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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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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53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会计政策的规定和要求,为更真实、准确反映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对各类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对部分应收款项、存货及固定资产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

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范围及金额

经过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2022年末可能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进行清查后,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合计32,251,164.16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信用减值准备

(二)存货跌价准备

(三)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三、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方法及情况说明

(一)信用减值准备

公司基于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等金融资产的性质和客户信用风险特征,按照单项和组合评估预期信用损失,计提信用减值准备。

单项计提:有证据表明单项应收款项发生减值时,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确认单项应收款项的减值损失。

组合计提:以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为基础,考虑不同客户信用风险特征,以客户信用等级组合和账龄组合,结合历史信用损失、当前状况、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确定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

(二)存货跌价准备

公司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标准为:资产负债表日,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照单个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

(三)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公司每年末对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进行判断,当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经四川中天华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下属子公司四川省金路树脂有限公司的部分房屋建筑物及机器设备进行评估【报告号:川中天华成评报字(2023)22号)】,在评估基准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该部分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18,120.45万元,账面净值为2,372.73万元,根据评估结果对存在减值的房屋建筑物计提了减值损失3,244,665.49元,对存在减值的机器设备计提了减值损失182,422.57元。

四、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基于谨慎性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客观地体现了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本次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共计人民币 32,251,164.16元,相应减少公司2022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32,251,164.16元,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五、董事会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资产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做出的,依据真实、可靠,确保了公司财务报告的准确、完整,使公司的会计信息更具合理性。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此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规定执行,遵循谨慎性、合理性原则,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够客观、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情形。

七、监事局意见

监事局认为:此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规定执行,遵循了谨慎性、合理性原则,可以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具有合理性。

特此公告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二三年四月八日

证券简称:新金路 证券代码:000510 编号:临2023一28号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5 号》”)以及《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相应变更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1、根据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 号》规定,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内容。“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的变更,自规定之日起开始执行。

2、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内容。其中第一项“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 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的变更,自规定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内容

(一)根据《准则解释第15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以下简称“试运行销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或有事项》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二)根据《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号一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一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二三年四月八日

证券简称:新金路 证券代码:000510 编号:临2023一29号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授权

办理具体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补充流动资金,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在2023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9.2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授信额度明细如下:

上述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最终以各家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来确定,融资利率、种类、期限、担保方式以签订的具体融资合同约定为准。

本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第十一次董事局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为提高工作效率,公司董事局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全权代表公司及子公司办理相关事宜并签署有关合同及文件,公司董事会不再逐笔形成决议,授权期限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授权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特此公告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二三年四月八日

证券简称:新金路 证券代码:000510 编号:临2023一30号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第十一次董事局会议,第十一届第十次监事局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截止目前,公司累计对子公司提供担保38,850.89万元(各子公司承兑汇票保证金除外)。根据公司生产经营规模的增长和经营需要,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为下属子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间申请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授信、信托、融资租赁、保理等金融机构信贷业务时提供担保,累计不超过92,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40.04%,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64.19%。同时,拟为下属控股子公司广州市川金路物流有限公司,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相关规定参与期货储存交割等相关业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二、2023年度对外担保计划

(一)具体担保明细如下:

(二)在上述担保总额范围内,各被担保方在办理金融机构授信中可能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在总担保额度范围内,在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规定前提下可进行调剂使用。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四川省金路树脂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0年1月7日

注册地点: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金龙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毅

注册资本:38,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生产;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餐饮服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建设工程施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化学品仓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材料制造;生态环境材料销售;服装制造;服装服饰批发;餐饮管理;装卸搬运;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机械设备研发;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制造;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销售。

股权结构:本公司持股100%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2.四川岷江电化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四川省阿坝州茂县

成立日期:2005年12月16日

法定代表人:周德辉

注册资本:15,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石灰和石膏销售;再生资源销售;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

股权结构:本公司持股100%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3.四川金路仓储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广汉市西外乡金谷村

成立日期:2006年10月18日

法定代表人:曾嘉林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成品油仓储(限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成品油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煤炭及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肥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五金产品批发;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装卸搬运;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机械设备租赁。

股权结构:本公司持股84%,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四川省金路树脂有限公司持股16%。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4.四川金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点:罗江区潺亭府邸雨村西路南段393号

成立日期:2017年8月25日

法定代表人:李建

注册资本:15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危险化学品经营;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危险废物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洗车服务;企业管理;装卸搬运;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船舶代理;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电子产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建筑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煤炭及制品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日用百货销售;纸制品销售;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销售;竹制品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汽车拖车、求援、清障服务;机动车修理和维护。

股权结构:本公司持股100%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5. 中江县金仓化工原料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凯江镇北斗路60号三楼

成立日期:1996年12月19日

法定代表人:顾明聪

注册资本:5200万元

经营范围:管道输送、管道和设备安装、销售盐卤,批发、零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其它矿产品。

股权结构:本公司持股57%,四川久大蓬莱盐化有限公司持股33%,中江县新兴经营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0%。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6. 四川金路智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翠龙街66号1栋14楼附1402号

成立日期:2021年6月16日

法定代表人:于小伟

注册资本:1000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软件开发;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市场营销策划;软件外包服务;软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智能水务系统开发;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知识产权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商标代理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智能机器人的研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互联网设备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塑料制品销售;供应链管理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股权结构:本公司持股75%,成都极典明势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股25%。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7.四川旌路产业(集团)供应链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四川省德阳市区华山南路二段89号鹿鹤楼三楼南面

成立日期:2021年9月16日

法定代表人:张立泽

注册资本:3000万元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非食用盐销售;合成材料销售;生物基材料销售;颜料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塑料制品销售;金属工具销售;皮革制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金属矿石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销售;肥料销售;高纯元素及化合物销售;电池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本公司持股100%。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8.广州市川金路物流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广州市萝岗区开发大道1330号综合楼101-102房

成立日期:2009年10月13日

法定代表人:冯将军

注册资本:2000万元

经营范围:装卸搬运;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粮油仓储服务;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仓储设备租赁服务;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股权结构:本公司持股90%,自然人阮锐钊持股10%。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上述被担保人最新的信用等级状况:无外部评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及抵押担保。

2、担保额度:公司拟为下属子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间申请授信担保累计不超过92,000万元,在上述担保总额范围内,各被担保方在办理金融机构授信中可能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在总担保额度范围内,在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规定前提下可进行调剂使用。公司拟为下属控股子公司广州市川金路物流有限公司,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相关规定参与期货储存交割等相关业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3、其他说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担保要求其他股东按股权比例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由本公司及被担保的子公司与金融机构共同协商确定。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为38,850.89万元(不包括本次担保金额)。若上述担保额度全部实施,本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92,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40.04%,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64.19%。目前,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董事局意见

1.公司为下属子公司及子公司间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持续经营和稳定发展。

2.公司提供担保的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不存在逾期不能偿还贷款的风险,担保行为可控。

3.担保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决议合法有效。

七、其他事项

上述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董事局授权董事长或总裁)在上述担保事项及担保额度内签署相关担保法律文本,授权期限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特此公告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二三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