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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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04-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53 证券简称:永东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2

债券代码:128014 债券简称:永东转债

债券代码:127059 债券简称:永东转2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永东转债”到期兑付及摘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永东转债”到期日:2023年4月16日(星期日)

2、“永东转债”兑付登记日:2023年4月14日(星期五)

3、“永东转债”到期兑付价格:108元/张(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含税)

4、“永东转债”到期兑付资金发放日:2023年4月17日(星期一)

5、“永东转债”摘牌日:2023年4月17日(星期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393号”文核准,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公开发行了34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34,000万元,期限为六年(即自2017年4月17日至2023年4月16日)。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7]292号”文同意,公司34,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17年5月12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永东转债”,债券代码“128014”。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披露的《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现将公司“永东转债”到期兑付摘牌事项公告如下:

一、兑付方案

根据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上浮一定比率(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为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08%(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即“永东转债”到期合计兑付108元/张(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含税)。

二、到期兑付登记日

“永东转债”到期日为2023年4月16日,兑付债权登记日为2023年4月14日,到期兑付对象为截至2023年4月1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永东转债”全体持有人。

三、到期兑付金额及资金发放日

“永东转债”到期兑付金额为108元/张(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含税),包含最后一年利息2元/张,兑付资金发放日为2023年4月17日。

四、兑付方法

“永东转债”的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将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托管券商划入“永东转债”相关持有人资金账户。

五、“永东转债”摘牌日

“永东转债”(代码128014)摘牌日为2023年4月17日。自2023年4月17日起,“永东转债”将停止转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自2023年4月12日起,“永东转债”将停止交易。“永东转债”持有人在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自2023年4月12日至2023年4月14日),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永东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

六、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履行纳税义务,征税税率为个人收益的20%。依据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按债券面值的108%(含最后一年票面利率2%)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可转债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8.00元(税前),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07.60元(税后)。上述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有关其他情况请咨询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如纳税人所在地存在相关减免上述所得税的税收政策条款,纳税人可以按要求在申报期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08.00元(含税)。

3、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分别简称“OFII”、“RO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08.0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其他投资者,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纳税义务。

七、联系方式

咨询部门:永东股份证券部

联系电话:0359-5662069

特此公告。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