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34版)
10、2023年4月4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期权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一)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和期权注销的原因、数量
根据《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第八章 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相关条款的规定,鉴于3名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将对其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13,4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鉴于68名股票期权首次授予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将对其合计已获授但未行权的190,400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的价格、资金总额和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48.08元/股,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应支付的回购总价款为644,272元,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预计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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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不考虑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股本变动的情况。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公司发展和全体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和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和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符合《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及核心人员的勤勉尽职。
六、监事会审核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况。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及注销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符合《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已经就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及注销股票期权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议批准程序;就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2018修正)》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特此公告。
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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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建设年产16GW光伏组件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名称:年产16GW光伏组件项目。
● 项目建设内容: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在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年产16GW光伏组件项目。项目分为二期实施,一期建设5GW光伏组件项目,一期项目将于近期启动,预计于2023年三季度投产;二期建设11GW光伏组件项目,二期项目的建设时间尚未明确。
● 预计总投资金额:项目总投资预计为人民币50亿元,其中一期项目投资约15亿元,二期项目投资约35亿元。
● 特别风险提示:
1、本次投资总金额约为人民币50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本次投资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本次项目实施,受多种因素影响。项目尚需通过环评、安评、能评等前置审批程序,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等实施条件发生变化,本项目存在延期、变更或终止的风险。
3、本次项目总投资金额较大。截至2022年12月末,公司扣除营运资金以外的非受限自有资金和交易性金融资产合计约40亿元、资产负债率40.45%(未经审计)。本次投资项目资金存在一定缺口,除上述自有资金外,可能还需要金融机构借款、前期募集资金置换、募集资金补流或其他融资方式。公司将根据实际资金情况对本项目的实施进度进行合理规划调整。在后期项目投资建设中,可能存在因资金问题导致项目延期、变更或终止的风险。
4、组件业务开展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公司未从事过相关产品的生产及销售业务,存在资金、技术、人才、市场、项目管理、组织实施等方面风险。同时新项目公司的未来发展也将受到行业上下游环境、市场推广、行业竞争等多方面因素影响。
5、公司目前主营业务为高端装备及单晶硅材料,本次投资对公司主营业务不存在重大影响,不存在改变主营业务的情况。
6、一期项目将于近期启动,预计于2023年三季度投产。二期项目的建设时间尚未明确,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推动二期项目建设。本次投资对当期业绩影响较小,对未来业绩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投资概述
公司自2019年开始投资建设光伏单晶硅产能。单晶硅业务发展至今,已成为公司核心业务。随后,公司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延伸光伏产业链投资,布局光伏产业链一体化,对单晶硅业务的上下游进行投资。目前,已形成了包括硅料、单晶硅片、太阳能电池的产业链体系。
根据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公司计划在原有业务规模的基础上,进一步延伸新的产业链,建设光伏组件生产项目。2022年,公司在徐州市设立项目公司投资建设年产24GWN型高效晶硅电池生产项目,本次拟投资的光伏组件项目为太阳能电池的产业链下游业务。待组件产能建设完毕,公司的产能将覆盖光伏产业链中硅料、硅片、电池、组件四个主要环节,形成产业链一体化的格局。
公司拟设立项目公司在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年产16GW光伏组件项目,项目总投资预计为人民币50亿元。项目分为二期实施,一期建设5GW光伏组件项目,二期建设11GW光伏组件项目。
公司于2023年4月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年产16GW光伏组件项目的议案》。
本协议所涉及的项目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投资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投资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1、名称: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临港经济开发区中央商务区珠江路198号
3、单位性质:地方政府机构
4、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三、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年产16GW光伏组件项目
2、项目内容:拟由全资子公司在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年产16GW光伏组件项目,项目总投资预计为人民币50亿元。项目分为二期实施,一期建设5GW光伏组件项目,二期建设11GW光伏组件项目。
3、项目用地:项目拟选址于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深国际物流以东、贵宾路以西,港城大道以南、球庄村以北,土地面积约500亩(土地实际出让面积以江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公开挂牌出让面积为准)。
4、投资进度:项目建设期为2年,公司将依照实际情况进行分期建设。
5、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自有资金、金融机构借款或其他融资方式,公司将根据实际资金情况对本项目的实施进度进行合理规划调整。
四、拟签订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乙方: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一)项目内容
1、投资项目内容:
乙方在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内投资建设年产16GW光伏组件项目,该项目总投资人民币50亿元。
2、项目选址:
项目拟选址于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深国际物流以东、贵宾路以西,港城大道以南、球庄村以北,土地面积约500亩(土地实际出让面积以江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公开挂牌出让面积为准)。
(二)双方权利与义务
甲方:
1、甲方协助办理乙方投资项目和土地使用权的报批手续。
2、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完成项目立项审批、环保、消防、建设、规划、市场监督、工信、海关等有关部门的手续和证件,提供全程、快捷的“一站式”服务,保障项目正常建设、正常开工。
3、甲方按约为乙方提供“代征代建”支持,建成后交付项目公司使用,项目公司对甲方代征代建资产按约定价格回购。
乙方:
1、负责提供项目报批所需的资料和申报费用。
2、乙方确保项目公司税收、统计关系等均应在甲方管辖范围内发生。
3、项目建设、环保、运营等各方面要合法合规。
4、未经甲方及相关部门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将项目土地转让。项目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
5、项目建设规划设计须服从各级政府总体规划,规划方案需报江阴市资规局等部门批准(因设计强制性规范等原因导致的容积率在符合国家安全及建设规范的情况下需依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6、乙方采用行业先进的节电、节能、节水及环保治理设施设备和生产工艺,积极实施中水回用,有效降低能耗总量和环境排放总量,万元产值、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环境排放量均达到国内行业先进水平。
(三)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约定,不能为乙方按时提供土地、逾期竣工交付代建工程、逾期兑现政策的,应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2、本协议相关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相抵触,以最新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为准。若协议内容与最新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相冲突的,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3、在对方未履行义务前,一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的,不等于认可对方已经履行了先前的义务或同意对方可以不再履行其义务。一方接受对方的逾期或不完全履行的义务的,不等于对对方违约行为的认可,接受方仍然有权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直至解除合同。
4、在乙方满足本合同内享受优惠、补贴政策的情况下,若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优惠及补贴的,乙方有权在支付回购款时,扣除乙方应得优惠、补贴及相应利息。
(四)其他约定
