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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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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23-04-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23-013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于2023年4月10日上午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4月7日以即时通讯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表决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将于2023年4月26日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经公司控股股东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大股东西藏麦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提名,并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杨建安先生、邹军先生、吴学俊先生、周文杰先生、何静女士、张波先生为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文红星先生、张红先生、赵阳先生为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本议案以逐项表决的方式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1 提名杨建安先生为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1.2 提名邹军先生为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1.3 提名吴学俊先生为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1.4 提名周文杰先生为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1.5 提名何静女士为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1.6 提名张波先生为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1.7 提名文红星先生为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1.8 提名张红先生为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1.9 提名赵阳先生为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名单将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选举,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号)。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17号)。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23-014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于2023年4月10日上午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4月7日以即时通讯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表决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将于2023年4月26日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进行换届选举。经公司控股股东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大股东西藏麦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提名,同意提名狄磊先生、黄颖灵女士为公司第十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任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本议案以逐项表决的方式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1 提名狄磊先生为第十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1.2 提名黄颖灵女士为第十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选举,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组成公司第十二届监事会。

第十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号)。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23-015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

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召开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将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6名,独立董事3名。公司本届董事会同意提名杨建安先生、邹军先生、吴学俊先生、周文杰先生、何静女士、张波先生、文红星先生、张红先生、赵阳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中,文红星先生、张红先生、赵阳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经审核,上述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本次换届选举发表了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候选人文红星先生、张红先生、赵阳先生均已取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人数未低于公司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也不存在任期超过6年的情形。

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详细信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有异议的,均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提供的渠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条件和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反馈意见。

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行,在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将继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董事职责。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附: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杨建安,男,1974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路桥工程师,历任湖北省交通厅公路局团委书记,湖北联合交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湖北长投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2016年2月至2018年2月,任湖北长投高科产业投资集团执行董事、党支部书记;2017年9月至2018年9月,挂职武汉市科技成果转化局任副局长;2018年2月至2021年7月,任湖北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21年7月至2022年2月,任湖北宏泰集团有限公司储备产业投资助理;2021年11月至2022年2月,兼任湖北省宏泰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湖北省宏泰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湖北省宏泰华创新兴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2022年2月至今,任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党总支委员、书记;2022年4月至今,任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建安先生未持有华塑控股股份,华塑控股现任董事,与持有华塑控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华塑控股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未受过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2、邹军,男,1970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招商银行武汉分行计划资金部业务副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青岛路支行副行长、青山支行副行长等职务、武汉市青山区大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湖北省供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武汉亘星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8年7月至2021年1月任湖北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和湖北省资产管理公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2020年8月至今,任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1年1月至今,任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邹军先生未持有华塑控股股份,华塑控股现任董事,与持有华塑控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华塑控股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未受过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3、吴学俊,男,1978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历任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大区市场专员、西南大区销售经理、深圳总部显示器事业部市场部经理、长城显示器品牌营销总监等职,深圳天润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2008年4月至2021年8月,任深圳市天玑显示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2016年12月至2021年9月,任天玑智谷(湖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16年12月至今,任天玑智谷(湖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2022年4月至今,任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吴学俊先生未持有华塑控股股份,华塑控股现任董事,与持有华塑控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华塑控股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未受过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4、周文杰,男,1985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历任湖北能源集团煤炭投资公司投资发展部经理、主任助理、副主任,湖北能源集团投资发展部主管,湖北能源集团荆州煤炭港务公司综合部主任、总经理助理、计划财务部主任,武汉葛化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部长;2018年1月至2020年11月,任湖北省宏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投资发展部经理;2020年12月至2022年1月,任湖北省宏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2020年9月至2022年6月,兼任湖北省宏泰华创新兴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2021年6月至2022年3月,兼任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1年11月至2022年9月,兼任湖北双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2022年2月至今,任湖北宏泰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周文杰先生未持有华塑控股股份,与华塑控股、持有华塑控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华塑控股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未受过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5、何静,女,1983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历任武昌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外汇资金管理员、原材料核算员、利润表合并员、资金室副主任(主持工作),武汉卓尔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经理,湖北三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财务部副总监;2018年12月至2022年11月,任湖北宏泰集团有限公司资金管理部经理;2022年11月至今,任湖北宏泰集团有限公司资金管理部副总经理;2022年11月至今,任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董事。

