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261版)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7、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8、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可转债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9、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之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出现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或派送现金股利时,公司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以上公式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格,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公司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制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0、转股价格向下修正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11、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
Q为转股数量;
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2、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等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3、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A股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十二)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十二)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4、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本公司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A股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5、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6、向公司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A股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A股股东有权放弃优先配售权,向公司A股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公司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以及公司原A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权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主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7、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②根据《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转为公司A股股票;
③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
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⑥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期可转债本息;
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若公司发生因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回购股份而导致减资的情形时,本次可转换债券持有人不得因此要求公司提前清偿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公司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公司章程》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期可转债本息;
③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④担保人(如有)、担保物(如有)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⑤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⑥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⑦公司拟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⑧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
⑨发生其他对本次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⑩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4、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董事会;
②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③债券受托管理人;
④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8、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所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79,444.21万元(含79,444.21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项目总投资金额高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金额的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同时,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低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金额,公司将按照项目的实际需求和轻重缓急将募集资金投入上述项目,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到位之前,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对项目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则先行投入部分将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以募集资金予以置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9、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信息。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0、本次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可转债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须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编制了《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预案》。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为确保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合理、高效地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编制了《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八、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编制了《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九、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编制了《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公司采取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并拟采取相关填补回报措施和承诺。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印发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442 证券简称: 龙星化工 公告编号:2023-005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2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龙星化工”)第五届董事会。
2023年4月16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4.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9日(星期二 )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中的任意时间。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3年5月4日(星期四)。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2023年5月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一),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河北省沙河市东环路龙星街1号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提案的详细内容请见2023 年4月1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15、16、17、18、19、20、21、22、23。
3、上述提案中,议案3、6、7、8、9、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将对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①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3、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4、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出席会议须持有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法人代表证明书和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出席的,须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证券帐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传真或信函在 2022年5月5日 17:00 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证券部)。
2、登记时间:2023年5月8日 9:30-11:30、14:00-17:00。
3、登记地点:河北省沙河市东环路龙星街1号公司证券部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二。
五、其他事项
1、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飞舟 、李淑敏
联系电话:0319-8869535
联系传真:0319-8869260
联系地址:河北省沙河市东环路龙星街一号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054100
2、现场会议会期预计半天,与会人员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3、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于会前半小时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4、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遭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另行通知。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2.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附件一、授权委托书
附件二、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6日
附件一: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2022年5月9日召开的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人(或本单位)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
说明1:请在“表决事项”栏目对应的“同意”或“反对”或“弃权”空格内填上“√”号。投票人只能表明“同意”、“反对”或“弃权”一种意见,涂改、填写其他符号、多选的表决票无效,按弃权处理。
说明2:委托人如未在上表中明确具体投票指示的,应当在本授权委托书上注明是否授权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见投票。
委托人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所持公司股份数量(股):
受托人姓名(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1、本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2、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时。
附件二: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为“362442”,投票简称为“龙星投票”。
2. 填报表决意见。
本次会议均为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二.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3年5月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一11:30 和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中的任意时间。
1.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2.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证券代码:002442 证券简称:龙星化工 公告编号:2023-006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1、发生担保事项的原因
为满足全资子公司焦作龙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焦作龙星”)、沙河市龙星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细化工”)、山西龙星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龙星”)、河北新珑智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新珑”)资金周转需求,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2023年为上述子公司提供担保,用于解决资金周转需求。
2、担保事项的审议情况
2023年4月1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龙星化工2023年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龙星化工2023年度拟为子公司焦作龙星提供不超过4亿元担保额度,为子公司精细化工提供不超过1亿元担保额度,为子公司山西龙星提供不超过8亿元担保额度,为子公司河北新珑提供不超过1亿元担保额度。上述担保额度的有效期为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根据《公司法》、《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本公司拟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焦作龙星
公司名称:焦作龙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注册地点:河南省焦作市丰收路3299号。
法定代表人:魏亮。
经营范围:炭黑的生产、销售;蒸汽的生产、销售;电力的生产、供应(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载明的范围从事电力业务);橡胶轮胎、橡塑产品的销售;炭黑油、炭黑原料、五金机电、化工产品(不含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以上范围中凡涉及专项许可的项目凭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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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精细化工
公司名称:沙河市龙星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000万元。
注册地点:沙河市南汪村东。
法定代表人:魏亮。
经营范围:萘、粗酚、炭黑油、轻油、洗油、脱酚酚油、偏氟乙烯、盐酸(30%)的生产销售;煤焦油、蒽油、乙烯焦油、五金机电、钢材(不含地条钢)、橡胶轮胎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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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山西龙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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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河北新珑
公司名称:河北新珑智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彭玉平
住所:河北省邢台市邢台经济开发区兴泰大街与振兴路交叉口西南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金属结构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软件开发;货物进出口;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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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协议的内容及未尽事项
1、本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全额担保,本次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2、全资子公司根据实际资金需求情况向银行申请贷款,实际担保金额和期限仍需与银行进一步协商后确定,并以正式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公司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上述担保额度的有效期为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时止。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供全资子公司解决资金周转需求,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担保议案不会给公司带来较大风险。
五、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实际发生额为16,428.3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4.86%,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34%。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形,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不存在为非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风险可控。本次担保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同意2023年度为上述子公司提供担保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董事会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十六日
