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张江光大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安张江光大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华安张江光大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华安张江光大园REIT”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或“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华安张江光大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度第一次扩募并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议案》《关于华安张江光大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延长基金合同期限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3年4月25日起,至2023年5月17日17:00止(以本公告列明的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收到表决票时间或网络投票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各项投票方式的起止时间有所差异,具体处理方式详见下文)。
3.纸质表决票的送达地点:
收件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张江光大园REIT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张泽南
联系电话:021-38966881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华安张江光大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
4.网络投票形式表决票的提交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可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https://vote.sseinfo.com)按要求投票。
5.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调整投票方式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拟审议的事项如下:
1.《关于华安张江光大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度第一次扩募并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议案》(简称“《扩募并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议案》”,详见附件一)。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详见《〈关于华安张江光大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度第一次扩募并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议案〉的说明》(详见附件五)。
2.《关于华安张江光大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延长基金合同期限的议案》(简称“《延长基金合同期限的议案》”,详见附件二)。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详见《〈关于华安张江光大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延长基金合同期限的议案〉的说明》(详见附件六)。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3年4月24日,即2023年4月24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票方式
(一)纸质投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三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网址:www.huaan.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网址: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等方式填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需提供授权文件)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认可的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23年4月25日起,至2023年5月17日17: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
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及其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张江光大园REIT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张泽南
联系电话:021-38966881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华安张江光大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咨询。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投票(适用于场内投资者)
为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丰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票方式,基金管理人增加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作为投票方式。
1.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时间和投票时间
(1)网络投票系统: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https://vote.sseinfo.com)
(2)网络投票起止日期:自2023年4月25日起至2023年5月17日
(3)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交易日9:15-15:00
2.网络投票的投票方式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自2023年4月25日起至2023年5月17日,在每个交易日9:15-15:00,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2023年4月24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https://vote.sseinfo.com)进行网络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https://vote.sseinfo.com)行使表决权,首次投票前,持有人需要参照平台提示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认证。
(2)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应当对本持有人大会表决议案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
(3)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证券账户,可以通过任一持有基金份额的证券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证券账户下的持有份额均已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通过同一证券账户通过网络投票出现重复表决的,以该证券账户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通过多个持有基金份额的证券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证券账户下的表决意见,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本部分所指“基金份额持有人”仅适用于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
(5)本基金网络投票的操作指引详见(网址:http://www.sse.com.cn/services/information/holders/fundholders/)。
五、授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如不能亲自参与本次大会,可以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等代理人参与大会并投票。
1.纸面授权方式
(1)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的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附件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附件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附件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如果代理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销售机构,前述代理人将在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后统一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包括提供代理人有关证明文件)。
(5)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文件,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2、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又存在有效纸面授权或有效的非纸面方式授权的,以其送达的有效表决票为准。
(2)同一基金份额存在有效纸面授权和有效非纸面授权(电话授权)的,以有效纸面授权为准。
(3)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有效纸面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如同一时间收到的纸面授权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按以下原则处理:若多次纸面授权的授权表示一致的,按照该相同的授权表示为准;若多次纸面授权同一代理人但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若授权不同代理人且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授权无效,不计入有效票。
