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3年

4月11日

查看其他日期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
风险提示公告

2023-04-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23-027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

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公司因2021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于2022年4月25日开市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公司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 9.3.11 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上市规则》第9.3.5条规定:“上市公司因出现本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在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当年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该年年度报告前至少再披露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深交所关于加强退市风险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规定:“为提升风险揭示效果,退市风险公司应当在首次风险提示公告披露后至年度报告披露前,每十个交易日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司分别于2023年1月19日、2023年2月10日、2023年2月24日、2023年3月11日、2023年3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2023-012,2023-015,2023-017,2023-023)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应当披露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原因

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公司因2021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1,354,018,843.22元,触及《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公司股票于2022年4月25日开市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根据《上市规则》第9.3.11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五)虽符合第9.3.7条的规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六)因不符合第9.3.7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审核同意”。若公司出现前述六个情形之一,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风险提示

1、除上述退市风险警示外,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撤销公司股票交易规范类退市风险警示暨继续实施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2023-001)。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1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23-028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3月23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审议事项。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4月10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4月1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1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和孚工业园区公司一楼会议室。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李立青女士。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246,827,444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25.047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246,358,194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25.0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469,25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476%。

4、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469,25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476%。

5、公司部分董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提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聚氯乙烯树脂购销合同暨关联交易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461,7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017%;反对7,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61,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017%;反对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9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胜帮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一一共青城胜帮凯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票246,358,194股,为本次议案关联股东,在审议本议案时进行了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