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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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2023-04-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43 证券简称:金发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7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金发”),系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科技”或“公司”)控股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最高余额人民币5亿元,包含编号为(221005)浙商银高保字(2022)第00010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尚未结清的债务本金及其利息,实际新增担保金额人民币2亿元。

● 截至2023年4月4日,金发科技已实际为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余额为44.52亿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截至目前,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情况

近日,金发科技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或“债权人”)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21005)浙商银高保字(2023)第00002号),金发科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3年3月17日至2024年3月16日止,在人民币5亿元的最高余额内,债权人与辽宁金发签订的一系列债权债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辽宁金发的债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辽宁金发的其他股东未按认缴出资比例向辽宁金发提供担保,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披露《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2),该公告中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21005)浙商银高保字(2022)第00010号)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尚未结清的债务本金及其利息自本次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也由本次担保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此,本次实际新增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

(二)内部决策程序审批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22日、2022年5月1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其中为辽宁金发预计担保额度31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4月26日披露的《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3)。

公司分别于2022年12月14日、2022年12月3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及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金发科技拟为子公司辽宁金发“年产60万吨ABS及其配套装置项目”融资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40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12月15日披露的《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为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7)。

本次担保金额在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额度范围内,公司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保前,公司对辽宁金发的担保余额为44.52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辽宁金发担保余额为46.52亿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24.48亿元,其中,经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24.44亿元,经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的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0.04亿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陆拾伍亿捌仟叁佰零捌万陆仟玖佰陆拾叁元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MA106PLY18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20年1月20日

法定代表人:刘团结

营业期限:自2020年1月20日至2050年1月19日

注册地址: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塑料制品销售,合成材料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塑料制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辽宁金发股权结构:

注:盘锦金发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原名为“盘锦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为金发科技控股子公司。

(二)被担保人财务情况

1、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

注:2021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2年前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负债情况(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近日,金发科技与浙商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21005)浙商银高保字(2023)第00002号),为辽宁金发(即债务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签署人

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保证人: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保证的主债权最高额

债务人: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

1、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3年3月17日至2024年3月16日止(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5亿元的最高余额内,债权人依据与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商业承兑汇票保证业务合同、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以及其他融资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权人通过应收款链平台为债务人办理的应收款转让(带回购)业务、应收款保兑业务以及因履行保兑义务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上述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上述期间仅指债务发生时间。应收款保兑业务的债务发生时间指债权人确认保兑的时间,商业承兑汇票保证业务的债务发生时间指债权人在商票上签章并记载的保证日期,上述业务的垫款或因此形成的借款系债权人履行保兑/保证义务而发生,因此垫款/借款时间不受本条上述约定期限的限制。外币业务,按业务发生当日卖出价折算。

2、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最高余额内,债务人可申请循环使用上述信贷资金、银行信用。每笔业务的起始日、到期日、利率及金额以主合同的借款凭证或相关债权凭证为准。

3、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最高余额内,债权人发放贷款和提供其他银行信用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4、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最高余额内发生的业务、币种不限,保证人对原币种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三)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四)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五)保证期间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应收款保兑业务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

5、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六)其他事项

除上述第(二)条约定外,由(221005)浙商银高保字(2022)第0001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的编号为(20983000)浙商银国网签字(20220606)第000002号主合同项下尚未结清的债务本金63万美元及其利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也由本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人同意将债务人依据编号为(33100000)浙商沈分数凭字(2022)第00003号的《数字信用凭证融资业务三方合作协议》而开立的合计140笔数字信用凭证业务所形成的合计人民币129,819,113.49元的未结清债务也全部纳入本次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畴,由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子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另外,鉴于公司对控股子公司辽宁金发有充分的控制权,基于业务实际操作便利,同时考虑到少数股东无明显提供担保的必然性,因此本次担保由公司提供超比例担保,少数股东没有按认缴出资比例提供担保。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具备偿债能力,经营活动亦在公司控制范围内。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子公司的生产建设和经营需要,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良影响。

以上担保授权已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也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3年4月4日,金发科技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89.31亿元,占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经审计)的59.59%,均系金发科技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不存在向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主体提供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形。

特此公告。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