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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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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82版)

2023-04-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82版)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中审众环具备相应的职业资质和胜任能力,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切实履行了外部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在为公司提供财务及内控审计服务工作中,独立、客观、公正、及时地完成了与公司约定的各项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且对本公司业务情况较为熟悉,本次续聘事项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继续聘请中审众环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2023年4月7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及决定其报酬的议案》,同意续聘中审众环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对公司进行会计报表审计、资产验证及其它相关业务,2023年度财务审计费用80万元,内控审计费用35万元。

(四)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中审众环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8日

证券代码:600993 证券简称:马应龙 公告编号:临2023-004

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A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5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79,004,678.15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766,887,470.54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2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1、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5元(含税)。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431,053,891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50,868,861.85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比例(即现金分红总额占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31.50%。

2、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3、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2023年4月7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利润分配方案,本方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利润分配方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该分配方案与公司的发展阶段、经营能力相适应,能够兼顾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要和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8日

证券代码:600993 证券简称:马应龙 公告编号:临2023-005

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委托理财投资对象:商业银行等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理财产品以及货币型基金等。以上投资品种不涉及股票及其衍生产品、偏股型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股票投资为目的及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产品。

● 委托理财投资额度:使用不超过16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授权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委托理财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超过上述投资额度。

● 委托理财授权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次年度董事会召开之日止。

● 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额度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特别风险提示:因金融市场容易受宏观经济、财政及货币政策、市场波动等因素影响,投资理财的实际收益存在不确定性。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

(一)投资目的

为充分使用公司闲置自有资金,盘活存量资源,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委托理财。

(二)投资额度

公司使用不超过16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授权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委托理财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超过上述投资额度。

(三)资金来源

公司委托理财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全部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

(四)投资方式

1、公司委托理财投资对象为商业银行等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理财产品以及货币型基金等。以上投资品种不涉及股票及其衍生产品、偏股型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股票投资为目的及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产品。

2、公司授权经营层行使该项投资决策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明确委托理财金额、时间期限、选择委托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具体投资操作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五)投资期限

本次委托理财额度的授权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次年度董事会召开之日止。

二、审议程序

2023年4月7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6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授权期限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次年度董事会召开之日止,授权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委托理财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超过上述投资额度。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公司委托理财的投资对象为低风险、高流动性的产品或者固定收益类产品,因金融市场容易受宏观经济、财政及货币政策、市场波动等因素影响,投资理财的实际收益存在不确定性。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按照内部的《投资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的规定,规范和明确投资决策管理流程。

2、公司将严格筛选投资对象,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的发行机构所发行的产品。

3、公司财务部门将对所购买的理财产品、货币型基金等进行日常管理与监控。公司审计部门将定期对委托理财活动进行审计检查,控制投资风险。

4、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品的购买以及损益情况。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对委托理财产品的风险与收益以及未来的资金需求进行了预估与测算,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开展委托理财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运作和主营业务发展,可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委托理财不构成关联交易、同业竞争,不会对公司治理产生不利影响。

(二)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计入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委托理财产生的利息收益计入利润表中“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一致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且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制定了《投资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采取了严格的风险管控措施,有利于控制投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本次委托理财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8日

证券代码:600993 证券简称:马应龙 公告编号:临2023-007

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4月7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提高资金营运能力,公司向汉口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10,0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一年;向华夏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10,0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一年;向浙商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19,0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一年。公司可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范围内办理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保证业务、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业务。以上授信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本次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额度,具体融资金额在授信额度内,以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为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办理融资业务,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上述授信额度范围内使用授信额度,审核并签署相关融资合同文件。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8日

证券代码:600993 证券简称:马应龙 公告编号:临2023-008

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所进行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023年4月7日,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的时间、原因及内容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16号解释”),要求“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16号解释”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16号解释”,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三)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三、本次变更对报表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16号解释”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均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一致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的要求,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

1、马应龙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马应龙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马应龙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