(4)如果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以委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授权委托书中未明确委托人的表决意见的,即视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的意志全权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表决意见行使表决权。
(5)同一基金份额存在以非纸面方式(电话授权)进行多次有效授权的,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电话授权时间以录音电话接通的时间为准。
六、计票
1. 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与表决事项存在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份额不计入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总数。
3.表决票效力认定程序和标准
(1)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纸质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时间为准,2023年5月17日17:00 以后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无效表决,不视为已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亦不计入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之内。通过其他非纸质方式表决的,表决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3)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纸质方式表决和其他非纸质方式有效表决的,以有效的纸质表决为准。
(4)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只存在纸质方式表决以外的有效的其他方式表决时,以有效的该种表决方式为准;多次以其他方式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故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慎重行使投票权利,采用除纸质方式表决外其他方式表决的,形成有效表决意见后将无法更改表决意见,如需更改表决意见,需采用纸质方式表决。
(5)纸质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无法辨认、表决意见空白、字迹模糊不清、相互矛盾或意愿无法判断,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如果能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若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则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6)网络表决的效力认定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多次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1)网络表决票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17日15:00(以互联网投票平台记录时间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同一证券账户通过网络投票出现重复表决的,以该账户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可以通过其中任一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证券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证券账户下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均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4)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且以多个证券账户通过网络投票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证券账户下的表决意见以其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7)根据上述规定作出的有效表决,其有效期自满足生效条件之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2.本次《关于华安张江光大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度第一次扩募并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议案》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本次《关于华安张江光大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延长基金合同期限的议案》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通过。
3.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华安张江光大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方可召开。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傅匀
联系方式:021-62154848
4.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扩募及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议案》获表决通过并生效,则本基金将进入扩募程序,特别提醒投资人注意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将进入扩募程序的风险。
2.本基金将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日当日(即2023年5月18日)开市起停牌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复牌(如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公告后第一个交易日复牌)。敬请投资者注意上述事项并做好流动性安排。
3.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请基金份额持有人认真阅读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票效力认定程序和标准。
4.网络投票的投票方式仅适用于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如果同一基金份额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多次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5.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纸质方式表决和其他非纸质方式有效表决的,以有效的纸质表决为准。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只存在纸质方式表决以外的有效的其他方式表决时,以有效的该种表决方式为准;多次以其他方式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故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慎重行使投票权利,采用除纸质方式表决外其他方式表决的,形成有效表决意见后将无法更改表决意见,如需更改表决意见,需采用纸质方式表决。
6.投票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本次持有人大会投票期间,如遇不可抗力或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影响,无法统计投票期间投票最新情况,则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程依然进行,受影响投票期间内投票效力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7.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及《华安张江光大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咨询。
8.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华安张江光大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度第一次扩募并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华安张江光大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延长基金合同期限的议案》
附件三:《华安张江光大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授权委托书》
附件五:《〈关于华安张江光大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度第一次扩募并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议案〉的说明》
附件六:《〈关于华安张江光大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延长基金合同期限的议案〉的说明》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4月18日
附件一:《关于华安张江光大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度第一次扩募并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议案》
华安张江光大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华安张江光大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08000,以下简称“华安张江光大园REIT”或“本基金”)于2021年6月7日成立并于2021年6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自成立以来投资运作稳健,已持有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良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一一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试行)》(以下简称“《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指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拟申请通过定向扩募方式向特定对象发售扩募份额,并以扩募募集资金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基金拟新购入的基础设施项目为张润大厦项目,属于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张润大厦项目临近张江光大园项目,位于重点区域,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策略,新老资产间的管理协同效应明显,并能产生规模效应,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实施效率可得到提升。基金规模的增加及新投资者的引入有助于进一步提升本基金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预计可形成良好的扩募试点示范效应。
