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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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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04-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52版)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为通过。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公告编号:2023-029)

(十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告编号:2023-030)

(十九)审议通过《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3-031)

(二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2)

(二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二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3)

(二十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十四)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详见《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34):

二、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1226 证券简称:拓山重工 公告编号:2023-034

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4月17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决定于2023年5月9日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会议将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9日(星期二)下午13: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5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9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3年4月28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凡2023年4月28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宣城市广德经济开发区桐汭大道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会议提案

2、披露情况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4月18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3、特别强调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1.00-3.00 需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逐项表决,累积投票制即每位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公司将就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方式:

(1)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和证券账户卡进行登记;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代表持出席者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和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行登记;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2023年5月8日下午5:00点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出席现场会议时应当持上述证件的原件,以备查验。

2、登记时间:2023年5月8日上午8:30-11:00,下午1:00-5:00

3、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安徽省宣城市广德经济开发区桐汭大道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邮政编码:242200。传真:0563-6616556。信函请注“股东大会”字样。

四、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其他事项

1、现场会议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广德经济开发区桐汭大道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饶耀成;

电话:0563-6621555;

传真:0563-6616556;

会议联系邮箱:tuoshan@tuoshangroup.com。

2、会期半天,参加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

3、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受到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一: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资者投票代码:361226。

2、投票简称:拓山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

对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3年5月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9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5月9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兹委托 先生/女士全权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于2023年5月9日召开的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代表本人/本公司签署此次会议相关文件,并按照下列指示行使表决权:

注:1、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 0 票。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2、委托人对上述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视为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依其意思代为选择,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委托人承担。

3、本授权委托书应于2023年5月8日前填妥并通过专人、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送达本公司。

4、如委托股东为法人单位,则必须加盖法人印章。

证券代码:001226 证券简称:拓山重工 公告编号:2023-039

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陆玉明先生召集,并于2023年4月7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于2023年4月17日上午10:30 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监事3人,实际参加监事3人。本次监事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陆玉明先生主持。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做出如下决议:

一、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2022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23-015、2023-016)。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为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2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客观、准确地反映了公司 2022 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建立并完善了内部控制制度,并能稳健运行,公司各项风险可以得到有效的控制。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建设与运行的情况。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2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六)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3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预计2023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2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专项说明》(公告编号:2023-018)。

(八)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审计从业资格,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之前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的完成 了公司委托的审计工作。因此,监事会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续聘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9)。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体内容详见《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0)。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2 年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等要求,合理、规范的使用及存放募集资金,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集中管理及 使用,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募集资金投资建设项目计划的实施,不存在违规使用 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3-041)。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公司第一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 司监事会提名林瑞豹先生、汪涛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上述两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与职工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的一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 第二届监事会任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 运作,在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第一届监事会仍继续按照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监事职责。

与会监事对以上候选人进行逐项表决,

12.01选举林瑞豹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2.02选举汪涛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0)。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公告编号2023-028)。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公告编号2023-029)。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告编号:2023-030)。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3-031)。

(十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2)。

(十八)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十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3)。

二、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 001226 证券简称: 拓山重工 公告编号: 2023-035

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现将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关于2022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88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社会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866.67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24.66元,共计募集资金46,032.08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3,500.00万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42,532.08万元,已由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189.94万元(不含税)及前期已支付的137.74万元(不含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0,204.41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279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结余募集资金31,675.90万元,其中,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余额875.90万元,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尚未到期的银行理财产品金额30,800.00万元。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益,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管理情况的监管等方面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并按照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

2022年6月,公司已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宣城分行营业部以及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前述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均严格按照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 存放、使用管理募集资金。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公司有2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三、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尚未到期的银行理财产品金额为30,800.00万元,各项目的投入情况及效益情况详见“附表1”。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公告格式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况。公司对募集资金的投向和进展情况均如实履行了披露义务。

