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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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11号)核准,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凤鸣”或“公司”)于2021年4月公开发行2,5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0元/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00,000,0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20,565,094.4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79,434,905.6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4月14日全部到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证报告》(天健验〔2021〕155号)。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保荐机构”)作为新凤鸣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出具本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在2022年持续督导工作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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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对新凤鸣自上年度初起至本报告出具日之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新凤鸣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新凤鸣在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王佳伟 杨丽华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