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深圳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相关管理人员张华农、唐涛、刘刚于2023年4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分别为《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华农、唐涛、刘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9号及《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张华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30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警示函》内容公告如下:
1、《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华农、唐涛、刘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内容如下:
“公司、张华农、唐涛、刘刚:
2023年2月13日,你公司披露《关于与京山市人民政府签署投资框架协议的公告》。经查,在上述事项中,你公司未披露投资框架协议的失效条款,未客观、完整反映计划总投资的构成,未充分提示计划投资项目在投资主体设立、技术储备等方面的风险,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董事长张华农、总经理唐涛、董事会秘书刘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张华农、唐涛、刘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2、《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张华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内容如下:
“张华农:
经查,你作为公司上市前持股股东,在雄韬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时承诺‘锁定期满两年后,上述股东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股份,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减持公告日前一交易日股票收盘价’。2022年12月27日至2023年1月3日,你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910,539股雄韬股份股票,该等减持价格均低于减持公告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下同)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应引以为戒,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相关承诺,严格规范减持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张华农、唐涛及刘刚接受深圳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高度重视所涉及的问题,严格按照深圳证监局的相关要求切实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整改报告。
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严格防范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将组织和督促相关人员认真学习《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强化合规意识,认真履职尽责,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2日
股票代码:002733 股票简称:雄韬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1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深圳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