基金管理人已与本次交易的对手/原始权益人就本次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协商达成交易意向;已依法履行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上海证券交易所基础设施基金产品变更和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申请确认程序;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项目公司及原始权益人已履行完毕相应的内外部决策和批准程序。
为实施本次定向扩募并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提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意本基金依法合规地通过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扩募发售基金份额,本次拟发售金额不高于16.40亿元(含)、拟发售份额不超过4.85亿份(含),并以募集资金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授权基金管理人规范开展本次交易相关交易文件的签署、发售对象确定、扩募份额发售、交易实施、申请上市及信息披露等工作。
本次交易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开展,有关本次交易的产品变更、扩募等相关方案请详阅《〈关于华安张江光大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度第一次扩募并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议案〉的说明》(可参见附件五)。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及时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情况,敬请关注。
以上提案,请予审议。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4月18日
附件二:《关于华安张江光大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延长基金合同期限的议案》
华安张江光大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华安张江光大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08000,以下简称“华安张江光大园REIT”或“本基金”)的存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0年,存续期内本基金封闭运作,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可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如本基金存续期届满且未延长基金合同有效期限,则本基金合同终止。考虑到本基金所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情况,本基金拟变更基金存续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提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意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期限由20年延长到35年,延长后的基金合同期限为自2021年6月7日至2056年6月6日。
有关本次延长基金合同期限的相关情况请详阅《〈关于华安张江光大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延长基金合同期限的议案〉的说明》(可参见附件六)。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及时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情况,敬请关注。
以上提案,请予审议。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4月18日
附件三:《华安张江光大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华安张江光大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3年5月17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华安张江光大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
代理人(签字/盖章):
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委托人为机构的应当于名称后加盖公章,个人则为本人签字;
3.本授权委托书中的“基金账户号”,指持有华安张江光大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华安张江光大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所有份额;
4.本授权委托书中的“证券账户号”,指持有华安张江光大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证券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证券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华安张江光大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所有份额;
5.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含截至权益登记日的未付累计收益)向代理人所做授权;
6.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7.基金份额持有人与表决事项存在关联关系时,其所持份额不计入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总数。
附件五:《关于华安张江光大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度第一次扩募并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议案》的说明
华安张江光大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华安张江光大园REIT”或“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5月17日证监许可[2021]1670号文准予注册,并自2021年6月7日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一一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试行)》(以下简称“《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指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约定,经基金管理人决定,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拟申请通过定向扩募方式向特定对象发售扩募份额(以下简称“定向扩募”),并以扩募募集资金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以下统称“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拟新购入的基础设施项目为上海张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或“张润置业”)持有的张润大厦项目,基金管理人已依法履行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上海证券交易所基础设施基金产品变更和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申请确认程序(以下统称“变更注册程序”)。为实施本次交易,提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意本基金依法合规地通过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扩募发售份额募集资金并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授权基金管理人规范开展本次交易相关交易文件的签署、发售对象确定、扩募份额发售、交易实施、申请上市及信息披露等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和交易对方
(一)交易概况
本基金拟认购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资产”或 “专项计划管理人”)作为专项计划管理人设立的华安资产张润大厦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第2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或 “专项计划”)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并通过专项计划持有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间接持有张润大厦项目所有权。具体交易过程如下:
1.经履行必要审批程序,本基金通过定向扩募募集资金、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的后续程序后,将扣除相关预留费用后的所募资金认购专项计划管理人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发行的第2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并持有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成为第2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唯一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
2.第2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根据专项计划管理人与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项目公司(以下简称“拟购入项目公司”)股东签署的《上海张润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和《股东借款合同》等的约定受让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并向拟购入项目公司发放股东借款从而置换项目公司存量债务。第2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将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向拟购入项目公司股东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拟购入项目公司将完成股权变更登记等手续;
