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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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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04-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37版)

(二)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昌乐齐城贸易有限公司提供对外委托贷款的议案》,同意山东元利使用不超过11,0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对外提供委托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本次委托贷款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委托贷款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公司对昌乐齐城贸易有限公司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以及信用状况进行了全面的评估,认为齐城贸易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同时昌乐县昌盛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该笔委托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贷款风险较小,此次委托贷款有利于降低财务费用,对公司整体效益的提升具有积极作用。

(一)齐城贸易的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昌乐齐城贸易有限公司

2、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3、注册地址: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洪阳街1079号5号楼14楼

4、法定代表人:王卫东

5、注册资本:2,000万

6、控股股东:山东齐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7、主营业务: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生态环境材料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日用百货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化肥销售;肥料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

(二)委托贷款对象发展状况

齐城贸易成立于2020年9月3日,主要从事建筑材料销售业务,目前生产经营状况良好。

(三)齐城贸易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委托贷款对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截至2022年12月31日,齐城贸易资产总额101,418.25万元,负债总额65,295.80万元,净资产36,122.46万元,实现营业收入138,275.02万元,净利润10,579.94万元(以上数据经昌乐方正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截至2023年3月31日,齐城贸易资产总额201,617.93万元,负债总额116,425.10万元,净资产85,192.83万元,实现营业收入71,676.25万元,净利润4,044.30万元(以上数据经昌乐方正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担保方基本情况

为降低风险,昌乐县昌盛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该笔委托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其具体情况如下:

担保公司名称:昌乐县昌盛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5年6月

注册资本:50,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注册地址: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利民街356号

法定代表人:秦超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土地整治服务;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最近一年的财务状况:截至2022年12月31日,昌乐县昌盛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资产399,099.99万元,净资产204,972.11万元,2022年度营业收入为33,352.61万元,实现的净利润为1,290.47万元。(以上数据经昌乐方正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四、委托贷款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委托贷款资金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运转和相关投资。

五、委托贷款存在的风险及解决措施

(一)存在的风险

公司本次委托贷款可能存在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偿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风险。

(二)解决及控制措施

1、公司董事长为委托贷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签署此项委托贷款相关的协议、合同。

2、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委托贷款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并及时跟踪,一旦发现有不利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风险。

3、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对委托贷款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委托贷款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审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4、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市公司累计对外提供委托贷款金额及逾期金额

截至公告日,公司未对外提供委托贷款。

特此公告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8日

证券代码:603217 证券简称:元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2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回购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为14,400股

●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12.68125元/股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4,400股进行回购,并根据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情况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具体情况如下:

一、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9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9月24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3、2021年9月27日至2021年10月7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职务内部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10月9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1年10月13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1年10月14日对外披露了《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12月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3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激励数量进行调整;公司董事会认为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以2021年12月2日为首次授予日,向156名激励对象授予267.3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21.09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2年12月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锁定期已届满,公司业绩指标及全部激励对象考核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156名激励对象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本次共解除限售1,710,720股限制性股票。关联董事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情况

(一)回购注销原因及数量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十三章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被解雇等原因离职,激励对性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

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赵生来已辞职,公司拟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4,400股进行回购注销。

(二)回购价格及调整说明

1、调整事由

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披露了《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一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30,129,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80元(含税),每10股转增6股。鉴于上述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应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2、回购价格的调整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购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派息是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为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调整后的回购价格=(21.09-0.8)/(1+0.6)=12.68125元/股。

3、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拟用于回购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制性股票的总金额为182,610.00元,资金来源均为公司自有资金。

4、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三、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同时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继续按照规定执行。

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在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意见

因被回购对象已不在公司任职,公司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4,400股,并根据相关规定对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本次回购并注销事项及其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债权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其所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并注销,同意根据相关规定对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的意见

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主动离职,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条件的14,4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并注销,并根据相关规定对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公司本次回购并注销事项及其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元利科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尚待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减资手续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外,元利科技已履行本次回购注销于现阶段应当履行的程序。

特此公告。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8日

证券代码:603217 证券简称:元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4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祁庆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止。

祁庆生先生尚未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其已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期独立董事任前资格培训并取得任职资格证书。公司董事会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这个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由公司董事会提请于2023年5月9日召开的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对外披露的《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8日

附件: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祁庆生先生,男,196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分子微生物学研究生学历、微生物学博士学位。现任山东大学生命科学院教授。

祁庆生先生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截至目前,祁庆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祁庆生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进入者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603217 证券简称:元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5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相关规定进行的 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对公司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无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规定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2年11月30日起执行。

