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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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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04-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6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公司章程》的规定,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21年6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2021年6月2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至2021年7月8日在公司官网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年7月10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1-052)。

3、2021年7月15日,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披露了《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55)。

4、2021年7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5、2021年8 月2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6、2022年4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的法律意见书。

7、2022年7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的议案》及《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调整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的实施,同意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由3.18元/股调整至3.01元/股;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由6.54元/股调整至6.37元/股。同日,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价格调整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8、2022年9月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第一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锁条件的101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次解除限售,股票解锁数量共计1,850,040股。同意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7,76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的法律意见书。

9、2022年10月1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工作。

10、2023年4月1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465,854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的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数量和依据

1、根据《激励计划》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解除条件为:“以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1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计算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之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并剔除管理费用中列示的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

2022年度,公司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9,252.46万元,剔除管理费用中列示的本次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920.02万元后,比2020年同期增长109.45%,增长率低于210%,未能满足解除限售条件。鉴于上述情况,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1,797,900股限制性股票和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447,094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202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4名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业绩考核结果为合格,其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80%,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股份数为17,760股;1名激励对象主动离职,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股份数为40,000股。故公司拟回购并注销上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57,760股,目前尚未办理完回购注销手续。

3、截至目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4名激励对象主动离职,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股份数为163,100股。

综上所述,公司拟对上述合计2,465,854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为2,018,760股,预留授予部分为447,094股)已获授但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手续。

(二)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

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导致当期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未全额解除限售的,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且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本计划规定的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因公司裁员、劳动合同到期、退休而离职的,自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激励对象非因上述情况而离职的,自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3.18元/股,预留授予的价格为6.54元/股。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鉴于2022年7月15日公司实施了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7元(含税),因此,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由3.18元/股调整为3.01元/股,预留授予价格由6.54元/股调整为6.37元/股。

因此,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为3.01元/股,涉及股份数为2,018,760股,预留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为6.37元/股,涉及股份数为447,094股。本次公司拟用于支付限制性股票回购款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变更为890,460,468股,具体如下:

单位:股

注:“变动前”总股本为2023年3月31日的总股本,公司“台21转债”处于转股期,最终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根据公司层面年度业绩达成情况以及部分激励对象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和主动离职等因素,2,465,854股已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价格和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后认为:

根据公司层面年度业绩达成情况以及部分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离职等情况,公司拟对其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465,854股进行回购注销,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3-022

转债代码:113638 债券简称:台21转债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

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总股本增加情况

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台华转债”)于2019年6月21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自2022年4月21日至2023年1月5日期间累计转股数为24,170,746 股(2019年6月21日-2022年4月20日期间的累计转股数已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台华转债已于2023年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台21转债”)于2022年7月5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自2022年7月5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累计转股数为8,043股。公司台华转债和台21转债自2022年4月2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合计累计转股数量为24,178,789股。

综上,公司注册资本由868,747,533元变更为892,926,322元,公司总股本由868,747,533股变更为892,926,322股。

二、总股本减少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465,854股,本次股份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892,926,322元变更为890,460,468元,总股本将从892,926,322股变更为890,460,468股。

三、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鉴于上述总股本变动情况,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的规定,为加强公司治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同时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前述事项变更所需所有相关手续,并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办理人员按照工商登记机关或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审批意见或要求,对本次章程修订相关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上述修改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次章程修订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3-023

转债代码:113638 债券简称:台21转债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

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已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465,854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事项已经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因公司本次激励计划2022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能成就,以及部分激励对象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和主动离职等因素,合计2,465,854股限制性股票未能满足相关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对该部分已获授但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465,854股进行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实施回购注销上述限制性股票2,465,854股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892,926,322元变更为890,460,468元,总股本将从892,926,322股变更为890,460,468股,具体如下:

本次公司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股份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有权于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凭证向公司申报债权,并可根据合法债权文件及凭证向本公司要求履行偿还债务之义务或者要求本公司为该等债权提供有效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本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本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申报可采取现场、邮寄和传真方式申报,具体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梅北路113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邮编:314011

3、申报时间:2023年4月11日至2023年5月26日的工作日9:00-17:00

4、联系人:栾承连

5、联系电话:0573一83703555

6、传真号码:0573一83706565

7、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日/邮戳日为准;以传真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收到文件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3-024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台华新材”)于2023年4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计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公司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协商确定与中汇的合同及报酬事项。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拟续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

成立日期:2013年12月19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杭州市江干区新业路8号华联时代大厦A幢601室

首席合伙人:余强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91人,注册会计师人数624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236人。

中汇最近一年(2021年度)业务收入为100,339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83,688万元,证券业务收入为48,285万元。

上年度(2021年年报),中汇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136家,收费总额11,061万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1)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2)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3)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4)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5)制造业-医药制造业。

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3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汇未计提职业风险基金,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0,000万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中汇近三年在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中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3.诚信记录。

中汇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5次,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近三年16名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5次, 自律监管措施2次,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签字项目合伙人:于薇薇,2007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1年8月开始在中汇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情况为:上市公司5家、新三板9家、复核上市公司3家、复核挂牌公司1家。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李勉,2006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09年11月开始在本所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情况为:上市公司2家、新三板1家、复核上市公司3家。

签字注册会计师:韩秀春,2014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6年6月开始在中汇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情况为:上市公司2家、新三板1家。

2、诚信记录。

质量控制复核人李勉、签字注册会计师韩秀春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项目合伙人于薇薇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受到监督管理措施1次。2022年12月因年报审计项目个别审计程序不到位被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3、独立性。

中汇及项目合伙人于薇薇、质量控制复核人李勉、签字注册会计师韩秀春等从业人员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服务费用为人民币130万元,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服务费用为人民币20万元,两项合计人民币150万元。系根据本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本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最终的审计收费,与2021年度提供的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服务费用相同。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委员们认为中汇受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审计委员会向公司董事会建议继续聘任中汇担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报告内容客观、公正。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

(三)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中汇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聘期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该议案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协商确定与中汇的合同及报酬事项。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3-025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5月5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年5月5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梅北路113号浙江嘉华特种尼龙有限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5月5日

至2023年5月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本次会议听取《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请参见2023年04月11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等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7、10、11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5、7、8、9、10、1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二)登记时间:2023年4月27日上午8:30至11:00,下午13:00至17:00。

(三)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四)委托行使表决权人需登记和表决时提交文件的要求:

1、个人股东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和有效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授权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签署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股东帐户卡和有效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授权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以在登记日用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

六、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胡萍哲

联系电话:0573一83703555

传真:0573一83706565

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梅北路113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314011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5月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