附件: 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特此公告。

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2年度

编制单位: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项下可转换公司债券为公司依据《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为通过认购、购买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可转债的投资者。公司将聘请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或其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债券受托管理人”)。

第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依据本规则组成,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并召开,并对本规则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所有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次可转债的持有人,下同)均有同等约束力。

第五条 投资者认购、持有或受让本次可转债,均视为其同意本规则的所有规定并接受本规则之约束。

第二章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二)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A股股票;

(三)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

(五)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六)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发行本次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二)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四)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第八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

(一)当公司提出变更本次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债券本息、变更本次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二)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债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担保人(如有)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三)当公司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过往收购交易对应的交易对手业绩承诺事项导致的股份回购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四)当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五)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六)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本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第九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应在提出或收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15日前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一)公司董事会提议;(二)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三)债券受托管理人;(四)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第十条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二)公司拟修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三)公司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四)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五)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过往收购交易对应的交易对手业绩承诺事项导致的股份回购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六)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会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八)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九)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十)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

(十一)债券受托管理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十二)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十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日起15日内,如公司董事会未能按本规则规定履行其职责,单独或合计持有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第十二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除非因不可抗力,不得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或取消会议,也不得变更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取消会议或者变更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的,召集人应在原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5个交易日内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全体债券持有人并说明原因,但不得因此而变更债券持有人债权登记日。

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拟决议事项消除的,召集人可以公告方式取消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及表决方式;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四)确定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之债权登记日;

(五)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债券持有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六)召集人名称、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七)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如有)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十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不得早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10日,并不得晚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3日。于债权登记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本次未偿还债券的可转债持有人,为有权出席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

第十五条 召开债券持有人现场会议的地点原则上应为公司住所地。会议场所由公司提供或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提供。公司亦可采取网络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方式为债券持有人参加会议提供便利。债券持有人通过上述方式参加会议的,视为出席会议。

第十六条 符合本规则规定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机构或人员,为当次会议召集人。

第十七条 召集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召集人要求对其他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第五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出席人员及其权利

第十八条 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召集人负责起草。议案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内,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十九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事项由召集人根据本规则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决定。单独或合并代表持有本次可转债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出临时议案。公司及其关联方可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提出临时议案。临时提案人应不迟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之前10日,将内容完整的临时提案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临时提案之日起5日内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并公告提出临时议案的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债权的比例和临时提案内容,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

除上述规定外,召集人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后,不得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包括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中未列明的提案,或不符合本规则内容要求的提案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 债券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食宿费等,均由债券持有人自行承担。

公司可以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但无表决权。若债券持有人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上述股东、公司及担保人(如有)的关联方,则该等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并且其代表的本次可转债的张数在计算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时不计入有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张数。确定上述发行人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为债权登记日当日。

经会议主席同意,本次债券的担保人(如有)或其他重要相关方可以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有权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但无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债券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债券持有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授权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代理人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债券持有人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授权代理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债券持有人不作具体指示,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授权委托书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24小时之前送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

第二十三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在债权登记日交易结束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债券持有人名册共同对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的资格和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的张数。

上述债券持有人名册应由公司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取得,并无偿提供给召集人。

第六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网络、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由公司董事会委派出席会议的授权代表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如公司董事会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以所代表的本次债券表决权过半数选举产生一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如在该次会议开始后1小时内未能按前述规定共同推举出会议主持,则应当由出席该次会议的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表决权总数最多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会议主席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会议主席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律师见证后形成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第二十六条 应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次债券表决权总数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的要求,公司应委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受适用法律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限制外,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债券持有人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二十七条 会议主席负责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应载明参加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名称(或姓名)、出席会议代理人的姓名及其身份证件号码、持有或者代表的本次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及其证券账户卡号码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的相关信息等事项。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或者代表的本次可转债张数总额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八条 下列机构和人员可以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发行人(即公司)或其授权代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债券托管人、债券担保人(如有)以及经会议主席同意的本次债券的其他重要相关方,上述人员或相关方有权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除该等人员或相关方因持有公司本次可转债而享有表决权的情况外,该等人员或相关方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时无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会议主席有权经会议同意后决定休会、复会及改变会议地点。经会议决议要求,会议主席应当按决议修改会议时间及改变会议地点。休会后复会的会议不得对原先会议议案范围外的事项做出决议。

