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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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3-04-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国新健康 证券代码:000503 编号:2023-21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4月4日以通讯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由董事长杨殿中先生召集并主持,于2023年4月1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增加综合授信额度的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2022年12月29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已审批情况的基础上,现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增加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5,000万元,即累计向中信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含)人民币1亿元,流动资金贷款单笔期限不超过(含)1年。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董事长授权的人员在办理上述业务时代表公司签署相关文件。

表决情况: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向银行申请增加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22)。

特此公告。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证券简称:国新健康 证券代码:000503 编号:2023-22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银行申请增加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增加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已审批授信额度情况

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含)人民币5,000万元,单笔贷款期限均不超过(含)12个月,用于公司经营发展需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84)、《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85).

二、本次申请增加授信额度情况

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已审批情况的基础上,现向中信银行增加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5,000万元,即累计向中信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含)人民币1亿元。流动资金贷款单笔期限不超过(含)1年。

本次申请增加综合授信额度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董事长授权的人员在办理上述业务时代表公司签署相关文件。

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4月13日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21)。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增加综合授信额度是为了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是公司良好经营和业务发展所需,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证券简称:国新健康 证券代码:000503 编号:2023-23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3年4月12日在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西里甲18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董事长杨殿中先生主持。

会议通知等相关文件已于2023年3月28日和2023年4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披露。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243,220,02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833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2,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243,208,02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8319%。

公司部分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4人,代表股份7,517,42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29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2,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人,代表股份7,505,42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280%。

四、会议的表决情况

提案1.00 关于放弃参股公司增资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2,171,8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91%;反对1,02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228%;弃权19,73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469,2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0573%;反对1,02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6802%;弃权19,73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625%。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法律意见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张文亮律师和毛雅倩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