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1896 证券简称:豫能控股 公告编号:临2023-31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或新增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4月17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4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17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4月17日下午15:00。
(二)召开地点:郑州市农业路东41号投资大厦B座13层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赵书盈董事长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共计11人,代表股份948,044,7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135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943,700,6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850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0人,代表股份4,344,0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47%。
(八)出席会议的还有:董事余德忠、张勇、安汝杰,独立董事史建庄、王京宝,监事周银辉、毕瑞婕,董事会秘书兼总会计师王萍,副总经理刘峰,证券事务代表魏强龙,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东、陈宇超。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采用现场书面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结合的方式。其中,议案6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投资集团”)回避表决,其持有公司股份943,700,684股。
会议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47,964,407股,反对80,300股,弃权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15%、0.0085%和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263,7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8.1515%;反对8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84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47,964,407股,反对80,300股,弃权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15%、0.0085%和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263,7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8.1515%;反对8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84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财务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47,964,407股,反对80,300股,弃权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15%、0.0085%和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263,7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8.1515%;反对8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84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947,964,407股,反对80,300股,弃权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15%、0.0085%和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263,7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8.1515%;反对8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84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947,964,007股,反对80,700股,弃权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15%、0.0085%和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4,263,3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8.1423%;反对8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85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13,723股,反对30,300股,弃权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025%、0.6975%和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313,7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3025%;反对3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69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7,964,407股,反对80,300股,弃权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15%、0.0085%和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263,7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8.1515%;反对8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84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相关授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7,928,907股,反对115,800股,弃权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78%、0.0122%和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228,2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7.3343%;反对11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66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7,964,407股,反对80,300股,弃权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15%、0.0085%和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263,7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8.1515%;反对8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84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本次会议听取了独立董事王京宝、刘振、史建庄的2022年度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张东、陈宇超
(三)结论性意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股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议案的提出方式和程序、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4月18日
关于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审议事项及其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材料。公司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文件和材料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有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为“《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为“《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为“《上市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为“《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会议的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3月23日召开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3年4月17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23年3月25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发布了《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编号:临2023-29),会议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时间、地点、议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进行了公告,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20日。
(二)会议的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4月17日下午14时30分在郑州市农业路东41号投资大厦B座13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赵书盈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平台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17日9:15至15:00。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人,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数共计943,700,68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8503%,参加会议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根据网络表决结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为10人,代表股份4,344,02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847%。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了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为:
提案1、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提案2、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提案3、2022年度财务报告
提案4、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提案5、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提案6、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提案7、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提案8、关于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相关授权的议案
提案9、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通过刊登于2023年3月25日的《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19)、《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20)、《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25)、《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24)、《关于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相关授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22)、《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21),对上述审议事项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列入会议议程的上述事项以记名方式进行了表决,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同选举2名计票人和2名监票人共同对表决情况进行清点。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计票人和监票人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提案1、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经出席会议并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99.9915%通过。
提案2、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经出席会议并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99.9915%通过。
提案3、2022年度财务报告,经出席会议并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99.9915%通过。
提案4、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经出席会议并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99.9915%通过。
提案5、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经出席会议并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99.9915%通过。
提案6、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股东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经其他出席会议并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99.3025%通过。
提案7、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经出席会议并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99.9915%通过。
提案8、关于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相关授权的议案,经出席会议并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99.9878%通过。
提案9、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经出席会议并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99.9915%通过。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股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议案的提出方式和程序、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张 东
经办律师:陈宇超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