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262版)
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鉴于公司1名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3,731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2.77元/股,回购金额合计为38,034.87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由公司代为收取,因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3,731股需回购注销,对应的现金分红将由公司收回。
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三、回购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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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注2:本次变动后公司股本结构将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数字为准。
四、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因此,同意公司对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3,731股,回购价格为2.77元/股。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以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本次回购注销所引致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的相关法定程序以及股份注销登记等程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事由、股份数量和回购价格均符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6日
证券代码:002442 证券简称:龙星化工 公告编号:2023-010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71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50,508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092%;
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在经相关监管部门审核登记并办理完毕解除限售手续、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龙星化工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龙星化工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了《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意见》。公司监事会出具了《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2、2021年4月22日至2021年5月2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年5月11日,公司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龙星化工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龙星化工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于2021年5月12日披露了《2021年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5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0万股;2名激励对象部分认购,未认购部分合计6万股。根据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实际授予对象为177人,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70万股。同时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5月19日,向177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970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及首次授予的核查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21年6月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的申请。2021年6月10日,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2021年6月11日,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968万限售股票上市。
6、2021年11月1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2021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出具了《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7、2021年11月2日至2021年11月11日,公司对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8、2021年11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工作的申请。 2021年12月9日,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2021年12月10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114万限售股票上市。
9、2022年6月2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2022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同时同意公司对已离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和条件员工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发表了核实意见,并对公司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0、2022年9月16日,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3名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9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2.77 元/股,回购金额合计为249,300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11、2023年4月1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同时同意公司对已离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和条件员工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注销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发表了核实意见,并对公司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可对所获限制性股票总量的40%申请解除限售。公司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完成之日为2021年12月9日;截至2022年12月9日,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届满。
三、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情况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上述1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3,731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该事项尚需通过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71人,可解除限售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450,508股,占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39.52%,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92%。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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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上述规定中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经核查,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在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解除限售。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且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71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解锁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解锁登记手续。
八、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
2、第五届监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6日
证券代码:002442 证券简称:龙星化工 公告编号:2023-012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6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将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3,731股,回购价格为2.77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预留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回购完毕后,公司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注销该部分股票,注销完成后,公司的注册资本由490,820,000元减少为490,806,269元。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由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申报方式 :