1、项目公司设立后,应在本协议上加盖公章,以示接受并遵守本协议项下乙方全部的权利义务。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权利义务可由乙方设立的项目公司承接,由项目公司承接后,不免除乙方应当承担的本协议的责任。
2、本协议未尽事项,双方在执行过程中友好协商解决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系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因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将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4、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借助江阴当地产业政策及配套优势,进行业务领域延伸,向下游拓展建设光伏组件产能。本次投资完成后,公司的产能将覆盖光伏产业链中硅料、硅片、电池、组件四个主要环节,形成产业链一体化的格局。本次投资项目是公司在光伏产业链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公司的长期规划。
本次投资对公司主营业务不存在重大影响,不存在改变主营业务的情况,不存在新增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情况,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本次投资的风险分析
1、本次投资总金额约为人民币50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本次投资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本次项目实施,受多种因素影响。项目尚需通过环评、安评、能评等前置审批程序,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等实施条件发生变化,本项目存在延期、变更或终止的风险。
3、本次项目总投资金额较大。截至2022年12月末,公司扣除营运资金以外的非受限自有资金和交易性金融资产合计约40亿元、资产负债率40.45%(未经审计)。本次投资项目资金存在一定缺口,除上述自有资金外,可能还需要金融机构借款、前期募集资金置换、募集资金补流或其他融资方式。公司将根据实际资金情况对本项目的实施进度进行合理规划调整。在后期项目投资建设中,可能存在因资金问题导致项目延期、变更或终止的风险。
4、组件业务开展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公司未从事过相关产品的生产及销售业务,存在资金、技术、人才、市场、项目管理、组织实施等方面风险。同时新项目公司的未来发展也将受到行业上下游环境、市场推广、行业竞争等多方面因素影响。
5、公司目前主营业务为高端装备及单晶硅材料,本次投资对公司主营业务不存在重大影响,不存在改变主营业务的情况。
6、一期项目将于近期启动,预计于2023年三季度投产。二期项目的建设时间尚未明确,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推动二期项目建设。本次投资对当期业绩影响较小,对未来业绩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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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4月21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年4月21日 14点00 分
召开地点: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南湖中路158号行政楼二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4月21日
至2023年4月2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将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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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公司已于2023年4月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5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材料将于会议召开前按相关要求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特别决议议案:1、2、3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不涉及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涉及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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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二)登记时间:2023年4月20日的上午9:00一11:30,下午13:00一17:00。
(三)登记地点: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南湖中路158号证券部。
(四)会议登记办法:参加本次会议的非法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及个人身份证,委托出席的委托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法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到公司登记。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授权委托书样式详见附件1)
六、其他事项
(一) 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芹 联系电话:0510-85390590
邮箱:wxsjzqb@163.com 传真:0510-85958787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半天,与会股东或委托代理人的食宿及交通等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4月2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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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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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7:00)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征集人未持有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武戈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的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武戈先生,其基本信息如下:
武戈,男,中国国籍,1968年出生,日本名古屋大学博士,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江南大学教授职称。1998年4月至2004年3月日本名古屋大学公派访问学者、日本学术振兴会研究员,2014年1月任江南大学商学院副院长、2020年6月任江南大学教务处副处长。2012年起担任无锡市政协第十三届政协委员、第十四和十五届政协常委。2022年12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12月至今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份。征集人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征集人不存在不得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投票权的情形,且承诺在本公告的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持续符合该条款的规定。
(二)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武戈先生出席了公司2023年4月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就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作出了明确同意的表决意见,认为:
1、《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及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及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激励计划(草案)》在制定解除限售条件相关指标时,综合考虑了公司的业绩情况、行业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指标设定合理。
6、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7、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召开时间:2023年4月21日(星期五)下午14:00
(二)召开地点: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南湖中路158号行政楼二楼会议室
(三)征集投票权的议案:
1、审议《关于〈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审议《关于制定〈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41)。
三、征集方案
(一)征集对象
截止2023年4月14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
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7:00)
(三)征集程序
1、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2、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部提交如下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交的所有文件应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到达地邮局加盖邮戳日为送达日。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联系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南湖中路158号
联系人:赵芹
邮政编码:214128
电话:0510-85390590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四)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五)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六)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七)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八)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武戈
2023年4月5日
附件:
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武戈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未填写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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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收到
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意见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意见的通知》,具体意见如下:“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本所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提交中国证监会注册。”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