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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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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3-04-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255 证券简称:鼎际得 公告编号:2023-019

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4月4日以书面及通讯方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4月6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因情况紧急,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本次会议豁免临时监事会提前3日通知的要求。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尹楠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表决,形成的会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内容: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业务骨干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拟实施2023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经核查,监事会提出以下意见:

公司2023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激励机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3票,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内容:为保证公司2023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经核查,监事会提出以下意见:

《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建立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为保证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同意《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3票,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议案内容: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公司2023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经核查,监事会提出以下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3票,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

特此公告。

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4月6日

证券代码:603255 证券简称:鼎际得 公告编号:2023-018

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4月4日以书面及通讯方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4月6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因情况紧急,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会议豁免临时董事会提前3日通知的要求。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张再明先生主持,并对通知时间情况向与会董事进行了说明。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形成的会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内容: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业务骨干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拟实施2023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7票,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内容:为保证公司2023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7票,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议案内容: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公司2023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7票,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议案内容: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2023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授权日/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数量、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将员工放弃认购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或直接调减;

(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激励对象签署《授予协议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等、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6)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行权/解除限售;

(8)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行权/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解除限售申请、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9)授权董事会办理已行权的股票期权/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禁售事宜;

(10)授权董事会决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资格/行权资格/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注销及相关补偿和继承事宜、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及相关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

(11)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

(12)授权董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3)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包含增资、减资等情形);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7票,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议案内容:公司拟于2023年4月24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7票,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

特此公告。

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6日

股票代码:603255 股票简称:鼎际得 公告编号:2023-020

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征集人未持有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吉瑞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的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2023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以下统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一)征集人基本情况与持股情况

1、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吉瑞,基本情况如下:

吉瑞:男,1978年10月生,博士学历,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会计学副教授,2019年1月至今担任书香门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1月至今担任飞潮(上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且其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二)征集人利益关系情况

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二、征集事项

(一)征集内容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4月24日 13点30分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4月24日

公司本次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地点

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营口市老边区柳树镇)

3、本次股东大会征集投票权的议案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请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征集主张

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并且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作了同意的表决意见,并就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表决理由: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

截止2023年4月17日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

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三)征集程序

1、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委托人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投票权由公司证券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交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自然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自然人股东应在本条规定的所有文件中签字。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证券部收到的时间为准。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柳树镇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收件人:刘晓慧

联系电话:0417-39077703

邮编:115006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四)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股东基本情况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五)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六)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七)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或“弃权”中选择一个并打“√”,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八)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吉瑞

2023年4月6日

附件: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附件:

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吉瑞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未填写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股权登记日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委托股东联系方式: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至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603255 证券简称:鼎际得 公告编号:2023-021

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4月24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年4月24日 13点30分

召开地点: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营口市老边区柳树镇)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4月24日

至2023年4月24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独立董事吉瑞先生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的投票权。有关征集投票权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公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材料将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2、特别决议议案:全部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全部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会议登记方式

个人(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持股证明并提供以上证件、材料的复印件;个人(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委托人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并提供以上证件、材料的复印件。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股票账户卡、持股证明并提供以上证件、材料的复印件;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股票账户卡、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并提供以上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二)会议登记地点: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柳树镇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三)会议登记时间:2023年4月18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六、其他事项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的交通、食宿费用等自理。

(二)请参会股东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三)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请在会议签到册上注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四)会议联系方式

1、联系地址: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柳树镇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联系电话:0417-39077703

3、联系人:王恒

4、电子邮箱:djdsh@djdsh.com

特此公告。

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4月24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255 证券简称:鼎际得 公告编号:2023-022

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期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179.50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346.67万股的1.34%。其中首次授予149.5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12%,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的83.29%;预留授予3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22%,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的16.71%。预留部分未超过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额的20%。授予情况具体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44.00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346.67万股的0.3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为一次授予,无预留权益。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一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35.50万股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346.67万股的1.02%;其中首次授予105.5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346.67万股的0.79%,约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77.86%;预留30.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346.67万股的0.22%,约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22.14%。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再明

注册资本:13,346.6667万

成立日期:2004年5月12日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烯烃聚合高效催化剂、聚乙烯催化剂、抗氧剂及其副产品(除危险品)、改性剂、预混剂、抗静电剂、成核剂、硬脂酸盐、给电子体、精细化工产品(以上产品生产过程中所需原材料及产品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除外);氮(压缩的)、聚丙烯催化剂(副产品:盐酸);批发(无仓储):三乙基铝、异丁烯、苯酚、乙烯(压缩的)、乙烯(液化的);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危险品货物运输(2类1项,2类2项,3类,8类,剧毒化学品除外)、普通货物运输;动产(除危险品)及不动产租赁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地址: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柳树镇石灰村