1、申报时间:2023年4月18日-2023年6月2日
2、申报地址:河北省沙河市东环路龙星街1号
3、联系人:公司证券部
5、联系电话:0319-8869260
6、传真:0319-8869260
特此公告。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4月16日
证券代码:002442 证券简称:龙星化工 公告编号:2023-013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追认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及
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3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追认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及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刘鹏达、魏亮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相关要求,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1、追认关联交易事项
因日常生产经营,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向沙河市奥翔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翔公司”)采购货物运输服务,向沙河市通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泰公司”)采购危险货物运输服务。公司与奥翔公司自2018年12月起构成关联关系,与通泰公司自2019年5月起构成关联关系,现对上述交易按关联交易的审批要求予以补充追认。
奥翔公司、通泰公司2019年至2022年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如下:
■
注1:本公告关联交易数据为权责发生制下相应会计期间发生的费用。
注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奥翔公司与通泰公司同属刘红山控制的企业,奥翔公司、通泰公司与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需合并计算。
2、预计2023年度与上述两家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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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预计额度不构成公司的业绩预测或业绩承诺,公司与关联人的实际交易金额将根据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确定。预计2023年度奥翔公司、通泰公司与公司发生的交易合并计算后,占最近一期末经审计净资产比例约为3.46%,因此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与关联关系
1、关联方介绍
关联方1:
公司名称:沙河市奥翔运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奥翔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2MA0D2LDL1F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
法定代表人:郜凯旋
成立日期:2018年12月14日
注册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龙星街东头路南
经营范围:普通货运、配送、仓储、包装、搬运装卸(不含危险化学品) ;集装箱运输;大件运输;货物运输代理;物流信息服务;汽车配件销售及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执行董事兼经理:郜凯旋
监事:刘凯飞
股权结构:郜凯旋持股100%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奥翔公司总资产1367.37万元、净资产-118.45万元,营业收入2604.37万元、净利润-316.41万元(未经审计)。
关联方2:
公司名称:沙河市通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泰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2081342108K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
法定代表人:郜凯旋
成立日期:2013年10月23日
注册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南汪村东(龙星街东头)
经营范围:危险货物运输(第三类)、搬运、装卸服务;机动车维修;信息咨询服务(金融类和类金融类除外);橡胶制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执行董事兼经理:郜凯旋
监事:刘凯飞
股权结构:郜凯旋持股90%,刘凯飞持股10%
截至2022年12月31日,通泰公司总资产946.34万元、净资产216.23万元,营业收入2968.66万元、净利润36.29万元(未经审计)。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奥翔公司与通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刘红山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江山之弟。郜凯旋系刘红山先生配偶哥哥之子,刘凯飞系刘红山先生之女。
3、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两家公司经营良好,财务状况较好,具备履约能力。经公开平台查询,上述两家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独立主体、公平合理的原则,定价依据是交易双方根据市场价格及公允的原则确定并签署交易协议。
四、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奥翔公司距离我公司生产厂区较近,能够保证服务的时效性;通泰公司是沙河市唯一一家拥有危险品运输许可证资质的公司,能为公司合规提供服务且价格公允。
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有利于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发展。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双方交易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结算,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与上述关联企业均为独立法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在财务、人员、资产等方面均独立,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五、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上述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以及新增的2023年预计关联交易具有真实性、商业实质,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交易对手方诚信、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履约能力,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公允、合理,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针对上述关联交易在发生和交易时,未能及时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提醒公司及相关部门予以高度关注,防范类似情况再次发生。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公司补充追认的关联交易及预计2023年度与关联人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系公司生产经营业务行为,交易过程中双方遵循了客观、公平的原则,关联交易价格按照市场价格执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八、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6日
证券代码:002442 股票简称:龙星化工 公告编号:2023-014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河北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
监管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龙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3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河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1)。
收到上述《决定书》后,公司高度重视,立即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通报,并组织相关人员就《决定书》所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同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落实整改措施和时间节点,就《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切实进行整改,提升内部管理水平,保持依法合规运作。现将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整改措施及安排
1、问题描述:
沙河市奥翔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翔公司”)与沙河市通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泰公司”)分别于2018年12月、2019年5月开始由刘红山实际控制,刘红山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江山的弟弟;公司2019年开始与上述两家运输公司发生运输结算费用。
奥翔公司、通泰公司2019年至2022年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如下:
■
注1:本公告关联交易数据为权责发生制下相应会计期间发生的费用。
注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奥翔公司与通泰公司同属刘红山控制的企业,奥翔公司、通泰公司与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需合并计算。
截至目前,公司未将上述两家运输公司认定为关联方,相关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整改措施:
(1)公司已于2023年4月1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对《关于追认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及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的议案》进行审议,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4月1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追认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及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