股票代码:002442??? ??股票简称:龙星化工 公告编号:2023-007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请2023年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3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创立于1988年12月,总部北京,是一家专注于审计鉴证、资本市场服务、管理咨询、政务咨询、税务服务、法务与清算、信息技术咨询、工程咨询、企业估值的特大型综合性咨询机构。
天职国际首席合伙人为邱靖之,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68号楼A-1和A-5区域,组织形式为特殊普通合伙。
天职国际已取得北京市财政局颁发的执业证书,是中国首批获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获准从事特大型国有企业审计业务资格,取得金融审计资格,取得会计司法鉴定业务资格,以及取得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资质等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最高执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并在美国 PCAOB 注册。天职国际过去二十多年一直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天职国际合伙人71人,注册会计师943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313人。
天职国际2021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26.71亿元,审计业务收入21.11亿元,证券业务收入9.41亿元。2021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22家,主要行业(证监会门类行业,下同)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审计收费总额2.82亿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134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天职国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以前年度已累计计提足额的职业风险基金,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20,000万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以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初至本公告日止,下同),天职国际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天职国际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8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8次,涉及人员20名,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形。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基本信息如下: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1:张居忠,1996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7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不少于10家,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2家。
签字注册会计师2:张立华,2016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1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家,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0家。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王俊,2015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5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6家,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4家。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天职国际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天职国际审计服务收费按照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2022年度审计费用共计90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用60万元;内控审计费用30万元)。较上一期审计费用未发生变动。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天职国际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天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2、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对此事项发表了如下意见。
1、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主要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
2、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业务规模、执业质量和社会形象方面都取得了国内领先的地位,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优质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和强大的专业服务能力。
3、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 2022年公司的外部审计机构,在执业过程中,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原则,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发表的相关专项意见能够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实际情况,严格履行了双方审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年审计机构,并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3、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资质要求,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承担公司往年财务审计工作中,能够满足公司要求,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审计机构。
四、公司审议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3年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天职国际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本次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3、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特此公告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6日
证券代码:002442 证券简称:龙星化工 公告编号:2023-008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同意公司使用合计即期余额不超过人民币伍亿元(含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的闲置自有资金适时进行委托理财,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相关事宜。具体情况如下:
一、投资概述
1、投资目的
在确保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利用自有资金择机购买理财产品,以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和收益,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的收益。
2、授权额度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授权内的理财产品的合计即期余额不超过人民币伍亿元(含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在决议有效期内该资金额度可滚动使用。
3、决议有效期
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有效期内,公司根据自有资金投资计划,按不同限期组合购买理财产品。公司在开展实际投资行为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4、投资品种
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障公司及股东利益,公司在上述额度内购买的理财产品仅限于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保本型理财产品、低风险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国债逆回购等。
5、资金来源
公司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全部为自有资金。
6、实施方式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市场情况办理具体事宜。
二、对公司的影响
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择机购买理财产品,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对主营业务产生影响,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
1、投资风险
(1)公司拟购买的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情况适时适量介入资金,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及监控风险。
2、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在“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下开展委托理财活动;
(2)履行完毕审批程序后,公司将在上述投资额度内与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签署理财产品相关的合同文件,并由公司财务负责人组织实施;
(3)公司财务部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4)公司审计部为理财事项的监督部门,负责对理财所涉及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理财事项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理财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5)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资金使用和购买理财产品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6)公司将依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四、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择机购买理财产品,可以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为公司及股东创造更多的投资回报,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合计即期余额不超过人民币伍亿元的自有闲置资金择机购买理财产品。上述额度可滚动使用。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同意在保证公司资金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合计即期余额不超过人民币伍亿元的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和额度有效期内,资金可滚动使用,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也有利于提高现金管理收益,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备查文件
1、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6日
证券代码:002442 证券简称:龙星化工 公告编号:2023-009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办2022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3年4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2022年度报告全文》及《2022年度报告摘要》。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经营业绩、发展战略等情况,公司定于2023年04月21日(星期五)15:00-17:00在“价值在线”(www.ir-online.cn)举办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业绩说明会,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和交流,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
一、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04月21日(星期五)15:00-17:00
会议召开地点:价值在线(www.ir-online.cn)
会议召开方式:网络互动方式
二、参加人员
董事长 刘鹏达先生,总经理 魏亮先生,财务总监 杨津女士,独立董事阎丽明女士,董事会秘书 刘飞舟先生(如遇特殊情况,参会人员可能进行调整)。
三、投资者参加方式
投资者可于2023年04月21日(星期五)15:00-17:00通过网址https://eseb.cn/13uwYWzopLa或使用微信扫描下方小程序码即可进入参与互动交流。投资者可于2023年04月21日前进行会前提问,公司将通过本次业绩说明会,在信息披露允许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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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04月16日
证券代码:002442 证券简称:龙星化工 公告编号:2023-011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预留已获授
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1名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3,731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2.77元/股,回购金额合计为38034.87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上述1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3,731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该事项尚需通过股东大会审议。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21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龙星化工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龙星化工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了《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意见》。公司监事会出具了《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2、2021年4月22日至2021年5月2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年5月11日,公司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龙星化工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龙星化工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于2021年5月12日披露了《2021年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5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0万股;2名激励对象部分认购,未认购部分合计6万股。根据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实际授予对象为177人,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70万股。同时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5月19日,向177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970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及首次授予的核查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21年6月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的申请。2021年6月10日,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2021年6月11日,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968万限售股票上市。
6、2021年11月1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2021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出具了《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7、2021年11月2日至2021年11月11日,公司对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8、2021年11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工作的申请。 2021年12月9日,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2021年12月10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114万限售股票上市。
9、2022年6月2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2022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同时同意公司对已离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和条件员工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发表了核实意见,并对公司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0、2022年9月16日,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3名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9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2.77 元/股,回购金额合计为249,300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11、2023年4月1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同时同意公司对已离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和条件员工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注销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发表了核实意见,并对公司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下转26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