上市时间:2022年8月18日

公司简介:公司是国内少数同时具备高分子材料高效能催化剂和化学助剂产品的专业提供商,形成了聚烯烃高效能催化剂和化学助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业务体系,公司致力于为高分子材料行业提供专业化、定制化的产品。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专注于聚烯烃催化剂领域的研发积累,已形成了以齐格勒-纳塔第四代催化剂为核心的产品序列,并在茂金属催化剂进行了研发布局,能够覆盖聚烯烃的主流生产工艺,是国内主要聚烯烃催化剂供应商之一。公司主要产品通过瑞士SGS认证,广泛应用于塑料等高分子材料。公司与主要客户保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客户覆盖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中国中化、国家能源集团、延长石油、中煤集团、恒力石化、浙江石化、万华化学、宝丰能源等大型国企或上市公司。

(二)公司2020年一2022年业绩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1、董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董事会由7名董事构成,分别是:董事长张再明先生,董事辛伟荣先生、玄永强先生、阎冰先生,独立董事吉瑞先生、郭杨龙先生、宋正奇先生。

2、监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构成,分别是:监事会主席及职工代表监事尹楠先生,监事燕兆勇先生、张寨旭先生。

3、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7人,分别是:王恒先生、池素娟女士、吴春叶先生、佟秀永先生、李金阁先生、计良连先生、祝平先生。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股权激励方式为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股票。

四、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179.50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346.67万股的1.34%。其中首次授予149.5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12%,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的83.29%;预留授予3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22%,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的16.71%。预留部分未超过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额的20%。授予情况具体如下: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44.00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346.67万股的0.3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为一次授予,无预留权益。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一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35.50万股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346.67万股的1.02%;其中首次授予105.5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346.67万股的0.79%,约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77.86%;预留30.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346.67万股的0.22%,约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22.14%。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五、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及分配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业务骨干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计49人,包括: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业务骨干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聘任。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时与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原则上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或公司董事时,应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下同。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或公司董事时,应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下同。

六、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1、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需要以公平市场价格原则确定。

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63.36元/股,即公司董事会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确定满足生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63.36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股票。

2、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以公司股票为标的授予的股票期权,以下列价格的较高者作为本次授予行权价:

(1)本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即63.36元/股;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57.92元。

(3)公司A股股票的单位面值(1元)。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31.68元/股,即公司董事会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确定满足生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31.68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股票。

2、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以下列价格的较高者作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63.36元的50%,为每股31.68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57.92元的50%,为每股28.96元。

(3)公司A股股票的单位面值(1元)。

3、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一致,为每股31.68元。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七、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2、授权日

授权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

3、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自相应部分授权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满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行权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或激励对象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5、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但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须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明确。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期间: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授予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3、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自相应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自相应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含预留)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4、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与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条件

1、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行权,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

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

1、上述“主营业务收入”是指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

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3、上述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行权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计划规定比例行权;反之,若行权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注销激励对象所获授股票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其行权的比例:

若当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评结果为C级及以上,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行权,当期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评结果为D级,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行权额度,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若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授予协议书》中对考评结果与标准系数有另外约定,则个人绩效考核要求按照《授予协议书》中约定的执行,当期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5)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及经营目标,保持综合竞争力,公司层面选取了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作为反映企业盈利能力及成长性的指标,同时结合了无被监管部门通报的安全、环保事故的要求,体现了公司安全环保的理念和要求。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了以2022年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2023年-2025年主营业务收入逐年增长不低于10%,以及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2025年净利润逐年增长不低于10%的业绩目标。

公司还设置了个人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在前一年度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以及对应的行权比例。

对公司而言,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实现公司阶段性发展目标和中长期战略规划;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考核目标的实现具有可实现性,具有较好的激励作用。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回购注销。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两期进行解除限售,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含预留)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注:

1、上述“主营业务收入”是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

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3、上述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4)子公司石化科技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含预留)解除限售期石化科技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所示:

注:

1、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子公司石化科技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上述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解除限售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持有限制性股票按照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反之,若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的比例:

在激励对象不属于子公司石化科技员工的情况下,若当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Y;在激励对象属于子公司石化科技员工的情况下,若当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子公司石化科技业绩考核同时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Y。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若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授予协议书》中对考评结果与标准系数有另外约定,则个人绩效考核要求按照《授予协议书》中约定的执行,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6)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三个层次:上市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子公司石化科技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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