(2)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企业进行梳理,理清公司的各关联方情况。
(3)加强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相关人员对外采购或销售过程中切实关注关联交易情况,如有发生任何疑似情况,应及时上报。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加强对有关法规制度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的自觉性和业务操作的能力。
(5)组织证券部、财务部相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一一关联方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增强守法合规意识。加强证券部、财务部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培训,提升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6)整改责任部门:财务部、证券部
(7)整改责任人:董事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8)整改完成时间:已完成,今后将持续规范执行
二、整改总结
本次检查对于公司提升管理水平起到了重要的监督和推动作用,通过本次整改,公司管理层深刻认识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重要性和规范性,将认真吸取教训,积极落实整改措施。
同时,公司将以此次整改为契机,全面梳理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切实增强规范运作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实现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16日
证券代码:002442 股票简称:龙星化工 公告编号:2023-015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
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大提示:以下关于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龙星化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后其主要财务指标的分析、描述均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如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而造成任何损失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现将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主要假设和前提条件
以下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3年和2024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资金使用效益)等的影响;不考虑募集资金未利用前产生的银行利息以及可转债利息费用的影响。
3、假设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券于2023年12月底完成发行,且分别假设2024年6月30日全部转股(即转股率为100%且转股时一次性全部转股)和2024年度全部未转股(即转股率为0)两种情形。前述发行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对实际完成时间构成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最终应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后的实际完成时间为准。
4、假设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预案的募集资金总额上限79,444.21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影响;本次可转债发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核准、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5、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490,820,000股;假设除上述本次可转债转股外,暂不考虑如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股权回购、分红等其他会对公司总股本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发生影响或潜在影响的行为。
6、假设本次发行的转股价格为5.21元/股(该价格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召开日,即2023年4月16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与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值),该转股价格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的影响,不构成对实际转股价格的预测或承诺。最终的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可能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或向下修正。假设本次可转债发行后转股数量为转股数量上限152,484,088股,转股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增至643,304,088股(不考虑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发生的变化)。
7、公司净利润假设:
(1)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0,369.1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0,451.82万元;
(2)假设2023年度、202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2年度的增长率存在三种情况:(a)较上年度增长20%;(b)较上年度增长10%;(c)与上年度持平;
上述增长率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利润的盈利预测,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指标的影响,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8、假设不考虑其他非经常性损益、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不考虑公司未来年度利润分配因素的影响。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分析
基于上述假设,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对比如下:
■
注1:上述测算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影响;
注2:每股收益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规定测算。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资产规模将有一定幅度的增加。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合理有效地利用募集资金,提升公司运营能力,提高公司长期盈利能力。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建设期间股东回报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发行完成后、转股前,公司需按照预先约定的票面利率对未转股的可转债支付利息,由于可转债票面利率一般比较低,正常情况下公司对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带来的盈利增长会超过可转债需支付的债券利息,不会摊薄基本每股收益,极端情况下如果公司对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带来的盈利增长无法覆盖可转债需支付的债券利息,则将使公司的税后利润面临下降的风险,将摊薄公司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
投资者持有的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部分或全部转股后,公司股本总额将相应增加,对公司原有股东持股比例、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及公司每股收益产生一定的摊薄作用。
另外,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该条款被触发时公司可能申请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导致因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转股而新增的股本总额增加,从而扩大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转股对公司原普通股股东的潜在摊薄作用。
三、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了严格的论证,项目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具体分析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本次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山西龙星碳基新材料循环经济产业项目(一期),充分利用原材料和燃料供应的区位优势,降低炭黑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有助于进一步扩大公司主营业务产品的生产规模,解决现有产能瓶颈问题,提升主营业务产品的规模效益及公司在炭黑市场的占有率;有助于丰富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产品线,形成新的盈利增长点,为公司进一步拓展下游市场奠定基础。
(二)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人员储备
公司历来注重对人才的培育,经过多年运营,目前公司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的管理、营销及技术人员队伍,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均在炭黑产业领域工作多年,对炭黑行业有着深刻的认识。同时,根据公司发展需要,通过内部培养和外部引进等方式储备人才,能够为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良好的保障。
2、技术储备
