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南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上接15版)
3、在本企业/本人实施减持发行人股份时,若本企业/本人仍为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4、在本企业/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若股份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本企业/本人作出的承诺须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管要求。如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上海南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上海南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2、红杉瀚辰
“1、本企业将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持有发行人股份,并严格履行经本企业书面承诺且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于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的承诺;
2、本企业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情况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的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在本企业实施减持发行人股份时,若本企业仍为持股比例超过 5%的股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4、在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若股份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遵守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本企业作出的承诺须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管要求。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1、稳定股价的预案
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海南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发行人稳定股价的预案如下:
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本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本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本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按照以下顺序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本公司股价:
“一、本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
本公司董事会将在本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制订稳定本公司股价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若本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本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本公司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要约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本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本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回购后本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本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本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本公司股份将导致本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本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本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本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本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若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本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股价稳定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本公司继续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或者本公司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股价稳定方案,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二、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当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被再次触发。
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3)实际控制人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100%。若本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本公司股票,实际控制人应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要约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本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本公司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南芯科技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实际控制人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实际控制人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本公司应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本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本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实际控制人应继续按照上述内容履行相关义务。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若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本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股价稳定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实际控制人继续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或者本公司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股价稳定方案,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若本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本公司股票,而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承诺或采取相关措施,则本公司有权要求实际控制人将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本公司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返还给公司。如未按期返还,本公司可以从之后发放的现金股利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时为止。”
“三、本公司领薪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当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1)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被再次触发。
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少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税后薪酬总和的20%,但不超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税后薪酬总和的50%。若本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本公司领薪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南芯科技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南芯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本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南芯科技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本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本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本公司股份将导致本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本公司应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本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本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如果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上述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本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股价稳定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继续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或者本公司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股价稳定方案,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若本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本公司领薪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增持本公司股票,如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本公司有权自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股价承诺当月起,扣减其每月税后薪酬的20%,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己获得税后薪酬的20%。
四、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2、关于股价稳定预案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将按照《上海南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的相关规定,履行各项义务。
公司作出的承诺须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管要求。如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上海南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阮晨杰承诺
“本人将按照《上海南芯半导体科技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议案”)的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与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并按照稳定股价议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
本人作出的承诺须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管要求。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上海南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3)发行人领薪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按照《上海南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议案”)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并按照稳定股价议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
本人作出的承诺须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管要求。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上海南芯半导体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四)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的承诺
1、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如下:
1、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成本和费用控制,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提升资金回报;
2、公司将增大对主营业务的投入,努力提升销售收入,增加即期净利润,缓解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3、加强募投项目的建设与风控管理,科学有效的运用募集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有利于更好地满足客户对公司产品的需要,增强公司可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股东的长期利益;
4、严格执行公司股利分配政策,保证股东回报的及时性和连续性。
2、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成本和费用控制,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提升资金回报;
2、公司将增大对主营业务的投入,努力提升销售收入,增加即期净利润,缓解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3、加强募投项目的建设与风控管理,科学有效的运用募集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有利于更好地满足客户对公司产品的需要,增强公司可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股东的长期利益;
4、严格执行公司股利分配政策,保证股东回报的及时性和连续性。
公司作出的承诺须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管要求。如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上海南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阮晨杰承诺
“1、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本人作出的承诺须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管要求。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上海南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3)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承诺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本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本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本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拟推出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本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人作出的承诺须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管要求。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上海南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五)关于股份回购及股份购回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一、启动股份回购及购回措施的条件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报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性影响的,公司将依法从投资者手中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新股以及已转让的原限售股股份(如有)。
二、股份回购及购回措施的启动程序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段内,则公司将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本次公开发行A股的募集资金,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公司董事会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最终认定或处罚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确定。
3、当公司未来涉及股份回购时,公司应同时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三、约束措施
