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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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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04-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1308 证券简称:康冠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0

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开始时间:2023年4月17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17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17日9:15至15:00中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公司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凌斌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独立董事就2022年度工作进行了述职汇报。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471,201,7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0.055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 468,324,7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9.505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2,877,0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49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人,代表股份 3,152,2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02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 275,2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2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 2,877,0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499%。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的出席或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如下提案:

1.00 、《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2.00 、《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3.00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4.00 、《关于2023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5.00 、《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6.00 、《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7.00 、《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8.00 、《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9.00 、《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10.00、 《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1.00、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12.00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13.00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14.00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15.00、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16.00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其中提案2、提案5、提案6、提案7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提案2、提案3、提案4、提案16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提案3的通过是以提案2通过为前提条件。

(三)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以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的各提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其中,提案2、提案3、提案4、提案16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针对提案7,关联股东凌斌、深圳市至远投资有限公司、深圳视界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李宇彬、凌峰、深圳视清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深圳视野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深圳视新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吴远回避表决。

(四)部分提案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因提案2、提案5、提案6、提案7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须单独披露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具体如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丛启路律师、金川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