公司作为炭黑行业高新技术企业,经过多年的研发投入及经验积累,在炭黑反应炉、炭黑尾气的回收治理等方面积累了多项核心技术和专利成果,建立了河北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截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共拥有国家发明专利12项、实用新型专利40项,参与制定《橡胶用炭黑》(GB 3778-2011)、《工业参比炭黑》(GB/T 9578-2011)等二十余项国家标准,公司现有技术储备能够充分保障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
3、市场储备
公司在炭黑行业沉淀多年,积累了大量优质客户资源和良好的销售网络。国内外众多知名大型轮胎企业与公司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近年来,公司多家国内重点客户纷纷推出轮胎产能扩张计划,亚洲、欧美等地区的境外客户订单需求量也有较大提升。因此,优质的客户资源优势将保证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的顺利消化。
综上所述,公司在人员、技术和市场等方面的丰富储备,将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五、关于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所采取的措施
公司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效率,进一步增强盈利能力,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尽可能降低本次发行对股东回报的影响,充分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拟采取如下回报填补措施:
(一)保障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实现效益最大化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努力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同时,通过优化资金使用方案,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效益释放将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上市对即期回报的摊薄,符合公司股东的长期利益。
(二)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已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了本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专储、专款专用的制度,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加以监督。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使用。
(三)严格执行现金分红,保障投资者利益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积极有效地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公司已经制定和完善了《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本次发行后,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严格执行落实现金分红的相关制度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四)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六、保障公司填补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
为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保证发行人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
为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为确保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得到切实执行,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切实履行对上市公司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龙星化工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将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特此公告。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16日
证券代码:002442 证券简称:龙星化工 公告编号:2023-016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7号》的有关规定:“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历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说明,一般以年度末作为报告出具基准日,如截止最近一期末募集资金使用发生实质性变化,发行人也可提供截止最近一期末经鉴证的前募报告”。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经超过五年,且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全部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已注销;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公司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也无需聘请具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6日
证券代码:002442 证券简称:龙星化工 编号:2023-017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内被证券监管部门或交易所处罚或采取
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现将近五年来,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对公司现场检查和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公司整改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监管措施的情况
■■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内无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特此公告。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16日
证券代码:002442 证券简称:龙星化工 公告编号:2023-018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暨申请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6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终止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终止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同时同意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情况
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拟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47,246,000股(含本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披露的《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等公告。2022年6月13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
截止目前,公司尚未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材料。
二、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原因
自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公布以来,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一直积极推进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各项工作,因市场环境变化,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及业务发展规划,经与各相关方充分沟通和审慎分析,公司决定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同时筹划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审议程序
2023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终止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终止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同时同意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独立董事对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终止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是根据当前外部市场环境变化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业务发展规划作出的审慎决定,公司终止该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终止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相关议案时,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上述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审议。
五、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系综合考虑市场环境变化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业务发展规划作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提示
2023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披露事项不代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机关对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核准或同意。预案所述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尚待取得有权机关的同意。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16日