3.张润置业获得股东借款后将还款资金划付至借款银行还款账户,并取得解除抵押等权利负担所需的各项材料后,将提交给相关登记部门办理解除抵押登记的手续。基金扩募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将变更拟购入项目公司的投资性房地产科目的会计计量方式,以利润分配或减资的形式形成张润置业对第2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负债,从而实现对拟购入项目公司的股债结构的调整;
4.基金管理人及专项计划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和第2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相关文件的约定承担资产管理责任。基金管理人主动运营管理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及基础设施项目增值为主要目的,并将90%以上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红,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每年不少于1次进行分配。专项计划管理人执行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利益)作为第2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唯一持有人的决定;
5.上海集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拟受托担任张润大厦项目的外部管理机构,负责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日常运营管理、制定及落实物业资产的运营战略及运营计划等义务;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受托担任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继续受托担任计划托管人、拟购入项目公司账户监督人,主要负责保管基金财产、权属证书及相关文件;监督重要资金账户及资金流向;监督、复核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保险购买情况等;监督项目公司运营收入、支出及借入款项资金安排等义务。
(二)拟购入项目的基本情况
1.基础设施项目
结合本基金运营管理情况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资产收购策略,基金管理人本次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为张润置业持有的张润大厦项目,基础设施项目位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张江科学城内。前述地区具备较强经济活力,有利于基础设施项目持续稳定运营并争取实现资产增值。截至本公告发布日,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资产总体运营情况良好,现金流稳定。
2.交易对方
本次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交易对方,即本基金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共有2家,分别为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江集团”)、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江集电”)。
(1)张江集团
张江集团前身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公司,成立于1992年,是上海张江科学城开发、经营主体,主要业务包括园区开发及经营、建筑施工及其他。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张江集团100%的股权,是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张江集团基本情况如下: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股权结构如下:
■
(2)张江集电
张江集电是一家负责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建设和招商引资,同时为园区内客户提供优质配套服务的企业。截至2022年12月31日,张江集电的控股股东为张江高科,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张江集电基本情况如下: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股权结构如下:
■
二、交易价格或者价格区间
本次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于价值时点2022年12月31日的评估价值为14.7690亿元。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综合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评估价值、可比上市公司情况、大宗交易价格等市场公允价值因素确定本次发售金额不超过16.40亿元(含)。最终的交易价格根据本次扩募实际募集金额确定,交易价格上限即本次拟定的最高发售金额。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拟购入项目公司股权的最终转让价款应不低于按照国有产权交易相关规定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授权部门备案的股权评估价值。
三、定价方式或者定价依据
本次定向扩募的定价基准日为基金本次扩募的发售期首日或法律法规、《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指引》允许的其他日期。
本次定向扩募的发售价格应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基础设施基金交易均价的90%。
其中,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基础设施基金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基础设施基金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基础设施基金交易总量。
如定向扩募的发售对象属于《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指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情形的,具体发售价格将在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监管规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确定部分发售对象的,确定的发售对象不得参与竞价,且应当接受竞价结果。
四、基础设施项目自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
基础设施项目自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由原始权益人自行承担。
五、基础设施项目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
根据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专项计划管理人和项目公司拟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自专项计划设立日(含该日)起,项目公司股权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受让方享有,该日为项目公司股权交割日。作为转让方的原始权益人与和作为受让方的专项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于交割日当日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进行交割;各方将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提交项目公司股权变更登记所需的文件、材料,并在市监局完成张润置业的股权变更登记。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协议各方均应诚实遵守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下义务。任何一方未履行《股权转让协议》项下义务,或违反其陈述、保证或承诺均视为违约。
六、扩募方案
本基金为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本基金在基金存续期内封闭运作,不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
(一)发售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售采用定向扩募的方式。本基金已于2023年3月3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华安张江光大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732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华安张江光大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变更暨扩募份额上市及华安资产张润大厦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无异议的函》(上证RETIs(审)〔2023〕3号),将在《扩募并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议案》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有效期限内选择适当时机发行。
(二)发售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基金本次定向扩募发售对象为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 包括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含特定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售对象。
本次扩募发售的战略配售投资者为本次扩募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张江集团和张江集电,合计认购的本次扩募基金份额不低于本次扩募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除张江集团和张江集电外,发售对象将在《扩募并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议案》经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后,由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相关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
