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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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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2023-04-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936 证券简称:博敏电子 公告编号:临2023-012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发行数量和价格

发行数量:人民币普通股(A股)127,011,007股

发行价格:11.81元/股

● 预计上市时间

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已于2023年4月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认购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指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新增股份可在其限售期满的次一交易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预计上市时间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 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1、公司内部决策程序

2022年5月11日,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博敏电子”或“发行人”)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

2022年5月27日,公司召开了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上述议案。

2、本次发行监管部门核准过程

2022年9月5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博敏电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进行了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获得审核通过。

2022年9月15日,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134号)。

(二)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2、发行数量:127,011,007股

3、发行价格:11.81元/股

4、募集资金总额:1,499,999,992.67元

5、发行费用:26,513,997.08元(不含税)

6、募集资金净额:1,473,485,995.59元

7、保荐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2023年3月27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3-11号)。经审验,博敏电子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99,999,992.67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26,513,997.0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73,485,995.59元。其中:股本为人民币127,011,007.00元,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为人民币1,346,474,988.59元。

本次发行新增的127,011,007股股份的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已于2023年4月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五)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华创证券、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

(二)本次发行的询价、定价和配售过程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发行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本次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确定及定价符合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2、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发行人律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所涉及的《认购邀请书》《认购报价单》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公平、公正,符合《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的最终配售对象符合《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具备发行对象资格。

二、发行结果及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公司本次向13名特定投资者发行127,011,007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发行价格为11.8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99,999,992.67元,发行后公司总股本增至638,023,104股。本次发行的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已于2023年4月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认购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指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新增股份可在其限售期满的次一交易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预计上市时间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二)发行对象情况

1、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确定为13家,具体情况如下:

(1)泰康资产悦泰增享资产管理产品

(2)泰康资产聚鑫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

(3)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沈欣欣

(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UBS AG

(11)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2)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关联关系情况说明

1、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对象不包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联席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不存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联席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不存在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

2、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内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其他发行对象不存在未来交易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十名股东变化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前(截至2023年2月20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注:截至2023年2月20日,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股数量为7,625,100股,占公司总股本(511,012,097股)的比例为1.49%。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3年4月6日,公司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和比例如下: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127,011,007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从511,012,097股增加到638,023,104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徐缓与谢小梅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股权结构仍然符合股票上市交易条件,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对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增加127,011,007股。同时,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后续公司将根据发行结果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二)对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资产与净资产规模将进一步增加,公司的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将得到进一步增强。公司的资产结构得到优化,财务结构更加稳健。

(三)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业务收入结构不会产生重大变化。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业务收入及产品结构将进一步增长和持续优化。

(四)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现有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资产完整以及人员、机构、财务、业务的独立性。

(五)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不会因本次发行对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及科研人员进行调整,高管人员及科研人员结构不会发生变动。若公司拟调整高管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公司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未发生重大变化。本次发行也不会导致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新增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

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出具专业意见的中介机构情况

(一)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1061号中投国际商务中心A座21层

法定代表人:陶永泽

保荐代表人:卢长城、彭良松

协办人:梅侃

项目组成员:章亚琴、管浩成、张福洋、王兆琛、吴烨、沈诚

电话:0755-88309300

传真:0755-21516715

(二)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经办人员:张少龙、黄浩、李晓越、孙杰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三)发行人律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负责人:林晓春

经办律师:沈琦雨、李翼

电话:0755-88265288

传真:0755-88265537

(四)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128号6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胡少先

负责人:张立琰

签字注册会计师:李振华、覃见忠

电话:0571-88216888

传真:0571-88216999

(五)验资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128号6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胡少先

负责人:张立琰

签字注册会计师:李振华、覃见忠

电话:0571-88216888

传真:0571-88216999

特此公告。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8日

证券代码:603936 证券简称:博敏电子 公告编号:临2023-013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一)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总股本增加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下降,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公司股份,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7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缓先生、谢小梅女士(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发来的《权益变动告知函》。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导致总股本增加被动稀释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其个人资金需求减持公司股份所致。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总股本为511,012,097股,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26,626,799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24.78%。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1年9月27日至2022年1月18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16,930,00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3.31%;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127,011,007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至17.19%。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9,696,7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19%。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特此公告。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8日