由于财政部的上述规定,公司将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从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生的产品和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解释15号规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一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解释15号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为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3、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解释16号规定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4、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解释16号规定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本次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解释15号和解释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执行财政部文件对会计政策予以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五、监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对公司的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审议、披露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全体监事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特此公告。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8日

证券代码:603217 证券简称:元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6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5月9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年5月9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潍坊市昌乐县朱刘街道工业园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5月9日

至2023年5月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会议将听取独立董事《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在公司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进行了披露。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3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6、议案14、议案15、议案16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

(1)法人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参加现场会议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参加现场会议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2)个人股东本人参加现场会议的,凭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参加现场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3)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信函方式进行登记,须在登记时间2023年5月8日下午18:00前送达,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

2、登记地点:公司证券部。

3、登记时间:2022年5月9日9:30-11:30,13:00-14:00。

六、其他事项

1、本次现场会议会期半天,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2、参会股东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3、联系地址:潍坊市昌乐县朱刘街道工业园

联系人:冯国梁、刘志刚

电话:0536-6710522

邮箱:fengguoliang@yuanlichem.com

liuzhigang@yuanlichem.com

邮政编码:262400

特此公告。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5月9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217 证券简称:元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5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分配比例: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5.00元(含税)。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由于股份回购注销原因发生变化的,拟维持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469,325,022.04元,计提盈余公积5,785,245.52元,当年可供分配的利润为469,325,022.04元。基于对公司持续经营和未来长远发展的信心,公司董事会在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结合公司的现金状况,拟定利润分配预案为: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5.00元(含税)。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08,206,400股,以此计算合计派发现金股利104,103,200.00元(含税),占公司当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2.18%。2022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

若公司在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股份回购注销原因发生变化的,公司将以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

二、本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低于30%的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469,325,022.04元,公司2022年度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为104,103,200.00元(含税),占公司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2.18%,具体原因分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及特点

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精细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化工行业的重要分支,产品应用于涂料、电子、油墨、医药、造纸、食品添加剂等中高端领域,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精细化工产业在国民经济、国家产业中的重要作用,属于“补短板”和“结构升级”的重点布局领域,得到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力支持。

(二)公司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

公司致力成为富有创新活力的世界一流精细化工新材料公司,近年来,凭借在二元羧酸产品产业链的深耕与发展,公司积极把握市场机遇,目前处于稳步扩张阶段,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用于产品的研发创新和扩建产能工作。

(三)上市公司盈利水平及资金需求

2022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682,981,798.47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4.49%,利润总额536,590,022.51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69,325,022.04元,较上年同期增加30.33%。2023年,面对国际局势动荡、全球通胀等诸多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为实现公司战略目标的达成,推动已规划项目的顺利建设,保障公司及各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稳定,增强公司长期、持续回报投资者的能力,公司将留存足额资金以满足项目建设、研发投入、业务发展等需求,为公司健康发展、平稳运营提供保障。

(四)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原因

目前,公司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公司及子公司面临项目的集中建设及投产,结合公司目前经营情况及未来资金需求,为推动公司各项目的尽快落地,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更好地兼顾股东的长远利益,在股东回报和公司可持续发展之间做好平衡,公司提出上述利润分配方案。

(五)上市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将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年度工作计划用于项目建设、研发投入、日常经营及资金需要,有利于提升公司抗风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巩固公司核心竞争力,对实现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提升股东长期回报具有重要意义。公司也将严格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投资者创造更大的价值。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17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9票通过,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此议案尚需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合理诉求,同时兼顾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同意通过该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综合考虑了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盈利水平等因素,符合公司制定的现金分红政策,充分体现了合理回报股东的原则,有利于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的发展战略。监事会同意该利润分配的方案。

三、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综合考量,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稳定的发展。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8日

证券代码:603217 证券简称:元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7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现将公司2022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元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855号)核准,公司2019年6月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2,760,000股,发行价为54.9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50,889,6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人民币81,605,916.98元,余额为人民币1,169,283,683.02元,另外扣除中介机构费和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37,053,683.0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32,230,000.00元。

该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2019年6月17日,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9年6月17日进行了出具了天职业字[2019]28065号验资报告。

(二)本年度使用金额及年末余额

截止2022年12月31日,本公司累计使用金额人民币768,707,635.30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人民币44,343,141.66元,理财产品余额为人民币300,000,000.00元,项目完工转自有资金为人民币66,224,741.27元,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132,230,000.00元的差异金额为人民币47,045,518.23元,系期末募集资金累计理财收益、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支出后的净额。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情况

本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制定《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项目实施管理、投资项目的变更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等进行了规定。

