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88617 证券简称:惠泰医疗 公告编号:2023-016
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苏州启明创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启明创智”)及其一致行动人苏州工业园区启华三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启华三期”)、苏州工业园区启明融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启明融科”)、苏州启明融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启明融盈”)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666,351股,占公司总股本8.4991%。
公司股东启明维创(上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启明维创”)及其一致行动人QM33 LIMITED(以下简称“QM33”)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744,119股,占公司总股本5.6159%。
上述股份已于2022年1月7日上市流通,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股份。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收到股东启明创智及其一致行动人启华三期、启明融科、启明融盈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拟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合计不超过2,134,081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2010%。其中启明创智已通过基金业协会认定,其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总数不受减持比例限制;启华三期、启明融科、启明融盈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
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收到股东启明维创及其一致行动人QM33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拟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合计不超过1,865,919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7987%。其中启明维创已通过基金业协会认定,其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总数不受减持比例限制;QM33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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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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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过去12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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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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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大宗交易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
2、如通过协议转让、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减持的,应遵循相关规定。
3、如遇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但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变。
4、启明创智及其一致行动人启华三期、启明融科、启明融盈减持方式具体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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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启明维创及其一致行动人QM33减持方式具体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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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启明创智、启华三期、启明融科、启明融盈、启明维创、QM33在《关于所持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承诺》中,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除上述减持承诺外,启明维创、QM33在《关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中,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1)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内,将不会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3)减持价格: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A股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A股股票的发行价;同时,本企业在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期间每次减持时,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本次减持的数量、方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若在本企业减持A股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企业所持A股股票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4)减持方式: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7)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在减持期间内,股东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时间、减持价格、减持数量等存在不确定性。本次减持计划系公司股东根据自身需要进行的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2、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相关股东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相关监管要求实施减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8日
证券代码:688617 证券简称:惠泰医疗 公告编号:2023-017
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董事会同意聘任王金鹤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王金鹤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王金鹤先生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以及相关素质,能够胜任相关岗位职责的要求,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8日
附件: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王金鹤先生,1974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有境外居留权。拥有经济学学士学位(上海外国语大学,1992-1996)和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美国密西根大学University of Michigan, Ann Arbor,2001-2003)。1996年7月至2000年3月,任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编辑;2000年4月至2001年8月,任上海贝塔斯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产品主管;2003年6月至2023年4月,历任强生医疗(中国)爱惜康(Ethicon)伤口闭合部销售经理、产品经理、市场经理、爱惜康生物外科事业部(Ethicon Biosurgery)总监、电生理事业部(BW)高级总监、心血管与专业解决方案集团(CSS)总经理、市场准入与外部事务副总裁、运营与教育副总裁等职位。
截至目前,王金鹤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其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的惩戒,未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