证券代码:603936 证券简称:博敏电子 公告编号:临2023-014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二)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总股本增加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下降,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公司股份,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7日收到公司股东刘燕平女士、谢建中先生(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发来的《权益变动告知函》。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导致总股本增加被动稀释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其个人资金需求减持公司股份所致。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总股本为315,038,283股,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8,705,80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12.29%。2020年3月5日至3月18日期间,刘燕平女士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3,094,00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0.70%;2020年6月4日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126,015,313股,公司总股本变更为441,053,596股;2020年8月3日至8月14日期间,谢建中先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3,790,00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0.86%;2020年11月24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69,958,501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至9.01%;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1年12月20日至2022年1月18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6,450,00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1.26%;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127,011,007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至6.21%。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9,616,5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1%。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情况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特此公告。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8日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博敏电子

股票代码:603936

信息披露义务人1:徐缓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2:谢小梅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

股份变动性质: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导致总股本增加被动稀释、主动减持

签署日期:二〇二三年四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自然人,其签署本报告无需获得相关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徐缓)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谢小梅)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说明

徐缓先生、谢小梅女士系夫妻关系,根据《收购办法》的规定,徐缓、谢小梅为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之前,徐缓先生持有博敏电子80,881,419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15.83%;谢小梅女士持有博敏电子45,745,38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8.95%,两人合计持股比例为24.78%,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为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127,011,007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及其根据个人资金需求而减持公司股份所致。

二、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增持上市公司股票的意向。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将遵守其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的规定。亦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9,696,7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19%。

二、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总股本为511,012,097股,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26,626,799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24.78%。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1年9月27日至2022年1月18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16,930,00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3.31%;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127,011,007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至17.19%。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9,696,7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19%。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徐缓先生、谢小梅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9,696,799股。其中,徐缓先生已累计质押公司股份35,330,000股,谢小梅女士已累计质押公司股份10,500,00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11月18日、2022年12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延期购回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67)、《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69)。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博敏电子住所所在地,供投资者查阅。

联系电话:0753-2329896

传真号码:0753-2329836

联系人:黄晓丹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徐 缓

信息披露义务人:

谢小梅

年 月 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徐 缓

信息披露义务人:

谢小梅

年 月 日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博敏电子

股票代码:603936

信息披露义务人1:刘燕平

住所:梅州市梅县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2:谢建中

住所:梅州市梅县区

股份变动性质: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导致总股本增加被动稀释、主动减持

签署日期:二〇二三年四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自然人,其签署本报告无需获得相关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刘燕平)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谢建中)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说明

股东刘燕平女士、谢建中先生系夫妻关系,根据《收购办法》的规定,刘燕平女士、谢建中先生为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之前,刘燕平女士持有公司20,010,90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6.35%;谢建中先生持有公司18,694,90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5.93%,两人合计持股比例为12.29%。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为公司分别于2020年6月4日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126,015,313股、2020年11月24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69,958,501股及2023年4月6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127,011,007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及其根据个人资金需求减持公司股份所致。

二、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增持上市公司股票的意向。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股票将遵守其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的规定。同时也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9,616,5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1%。

二、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总股本为315,038,283股,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8,705,80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12.29%。2020年3月5日至3月18日期间,刘燕平女士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3,094,00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0.70%;2020年6月4日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126,015,313股,公司总股本变更为441,053,596股;2020年8月3日至8月14日期间,谢建中先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3,790,00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0.86%;2020年11月24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69,958,501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至9.01%;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1年12月20日至2022年1月18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6,450,00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1.26%;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127,011,007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至6.21%。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9,616,5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1%。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博敏电子住所所在地,供投资者查阅。

联系电话:0753-2329896

传真号码:0753-2329836

联系人:黄晓丹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刘燕平

信息披露义务人:

谢建中

年 月 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刘燕平

信息披露义务人:

谢建中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