1、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时已作出的关于股份回购、购回措施的相应承诺。
2、公司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回购、购回预案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在启动股份回购、购回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公司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购回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阮晨杰承诺
“1、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报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性影响的,则本人承诺将极力督促发行人依法从投资者手中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新股,且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股份(若有);
2、若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报文件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有过错的,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或者裁定,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作出的承诺须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管要求。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上海南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六)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阮晨杰作出如下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不存在单独控制的或与他人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发行人及其现有的或将来新增的子公司除外,以下同)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竞争的业务,未直接或间接拥有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或经济组织的股份、股权或其他权益;
2、本人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发行人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
3、本人如违反上述任何承诺,将赔偿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4、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5、本人保证本承诺函是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本人作出的承诺须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管要求。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上海南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七)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阮晨杰承诺
“1、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任何企业与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如有)已经充分的披露,不存在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任何企业与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如有)均按照正常商业行为准则进行,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权益的情形;
3、本人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之间产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并将履行合法程序;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权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人将督促本人的父母、配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本人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本人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以及本人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同受本承诺函的约束;
5、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本人做出的承诺须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管要求。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上海南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任何企业与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如有)已经充分的披露,不存在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任何企业与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如有)均按照正常商业行为准则进行,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权益的情形。
3、本人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之间产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并将履行合法程序;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权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人将督促本人的父母、配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本人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本人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以及本人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同受本承诺函的约束。
5、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本人做出的承诺须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管要求。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上海南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3、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除红杉瀚辰)
“1、本人/本企业及控制的其他任何企业与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如有)已经充分的披露,不存在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人/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任何企业与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如有)均按照正常商业行为准则进行,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权益的情形;
3、本人/本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之间产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本人/本企业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关联交易行为;本人/本企业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权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承诺函在本人/本企业作为发行人单独或与有关联关系的发行人其他股东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本人/本企业作出的承诺须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管要求。如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上海南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八)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公司保证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作出的承诺须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管要求。如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上海南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阮晨杰承诺
“1、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全部新股。
本人作出的承诺须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管要求。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上海南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九)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的利润分配政策参见公司招股说明书“附件六: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之“(二)本次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
相关责任主体承诺如下:
1、发行人承诺
“公司在本次发行后将严格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司章程(草案)》及《上海南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执行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作出的承诺须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管要求。如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上海南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阮晨杰承诺
“本人在本次发行后将严格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司章程(草案)》及《上海南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执行利润分配政策。
本人作出的承诺须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管要求。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上海南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十)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中作出的各项承诺均为承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2、若公司违反或未能履行在本次发行上市中做出的各项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3、若因公司违反或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的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确定。”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本人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中作出的各项承诺均为承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对本人具有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2、若本人违反或未能履行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中作出的各项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3、若因本人违反或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的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确定。”
3、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除红杉瀚辰外)
“1、本人/本企业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中作出的各项承诺均为承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对本人/本企业具有约束力,本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2、若本人/本企业违反或未能履行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中做出的各项承诺,本人/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3、若因本人/本企业违反或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的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确定。”
4、红杉瀚辰承诺
“1、本企业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中作出的各项承诺均为承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对本企业具有约束力,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2、若非因不可抗力导致本企业违反或未能履行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中做出的各项承诺:
(1)依法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2)本企业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
3、若因不可抗力导致本企业违反或未能履行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中做出的各项承诺:
(1)依法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2)积极采取变更承诺、补充承诺等方式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十一)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公司就公司相关股东的情况承诺如下:
“1、公司股东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3、公司股东不存在以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4、公司及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重大损失的,并已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公司将依据该等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赔偿投资者实际遭受的损失。
公司作出的承诺须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管要求。如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上海南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重大损失的,并已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本人将依据该等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赔偿投资者实际遭受的损失。
本人作出的承诺须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管要求。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上海南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上海南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十三)中介机构承诺
1、保荐人(主承销商)承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1、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2、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
“1、本事务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因本事务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事务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1、本事务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因本事务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且本所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本事务所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1、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评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定认定后,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之专业结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十四)关于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的承诺
发行人及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上海南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贾兴华 杨鑫强
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