第七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决议及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向会议提交的每一议案应由与会的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投票表决。每一张未偿还的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拥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公告的会议通知载明的各项拟审议事项或同一拟审议事项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逐项分开审议、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明的拟审议事项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会议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拟审议事项时,不得对拟审议事项进行变更,任何对拟审议事项的变更应被视为一个新的拟审议事项,不得在本次会议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二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拟审议事项表决时,只能投票表示:同意或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所持有表决权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废票,不计入投票结果。未投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不计入投票结果。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三条 下述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并且其所代表的本次可转债张数不计入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张数:

(一)债券持有人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公司股东;

(二)上述公司股东、发行人及担保人(如有)的关联方。

第三十四条 会议设计票人、监票人各一名,负责会议计票和监票。计票人和监票人由会议主席推荐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担任计票人和监票人。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时,应当由至少两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一名公司授权代表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律师负责见证表决过程。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席根据表决结果确认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席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点票;如果会议主席未提议重新点票,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席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点票,会议主席应当即时组织重新点票。

第三十七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包括现场、通讯等方式参加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经有权机构批准的,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募集说明书和本规则的规定,经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本次可转债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参加会议或明示不同意见的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与本次可转债有关的决议如果导致变更发行人与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募集说明书明确规定债券持有人作出的决议对发行人有约束力外:

(一)如该决议是根据债券持有人的提议作出的,该决议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发行人书面同意后,对发行人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如果该决议是根据发行人的提议作出的,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对发行人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十九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后二个交易日内将决议于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公告中应列明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张数及占本次可转债总张数的比例、每项拟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内容以及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内容。

第四十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名称或姓名;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以及会议见证律师、计票人、监票人和清点人的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张数及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张数占公司本次可转债总张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拟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债券持有人的质询意见、建议及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一条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应当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召集人(或其委托的代表)、记录员、计票人和监票人签名。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表决票、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授权委托书、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会议文件资料由公司董事会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连续进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不能正常召开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快恢复召开会议或直接终止本次会议,并将上述情况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于干扰会议、寻衅滋事和侵犯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代表债券持有人及时就有关决议内容与有关主体进行沟通,督促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具体落实。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除经发行人同意且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通过,本规则不得变更。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项下公告事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的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中提及的“本次未偿还债券”指除下述债券之外的一切已发行的本次债券:

(一)已兑付本息的债券;

(二)已届本金兑付日,兑付资金已由发行人向兑付代理人支付并且已经可以向债券持有人进行本息兑付的债券。兑付资金包括该债券截至本金兑付日的根据本次债券条款应支付的任何利息和本金;

(三)已转为公司A股股票的债券;

(四)发行人根据约定已回购并注销的债券。

第四十八条 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发生争议,应在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后自本次可转债发行之日起生效。

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关于参加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

独立董事资格证的承诺书

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提名的赵晶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截至本公告日,赵晶先生尚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独立董事候选人在被提名前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当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为更好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赵晶先生承诺如下:本人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承诺人:赵晶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候选人关于参加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

独立董事资格证的承诺书

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提名的赵晶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截至本公告日,赵晶先生尚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独立董事候选人在被提名前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当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为更好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赵晶先生承诺如下:本人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承诺人: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核查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了监督职责,现对公司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具备证券相关从业资格,在执业资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天健在担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期间,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的完成了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各项工作。

鉴于天健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能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允的职业准则,为保持审计业务的连续性,综合考虑审计质量和服务水平,同意提请公司董事会继续聘任天健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陈六一、叶斌斌、包敦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下转25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