何静女士未持有华塑控股股份,与华塑控股、持有华塑控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华塑控股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未受过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6、张波,男,1983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2005年8月至今,任上海光影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监事;2015年3月至今,任上海艺漩网络多媒体设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7年4月至今,任上海一稿过广告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7年3月至今,任西藏麦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监事;2019年12月至今任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波先生未持有华塑控股股份,现任西藏麦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监事、华塑控股董事,与其他持有华塑控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华塑控股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未受过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文红星,男,1967年出生,经济学博士,副教授。1993年12月至今任职于四川大学,主要从事财税、金融方面的教学研究工作,现任四川大学商学院副教授,会计学专业财务管理研究方向硕士生导师,四川大学项目管理及城市建设研究所副所长;2015年至今,任成都费尔德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9年至今,任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文红星先生未持有华塑控股股份,华塑控股现任独立董事,与持有华塑控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华塑控股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未受过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具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不存在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或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有关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要求。文红星先生已获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2、张红,男,1982年出生,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教授,首届青年长江学者、首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一等奖获得者,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历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师、教授、副院长、博士生导师,曾挂职担任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副区长;2019年至今,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021年1月至今,任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兼任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南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红先生未持有华塑控股股份,华塑控股现任独立董事,与持有华塑控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华塑控股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未受过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具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不存在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或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有关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要求。张红先生已获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3、赵阳,男,1963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湖北省石首市第二中学教师、武汉市江岸区委研究室副主任科员、武汉市江岸区经济计划委员会综合科科长、武汉市委研究室主任科员、武汉市证券管理办公室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副处长、处长;2016年11月至2022年3月,任武汉天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2022年3月至今,任北京茂榕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风控负责人;2022年4月至今,任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兼任武汉昱升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赵阳先生未持有华塑控股股份,华塑控股现任独立董事,与持有华塑控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华塑控股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未受过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具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不存在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或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有关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要求。赵阳先生已获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23-016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进行换届选举。

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召开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第十二届监事会将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代表监事2名,职工代表监事1名。公司本届监事会同意提名狄磊先生、黄颖灵女士为公司第十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附后),任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将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监事共同组成第十二届监事会,且职工代表监事任期与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任期一致。

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行,在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公司本届监事会监事将继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监事职责。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附:第十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1、狄磊,男,1986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历任湖北省恩施州人民检察院科员、检察员,湖北省恩施州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处副处长;2018年1月至2020年6月,先后任湖北省恩施州纪委监委干部、机关党办副主任、第四审查调查室副主任;2020年6月至2021年10月,任湖北宏泰集团有限公司集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纪检监察室科长;2021年10月至2023年3月,任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党总支委员、纪检委员;2023年3月至今,任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狄磊先生未持有华塑控股股份,与持有华塑控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华塑控股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监事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未受过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2、黄颖灵,女,1962年出生,大专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四川省南充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会计主管,天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主管、副部长、部长、审计法规部部长、总经理助理;2011年12月至今,任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9年10月至2020年7月,任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黄颖灵女士持有本公司股份4,325股,现任公司财务总监;与持有华塑控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华塑控股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监事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未受过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23-017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0日,公司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4月26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4月2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4月26日9:15至2023年4月2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3年4月21日(星期五)。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2023年4月2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代理人,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288号泰达时代中心1号楼12层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上述提案已经公司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以及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出席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式

1、登记方式:

(1)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请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东账户卡原件(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须持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及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2)出席会议的法人股东为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请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原件及加盖公司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有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原件及加盖公司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

(3)股东可按以上要求以信函、传真的方式进行登记,信函到达邮戳和传真到达日应不迟于2023年4月25日16:00,信函、传真中必须注明股东住所详细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的股东请在参加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证件。

2、会议登记时间:2022年4月25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

3、会议登记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288号泰达时代中心1号楼12层。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五、其他注意事项

1、联系方式:

联系人:吴胜峰、刘杰皓

联系电话:028-85365657

传真:028-85365657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288号泰达时代中心1号楼12层

邮编:610095

2、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3、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会议的进程另行通知。

六、备查文件

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决议;

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程序

1、投票代码:360509

2、投票简称:华塑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3年4月2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4月26日9:15至2023年4月2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获取身份认证的具体流程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陆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授权其代为行使表决权,表决意见如下:

(备注:委托人应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委托人签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委托人股东账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人持股性质: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有效日期:自委托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23-018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5号》”)以及《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准则解释第15号》,该解释“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准则解释第16号》,该解释“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的变更,自规定之日起开始执行。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准则解释第15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一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二)根据《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对公司的影响公司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