根据管理制度要求,本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160700912902028811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1201007880170000052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3705016781080000166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3705016781080000166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1543400104002193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 3705016781080000240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支行5521018080813666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行37050167820800003696八个银行专项账户,仅用于本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用作其他用途。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有关规定的要求,本公司、子公司重庆元利科技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6月17日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得到了切实履行。

2020年12月31日,本公司、子公司山东元利科技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中泰证券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协商一致,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分监管协议”),该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得到了切实履行。

2022年4月14日,本公司、子公司重庆元利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孙公司潍坊元利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中泰证券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行协商一致,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分监管协议”),该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得到了切实履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止2022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活期】存款余额如下(单位:人民币元):

注: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12010078801700000521)于2022年1月26日办理完成注销手续,子公司重庆元利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37050167810800001661)和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15434001040021937)于2022年1月27日办理完成注销手续。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的前述募集资金专户相关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亦相应终止。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本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1、公司分别于2020年8月24日和2020年9月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将2万吨/年成膜助剂项目变更为23000吨/年受阻胺类光稳定剂项目,项目实施主体由重庆元利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山东元利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地点由重庆涪陵白涛工业园区变更为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朱刘化工园区。

公司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2万吨/年成膜助剂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系由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元利科技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涪陵区白涛化工园区内实施。

上述变更事项,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均明确发表了同意意见。

2、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2022年1月18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受阻胺类光稳定剂项目的议案》,同意将“23000吨/年受阻胺类光稳定剂项目”变更为“35000吨/年受阻胺类光稳定剂项目”,项目实施主体由山东元利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潍坊元利新材料有限公司,实施地点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朱刘化工园区变更为昌邑下营化工产业园。

上述变更事项,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均明确发表了同意意见。

3、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2022年1月18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议案》,同意项目总投资金额由5,000万元变更为13,000万元,项目原实施内容为:(1)加强对主导产品的工艺研究,推动产品不断创新升级,保持公司核心竞争力;(2)推进在研项目及新项目的工艺改进和产业化应用,做好技术和产品储备,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变更后项目建设内容:包括研发楼和实验楼。购置高效液相色谱仪、紫外分光光度计、气质联用仪、不锈钢精馏器等设备631台(套)。项目还未正式建设,现处在前期手续办理阶段,建设期24个月。

上述变更事项,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均明确发表了同意意见。

4、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2022年1月18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即“4万吨/年环保溶剂(MDBE)项目”以及“3万吨/年脂肪醇项目”进行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6,546.51万元(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上述变更事项,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均明确发表了同意意见。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本公司已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本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况。本公司对募集资金的投向和进展情况均如实履行了披露义务。

六、保荐人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认为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七、两次以上融资且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两次以上融资且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情况。

附件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8日

附件1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止日期:2022年12月31日

编制单位: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4 万吨/年环保溶剂(MDBE)项目本期共实现效益7,028.42万元,达到预期效益目标5,177.90万元。

注2:3 万吨/年脂肪醇项目本期共实现效益26,970.50万元,达到预计效益目标5,166.00万元。

注3: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2年1月18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4万吨/年环保溶剂(MDBE)项目”以及“3万吨/年脂肪醇项目”进行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6,546.51万元(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实际节余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为 6,622.47 万元。

注4:“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年度投入金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

注5:“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

注6:“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附件2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截止日期:2022年12月31日

编制单位: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证券代码:603217 证券简称:元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0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组织架构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组织架构调整》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公司管理流程,提升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以及业务发展的需要,现对公司组织结构进行调整,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组织结构调整后的具体实施及进一步细化等相关事宜。

本次调整后的公司组织结构图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8日

附件:经调整后的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架构图

证券代码:603217 证券简称:元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3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

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章程变更〉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及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1、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情况介绍

根据《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4,400股进行回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208,206,400.00元变更为208,192,000.00元,公司总股本将由208,206,400股变更为208,192,000股。

2、公司注册地址变更的情况介绍

公司近日收到昌乐县朱刘街道派出所出具的《昌乐县门牌号码使用证明》,公司办公地址的门牌号“昌乐县朱刘街道工业园(309国道355公里处)”已变更为“昌乐县朱刘街道新城街277号5幢”。

本次变更仅为公司住所门牌号调整,实际办公地点未发生变化。

3、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的情况说明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审议向全资子公司划转资产的议案》,为进一步优化公司组织管理架构,明确集团公司与各子公司的目标与责任,实现生产经营职能与集团管理职能的分离,提高公司整体经营管理效率,公司以2021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向全资子公司山东元利科技有限公司划转相关的资产及负债。截至目前,划转事项已完成,公司危化品特许经营资质已注销。

二、公司章程修改情况

就上述变更事项,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余条款不变。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手续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