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04-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38版)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项目实施管理、投资项目的变更及使用情况的监督进行了规定,制定了《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情况

公司已于2021年4月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以上表格中数据尾差为四舍五入所致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公司实际投入相关项目的募集资金款项共计人民币9,990.73万元,具体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集资金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不存在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情况。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四)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2022年6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实施、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3亿元(含本数)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性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通知存款等),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9)。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尚未到期的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变更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变更情况。

(七)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八)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节余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情况。

(九)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2022年度,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了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的违规情形。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睿昂基因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睿昂基因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睿昂基因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和《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0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2年度

编制单位: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年度投入金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

注2:“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

注3:“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注4:“肿瘤精准诊断试剂产业化项目”累计投入金额大于承诺投入金额部分系公司将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后取得的收益所得。

证券代码:688217 证券简称:睿昂基因 公告编号:2023-032

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5月4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3年5月4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汇丰西路1817弄147号睿昂基因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5月4日

至2023年5月4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文件。公司将在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睿昂基因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5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5、议案6、议案8、议案10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0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熊慧、上海伯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力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大健康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3年4月26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二)登记地点:上海市奉贤区汇丰西路1817弄147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三)登记方式: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以下文件在上述时间、地点现场办理。异地股东可以电子邮件方式登记,电子邮件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出席会议时需携带证明材料原件。

1、自然人股东:本人身份证件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2、自然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3、法人股东法定代表: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4、法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彦

电话:+86-21-33282601

传真:021-37199015

电子邮箱:zqswb@rightongene.com

联系地址:上海市奉贤区汇丰西路1817弄147号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请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自行安排食宿及交通费用。(三)参会股东请携带前述登记材料中证件原件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特此公告。

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5月4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88217 证券简称:睿昂基因 公告编号:2023-031

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

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含本数)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中长期借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具体授信业务品种、额度和期限,以银行最终核定为准。

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并以银行与公司及子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及子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来合理确定。

上述综合授信额度授权有效期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授信期限内,上述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且可以在不同银行间进行调整。

为提高工作效率,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在上述授权额度及授权有效期范围内行使决策权与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实施。

特此公告。

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0日

证券代码:688217 证券简称:睿昂基因 公告编号:2023-035

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年3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年3月12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袁学伟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2年3月11日至2022年3月20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年3月23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010)。

4、2022年3月28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2年3月2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12)。

6、2022年3月31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更正报告》(公告编号:2022-016)。

7、2022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3年3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3年4月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作废处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和数量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1、由于34名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上述激励对象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作废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138,150股;4名激励对象放弃归属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处理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3,600股。

2、由于19名激励对象2022年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80%,作废处理其本期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4,904股;21名激励对象2022年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或“E”,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0,作废处理其本期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65,160股。

本次合计作废处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11,814股。

三、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处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事项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项下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本次归属涉及的134名激励对象所持287,076股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已成就,相关归属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关于本次归属和本次作废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0日

证券代码:688217 证券简称:睿昂基因 公告编号:2023-033

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睿昂基因”)于2023年4月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内部工作调整,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董事会同意聘任谢立群女士和何俊彦先生(简历见附件)为公司副经理,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均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经审阅及充分了解谢立群女士和何俊彦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等相关材料,谢立群女士和何俊彦先生具备担任公司副经理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符合任职资格,未发现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同意聘任谢立群女士和何俊彦先生为公司副经理。

特此公告。

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0日

附件: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谢立群女士,196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87年7月至1995年5月任上海精细化工研究院研发人员,1995年6月至2004年3月任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发高级工程师,2004年3月至2010年3月任上海申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主管、高级工程师,2010年4月至2015年12月任上海源奇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管理者代表,2016年1月至今任公司注册总监,2021年7月至今任上海睿昂云泰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监事,2021年7月至今任长春技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谢立群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已获公司授予但尚未归属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5万股,通过富诚海富通睿昂基因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公司股份0.13%,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何俊彦先生,197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学士。1996年至1997年任黄浦区中心医院肿瘤科住院医师,1997年至2017年分别在先灵葆雅(Schering-Plough)、礼来公司(Eli Lilly and Company)、赛诺菲(Sanofi)、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艾伯维(中国)(AbbVie China)等跨国企业从事药品销售管理及市场部工作,2016年至2019年负责国内医药企业亿腾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国销售、市场、商务、大客户等多个岗位的管理工作。2019年6月至今在睿昂基因负责武汉思泰得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思泰得精准(北京)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及上海思泰得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筹建、日常管理及实验室项目推广销售工作,2019年9月至今任武汉思泰得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监事,2020年4月至今任上海思泰得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0年6月至今任思泰得精准(北京)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监事,2022年11月任北京思泰得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监事。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何俊彦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已获公司授予但尚未归属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4.4万股,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