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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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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187版)

2023-04-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87版)

注1:3万吨特种石墨项目已陆续开始投产。

注2:2022年2月,公司收到Koppers International B.V.退回到方大炭素募集资金专户的收购江苏方大股权转让款项1,068.123576万元人民币。2022年三季度,公司分别收到沂州集团有限公司、Koppers International B.V.退回到方大炭素募集资金专户的收购江苏方大股权转让款项145.7153万元及138.9347万元人民币,上述之和为净收入1,352.77万元人民币。

注:“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年度投入金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附表3

2013年非公开发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注1:2022年2月,公司收到Koppers International B.V.退回到方大炭素募集资金专户的收购江苏方大股权转让款项1,068.123576万元人民币。2022年三季度,公司分别收到沂州集团有限公司、Koppers International B.V.退回到方大炭素募集资金专户的收购江苏方大股权转让款项145.7153万元及138.9347万元人民币,上述之和为净收入1,352.77万元人民币。

注:“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注:“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证券简称: 方大炭素 证券代码 :300516 公告编号:2023一034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和进行证券

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含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4月13日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和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在保证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情况下,为提高资金运营效率,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含本数)的自有资金购买国债或国债逆回购、流动性好的银行理财产品、资管计划、收益凭证等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和使用额度不超过20亿元(含本数)的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由公司经营管理层在投资限额内组织实施,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循环使用。

一、基本情况

(一)目的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情况下,为持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自有资金,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和进行证券投资。

(二)额度

购买理财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含本数),证券投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本数)。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取得的收益可进行再投资,再投资的金额不包含在总额度内。

(三)品种及范围

理财产品包括国债或国债逆回购、流动性好的银行理财产品、资管计划、收益凭证等金融机构理财产品。证券投资的资金主要用于新股配售和申购、股票投资、基金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允许的其他投资行为。

(四)资金来源

公司及子公司自有的自有资金。

(五)授权期限

自本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六)实施方式

上述具体事项在投资限额内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组织实施。

二、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形势、财政及货币政策、汇率及资金面等变化的影响较大。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投资的预期收益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3.相关人员操作风险。

(二)针对前述投资风险,拟通过以下具体措施,力求将风险控制到最低程度:

1.加强金融市场分析和调研,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完善和优化投资策略,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

2.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及投向,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若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以最大限度地保证资金的安全。同时,公司已制定《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对证券投资原则,范围,决策、执行和控制,账户管理,资金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作了规定,能有效防范风险。

3.公司财务建立健全账目管理,做好核算工作。并且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具有丰富实战管理经验的人员为公司风险提供咨询服务,为正确决策提供合理建议。

4.实行岗位分离操作:投资业务的审批、资金入账及划出岗位分离。

三、对公司的影响

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日常经营活动需求的情况下,公司本着谨慎性、流动性的原则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经营情况正常,自有资金充裕,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购买理财产品和证券投资,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利用自有资金,增加公司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含本数)的自有资金购买国债或国债逆回购、流动性好的银行理财产品、资管计划、收益凭证等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和使用额度不超过20亿元(含本数)的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经营情况正常,自有资金充裕,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和进行证券投资,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利用自有资金,增加公司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含本数)的自有资金购买国债或国债逆回购、流动性好的银行理财产品、资管计划、收益凭证等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和使用额度不超过20亿元(含本数)的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特此公告。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4月15日

证券简称:方大炭素 证券代码 :600516 公告编号:2023一035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为确保公司生产经营和项目投资资金需要,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合计不超过600,000万元(含本数)的综合授信额度,同时,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合肥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肥炭素)、成都方大炭炭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炭材)、抚顺莱河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河矿业)、抚顺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抚顺炭素)、眉山方大蓉光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眉山蓉光)提供与授信业务相配套的担保预计不超过50,000万元(含本数)的额度。本次授信额度和担保额度不等于公司实际融资和担保金额,具体授信额度和担保金额以最终签署并执行的担保合同或金融机构批复为准。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 被担保人名称:合肥炭素、成都炭材、莱河矿业、抚顺炭素、眉山蓉光。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57,500万元(含本次的预计担保额度5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4%。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无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向各金融机构申请合计不超过600,000万元(含本数)的综合授信额度,同时,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与授信业务相配套的担保预计不超过50,000万元(含本数)的额度。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情况概述

为确保公司生产经营和项目投资资金需要,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拟向各金融机构申请合计不超过600,000万元(含本数)的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合肥炭素、成都炭材、莱河矿业、抚顺炭素、眉山蓉光提供预计不超过50,000万元(含本数)的担保额度。授信种类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及项目建设中长期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保函、开立信用证、以票质票、票据质押贷款等授信业务;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上述授信业务及与之配套的担保、抵押事项,在不超过上述授信融资额度和担保额度的前提下,无需再逐项提请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具体授信额度和担保金额以最终签署并执行的担保合同或金融机构批复为准,担保额度可以在被担保人之间进行调剂。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上述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范围内,全权办理公司向金融机构获取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相关的具体事项。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合肥炭素有限责任公司