证券代码: 002442 证券简称:龙星化工 公告编号:2023-019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 15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 16 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本次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准确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4月16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及日期
(1)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印发了“准则解释第 15 号”,对“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印发了“准则解释第 16 号”,对“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准则解释第 15 号”和“准则解释第 16 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印发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印发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目的是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备查文件
1、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6日
证券代码:002442 证券简称:龙星化工 公告编号:2023-020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建设龙星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
暨对外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 对外投资概述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为完善产业布局 , 满足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以及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拟与邢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邢台开发区”)签订《入区协议》(以下简称 “本协议”或 “协议”)。协议约定公司将在甲方辖区内投资建设龙星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以下简称 “本项目”或 “项目”),项目由乙方全资子公司河北新珑智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新珑”)具体建设运营,并承担相关权利、义务。
本项目计划投资约6亿元,分两期建设。一期预计占地81.5亩,二期预计占地113.5亩,主要建设内容为引进国内外先进的激光焊割智能装备,自主研发、设计和生产高端智能装备、专用特殊装备、节能环保装备、炭黑生产专用装备等,从绿色产品设计、绿色产品制造、绿色产品服务等打造龙星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龙星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暨对外投资的议案》,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该事项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 无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 、 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邢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和乙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原则就乙方在甲方辖区内投资建设龙星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龙星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该项目由乙方全资子公司河北新珑具体建设运营,并承担相关权利、义务。
2、项目投资及内容:项目总投资约为6亿元,总占地约195亩(以实际土地权证面积为准)。项目计划分两期建设,一期预计占地81.5亩,二期预计占地113.5亩。建设周期自乙方全部取得项目用地不动产权证之日起24个月内。
3、项目用途:项目所占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二)甲方责任
1、监督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完成项目建设并投产达效。
2、甲方负责用地协调工作,清除占地内无关人员和事项,并对所占土地的四周边界定桩。
3、甲方协助乙方完成该项目在邢台经济开发区权限范围内的有关证照的办理工作,乙方依法依规承担相关费用。
4、甲方为乙方项目提供“七通一平”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条件,即:给水、排水、通电、通路、通讯、通热力、通燃气、场地平整。
5、甲方不干涉乙方自主权限内的事务,并帮助乙方协调工程施工和生产经营期间与周边的关系。
6、甲方负责协调相关土地出资等事项,并承诺政策资金如期到位。
7、本协议签署后,甲方项目服务中心为业务主管部门,协助乙方办理各类手续,监督乙方按协议约定开工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甲方经济发展局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乙方企业正常运营的服务和管理。
(三)乙方责任
1、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纳税登记、环评等有关手续。
2、按照建筑业规范管理程序,自行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
3、乙方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依法使用土地。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转作其它用途。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终止履行协议,并一次性退还甲方给予乙方的全部奖励资金及收益部分,同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善后事宜,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4、乙方临街门岗及厂内建筑设计要新颖、美观,围墙要建绿篱围墙,实现厂区开放透绿,并负责门前地面绿化。建筑系数、绿地面积等指标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要点要求执行,乙方未按要求办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乙方限期内未改正乙方向甲方支付协议总投资1%。的违约金。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善后事宜,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
5、乙方在招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当地人员。
6、乙方在本协议第一页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为乙方的固定联系方式,上述地址为双方文件送达地址。如有变更,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未经通知,甲方按上述地址向乙方寄送、张贴相关文件视为文件送达。
7、乙方及时向甲方提供该项目所需的办证文件材料,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周期、建设进度、投资强度、纳税额度等施工建设并投产达效。
8、在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接受甲方的监督,乙方项目运营期间,欲引进的产业和企业需经甲方投资促进和经济部门认定同意后方可引进。
(四)其它约定
因合同法规定的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及国家、省、市、区因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三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拟建设项目是对公司主营业务的扩展及公司产业链的延伸,符合国家政策以及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公司将以邢台经济开发区优越的地理位置为依托,以政策扶植为助力,充分利用公司现有炭黑主业装备技术的研发团队和设计制作能力,整合公司现有各方资源,除降低公司主业炭黑的生产成本之外,进一步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及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项目协议的签订及落实的效果无法直接体现在本公司当期业绩中,对公司长期经营的影响将需视后续具体业务合作的推进和实施情况而定,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 、本资投资资金来源及其它说明
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外部投资者引进,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目前财务状况良好,现金流较好,为本项次项目投资提供了有力保障;
2、本次投资将结合公司总体布局、资源保障情况、山西龙星项目建设进度情况等分期建设,公司将严格按照项目进度统筹安排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银行授信额度充足,公司在保持项目投资回报率情况下,结合资产负债率,也可调剂部分银行贷款用于项目投资;
4、 该项目的目标是在邢台经济开发区政府的支持下,打造智能装备示范园区。公司将结合实际,适机引入战略投资者或技术合作伙伴,发展先进智能装备产业,引进和自主研发国内国际领先的智能装备技术,制造炭黑主业、食品、新能源、节能环保等高端专业智能装备,形成公司聚焦主业、多元化发展的战略布局,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实力,实现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五 、风险提示
1、该项目投资资金来源计划为自筹资金和外部引进项目相结合,资金能否按期到位存在不确定性,投资、建设过程中的资金筹措、信贷政策的变化、融资渠道的通畅程度将使公司承担一定的资金财务风险;
2、上述投资项目中的建设内容、投资金额、用地规模等数值均为计划数或预计数,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股东的业绩承诺。上述投资项目仅为拟初步签订的入区协议,项目一期正在筹建,且需一定的时间周期,短期内难以形成规模经济效益,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仍可能存在其他相关不确定因素,有不能按期完成竣工投产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本项目进展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九、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2. 入区协议。
特此公告。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