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难拒规模“诱惑”
债券承销亟待“做强”
◎记者 张欣然
债券承销业务竞争日趋激烈——近期,出现了13家券商承销一笔25亿元公司债的现象。
独立主承数目日益下降、承销费率跌到地板价、不合规包销现象屡禁不止……过度竞争引发多种市场乱象,扭曲了市场化定价,也加大了债券业务的风险。
业内人士建议,引导中介机构弱化对规模的过度重视,强化行业对合规、风控及长远可持续展业的关注,鼓励行业“做强”而非“做大”。
债券承销业务竞争激烈
在项目少和业务同质化的背景下,债券承销业务的竞争日趋白热化。
上交所3月23日公示信息显示,中信证券、中金公司、中信建投、华泰联合等13家券商联席主承销了河南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规模为25亿元的小公募公司债券。
一位资深市场人士介绍,虽然多家券商主承销一只债券的情况很常见,但是超过5家主承销商的情况,主要是存在于央企债券中,且债券规模一般会很大。
“这只债券主承销商涵盖了‘三中一华’及多家头部券商,但是从承销额度来看平均每家证券公司的承销金额不到2亿元,足以证明竞争激烈程度。”上述人士说。
据记者查询,单个项目联席承销券商数目,最高为20家。公开信息显示,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等项目的主承销商都为20家机构。
资深市场人士解释称,债券承销规模是主承销商债券承销排名的重要指标。在同一个项目付出的成本基本一致的情况下,承销商自然希望获得较大的发行规模。而信用债券的承销排名靠前,可以在其他非强势发行人项目竞标上获取明显优势,从而拓展更多项目。
“国企债券承销难度较低,如果发行主体是多次发行,连制作材料的难度都没有了,成本进一步摊薄。”该市场资深人士说。
因此,为了争取获得优质的信用债券项目尤其是央企债券项目,债券主承销商会通过各种渠道参与AAA评级的债券项目。
竞争白热化引发市场乱象
激烈的市场竞争催生出多种扰乱市场的乱象。其中,银行间市场的“低价包销”和券商的“地板”承销费是两个典型表现。
一位债券业务投行人士解释称,与银行相比,一方面,券商没有雄厚的资金帮发行人做其他业务;另一方面,债券承销业务偏格式化和流程化,专业区分度不高,可争取到的优质项目有限。“因此,券商只能通过联席承销和降低债券承销费用,以在市场站稳脚跟。”
该债券业务投行人士表示,作为主承销商通过低价竞争取得的综合收益实际上远大于业务成本,这使得信用债市场低价承销费竞争的现象屡见不鲜。
实际上,在信用债券业务的开展过程中,债券主承销商在大型企业尤其是央企和金融企业的债券发行投标中,处于弱势地位。“对债券主承销商而言,承销债券无非是获取承销费和承销规模,但这两个指标又是债券主承销商无法自主确定的。”上述人士说。
银行方面,即便在资金和其他业务方面存在优势,竞争激烈程度也不亚于券商。不合规的包销现象,依然屡禁不止。
一位业内人士解释称,余额包销是商业银行区别于券商的核心竞争力,毕竟前者有明显的资金优势。其本质上是规避发行风险的一种做法,但演变至今,却演变成了激烈的竞相比价格局,不仅在承销商之间比较,发行人之间也会相互比照发行利率。
“在很多债券承销业务里,承销商最多只是赚来了规模,却付出了许多看不见的成本。”该业内人士说。
中介机构应“做强”而非“做大”
面对这种恶性竞争的现象,多位业内人士建议,要引导行业弱化对规模的过度重视,鼓励行业“做强”而非“做大”,中介机构不应该在“赚快钱”上努力,更应努力提升专业水平。
有券商人士表示,低价竞争的趋势短期内仍将继续,但价格战并非长久之计,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才能更好地吸引客户。券商应努力增加产品的广度和差异性,加大产品创新力度,提升自身的服务质量。
一位资深律师表示,目前债券承销业务需要中介机构更加审慎负责。此前的“五洋债”案和“大连机床债”案更是提醒中介机构在债券承销业务中要注重合规、风控、尽职尽责以避免信用风险。
今年以来,就有券商受到处分。2月,上交所分别对宏信证券、川财证券书面警示称,这两家券商的债券承销业务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对相关债券项目尽职调查不充分,受托管理履行不到位等。
一位大型银行债券投行负责人建议,商业银行应密切监控市场利率和信用利差等指标的变化,助力企业市场分析和询价,从而避免出现被动包销的情形。
“此外,部分商业银行为增加债券承销业务收入或占据债券承销业务的市场份额,易出现盲目授信,从而引发信用风险。因此,建议商业银行应在债券承销业务和自营业务间设立防火墙,形成相互独立的业务体系。”上述大型银行债券投行负责人说。
他建议,商业银行和券商作为债券主承销商,要充分落实前期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对债券发行人资信能力、发行资格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减少安全隐患;对债券发行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