被担保人名称:合肥炭素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31501U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马之旺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阜阳北路648号

营业期限:1989年10月16日至2037年12月31日

主要经营范围:炭素制品及副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2年12月31日,合肥炭素资产总额为83,512.92万元,负债总额为32,738.36万元,净资产为50,774.56万元;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34,925.99万元,实现净利润为1,605.53万元(已经审计)。

公司持有合肥炭素100%的股份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二)成都方大炭炭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名称:成都方大炭炭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76538953XM

注册资本:36,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法定代表人:李虓

住所: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二路88号

营业期限:2004年10月14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碳素制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经营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本企业生产和科研所需的原辅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机械加工;碳素制品科研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审批),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2年12月31日,成都炭材资产总额为177,092.81万元,负债总额为79,622.47万元,净资产为97,470.35万元;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79,822.47万元,实现净利润为34,247.56万元。

公司持有成都炭材99%的股份;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方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成都炭材1%的股份。

(三)抚顺莱河矿业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名称:抚顺莱河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237527581052

注册资本:2,198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江国利

住所: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敖家堡乡

营业期限:2003年8月5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选矿,矿物洗选加工,矿山机械制造,建筑用石加工,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等。

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2年12月31日,莱河矿业资产总额为89,218.12万元,负债总额为4,744.39万元,净资产为84,473.73万元;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14,161.49万元,实现净利润为3,924.53万元(已经审计)。

公司持有莱河矿业97.99%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四)抚顺炭素有限责任公司

被担保人名称:抚顺炭素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7387538502

注册资本:6,326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金安

住所:望花区和平路西段47号

营业期限:2002年5月13日至2032年5月12日

主要经营范围:炭素制品制造,钢材、冶金材料销售,炭素新产品开发、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抚顺炭素资产总额为129,269.82万元,负债总额为15,604.09万元,净资产为113,665.73万元;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53,398.87万元,实现净利润为3,502.39万元(已经审计)。

公司持有抚顺炭素65.54%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五)眉山方大蓉光炭素有限责任公司

被担保人名称:眉山方大蓉光炭素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0MA6BDTU335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天军

住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修文镇进修路8号附1号甘眉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

营业期限:2018年6月1日至无固定期限

主要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炭素系列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本企业生产和科研所需要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机械加工、水电安装、科技开发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蓉光炭素持有其100%股权。

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2年12月31日,眉山蓉光资产总额为111,046.00万元,负债总额为101,662.68万元,净资产为9,383.32万元;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50,431.49万元,实现净利润为4,106.90万元(经审计)。

公司持有成都蓉光炭素股份有限公司60%的股份,成都蓉光炭素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眉山蓉光100%的股份,眉山蓉光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目前尚未签订相关授信及担保协议,上述申请授信及担保金额仅为公司 拟申请的授信额度和拟提供的担保额度,具体授信金额、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 尚需金融机构审核同意,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申请合计不超过600,000万元(含本数)的综合授信额度,同时,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与授信业务相配套的担保预计不超过50,000万元(含本数)的额度,是为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对相关风险能够进行有效控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同意上述申请综合授信及提供担保事项。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为全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及提供担保的事项已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行为及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上述申请综合授信及提供担保事项。

六、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57,5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4%;其中:

公司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特钢)的互保额度为100,000万元(其中公司为方大特钢实际提供反担保的25,000万元包含在上述互保额度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38%。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57,500万元(其中:为控股子公司成都炭材、莱河矿业分别提供担保5,000万元、2,500万元及本次的预计担保额度50,000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67%。

公司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4月15日

证券代码:600516 证券简称:方大炭素 公告编号:2023-036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5月12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年5月12日 10点00分

召开地点: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方大炭素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5月12日

至2023年5月1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同时,听取《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

(一)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议案1、议案3至议案9已经2023年4月13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2已经2023年4月13日召开的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公告内容已披露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特别决议议案:议案4。

(三)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4、议案6、议案7、议案8、议案9

(四)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五)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个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股东帐户卡;委托他人出席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股东帐户卡。法人股东出席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加盖法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股东帐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二)登记时间:2023年5月11日(星期四)上午9:00一12:00、下午14:00一17:00;

(三)登记地点及联系方式

登记和联系地点: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公司办公楼董事会秘书处。

电话:0931-6239195

传真:0931-6239221

六、其他事项

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5月12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简称:方大炭素 证券代码 :600516 公告编号:2023一037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 的通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变更了相关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的原因及生效日期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以及“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 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以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 35号)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