连续计算。
(四)修改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法律可行性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可以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变更基金运作方式以及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按照《基金合同》的要求,本次修改事项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特别决议通过,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2、技术运作可行性
本次修改基金合同不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登记机构的变更,技术上实现难度较小。为实现基金转型的平稳过渡,本基金管理人已就基金变更有关的会计处理、注册登记、系统准备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做好了基金转型运作的相关准备。
四、主要风险及相关措施说明
1、持有人大会不能正常召开的风险
为预防持有人权益登记日前,已落实参会的持有人持有份额较大幅度变动造成的持有人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产生的风险,本公司将扩大投资者联络范围,争取尽可能多的投资者参加持有人大会,并在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以前持续保持与主要持有人的沟通,确保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
2、修改基金合同议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方案公告之前,基金管理人将面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或更改其他会务安排。如果修改合同议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持有人大会提交新的议案。
3、本次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事宜属于《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约定的召开事由中“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事项,故基金管理人拟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合同修订事宜。
4、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基金合同修订事宜出具了无异议的函。
5、本次基金合同的修订事项尚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关于基金合同修订事宜的决议自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欢迎及时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投资者的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本方案。本方案若有任何修改,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正式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4007004518(免国内长途话费)、95105680(免国内长途话费)、 021-38789555
传真: 021-68883069
网址: www.ftsfund.com
附件: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本基金对投资者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的一年对日(如不存在该对日或该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延后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的期间。在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不能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在其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因此,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存在投资本基金后,一年内无法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风险。
八、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第166号令《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生效日,原《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同一日起失效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存续期:指《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生效日至《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3、元:指人民币元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0、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1、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2、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3、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最短持有期限:指本基金对投资者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即: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自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的一年对日(如不存在该对日或该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延后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的期间。在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不能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在其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9、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本基金对投资者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在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不能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在其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的一年对日(如不存在该对日或该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延后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的期间。对于持有原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转型后变更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其持有期自原基金份额确认之日起连续计算。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与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收取申购费用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187号文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3年10月21日至2013年11月15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11月20日生效。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 594号文准予变更注册而来。
2023年4月3日至2023年5月3日,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名称、运作方式、修改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估值章节,修改基金份额净值精度、修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增加摆动定价机制等事项并修订合同。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2023年X月X日起,《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 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必要信息的变更。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基金合同》生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有权决定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终止本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3、基金前10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90%的。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在其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赎回开放的时间可能不同。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但对于尚未满足最短持有期限要求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赎回或者转换转出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若为故障导致,则赎回款项在该等故障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顺延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代码,各类份额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对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如有)由赎回对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免除上述费用,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4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其余赎回申请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十八、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1号中国一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C-6栋二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设立日期:2004年1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50年
联系电话:021-38555555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销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定期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下转2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