(三)基金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
本次定向扩募的定价基准日为基金本次扩募的发售期首日或法律法规、《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指引》允许的其他日期。
本次定向扩募的发售价格应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基础设施基金交易均价的90%。
其中,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基础设施基金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基础设施基金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基础设施基金交易总量。
如定向扩募的发售对象属于《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指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情形的,具体发售价格将在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监管规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
(四)发售金额及份额
本次扩募拟发售金额上限为16.40亿元(含);拟发售份额上限为4.85亿份(含)。
其中,本次扩募发售份额上限根据如下计算公式取整所得:
本次发售金额上限÷(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本基金交易均价×90%)×(1+调增系数);本次调增系数=10%。
同时,考虑到《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指引》第四十七条规定“定向扩募的发售价格应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基础设施基金交易均价的90%”。因此,最终实际扩募发售份额上限为根据“募集发售金额上限÷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基金交易均价的90%”计算所得结果与上述4.85亿份的孰低值。
(五)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扩募的实际募集资金在扣除基础设施基金层面预留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认购第2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全部资产支持证券进而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即张润大厦项目)。
(六)限售期
张江集团及张江集电合计认购的本次扩募基金份额不低于本次扩募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其中扩募份额发售总量20%的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其他发售对象认购的本次定向扩募的基金份额,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发行前累计收益的分配方案
本次扩募发行完成前最近一次收益分配基准日至本次扩募发行完成相关监管备案程序之日产生的累计可供分配金额将由本次扩募发行完成后的新增基金份额持有人与本次扩募发行前原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享有,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收益分配的具体信息以基金管理人届时披露的收益分配公告为准。
(八)上市地点
本次定向扩募发售的基金份额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七、决议有效期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生效之日起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华安张江光大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八、对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础设施项目交易及扩募的具体授权
为定向扩募和本次交易之目的,提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规范开展包括但不限于本次交易相关交易文件的签署、发售对象确定、扩募份额发售、交易实施、申请上市及信息披露等与定向扩募和本次交易相关的工作。
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文件针对本次基础设施项目购入事项的相关修订
华安张江光大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针对本次基础设施项目购入事项的相关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金合同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本基金《基金合同》主要修订如下:在前言、释义、基金基本情况、基金历史沿革、基金扩募份额的发售、基金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会计与审计等章节补充并更新了本次基础设施项目购入事项相关事宜。
(二)《托管协议》涉及上述内容的条款一并调整。
(三)《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将根据《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相应修改,并按规定更新。
十、扩募后基础设施项目公司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方式变更安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变更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本基金仍维持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一)变更安排
1、本次交易后,本基金拟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张润置业)将通过变更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方式实现对基础设施项目公司股债结构的调整,以利润分配或减资形式形成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对资产支持计划的负债,以配合扩募交易的结构搭建及本基金后续现金流归集的需要。同时,为保持本基金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之间采用的会计政策的一致性,本基金已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公司(上海中京电子标签集成技术有限公司)也将对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方式进行变更。
2、上述变更事项实施时间预计为本基金扩募备案后,具体时间安排将可能根据与本基金聘请的会计师及相关主管机构沟通情况进行调整。
十一、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就相关事项的说明
1.法律可行性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涉及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占基金净资产50%以上的扩募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因此,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本次扩募对原份额持有人的影响
(1)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的影响
如本次通过扩募发售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顺利完成,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将相应增加,同时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将为本基金提供额外的可供分配收入来源。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可能发生变化,新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与原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持有基金资产,并共同间接享有本基金当前已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及本次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所带来的权益。
(2)对基金投资的影响
本次定向扩募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次定向扩募不会导致基金的投资运作发生重大变化。
(3)对基金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扩募发行完成后,基金的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将同时增加,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
(4)对基金治理结构的影响
本次定向扩募完成后,本基金的治理结构及基金经理未发生变化。
本次扩募后新购入的基础设施项目(即张润大厦项目)的外部管理机构与本基金现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外部管理机构相同,为上海集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二)关联交易说明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张江集电、外部管理机构上海集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专项计划管理人华安资产为本基金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扩募及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主要风险
1.审批风险
本次定向扩募尚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上述呈报事项能否获得表决通过,以及获得表决通过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2.基金价格波动风险
基础设施基金大部分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权益属性,受经济环境、运营管理等因素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市场价值及现金流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可能引起基础设施基金价格波动,甚至存在基础设施项目遭遇极端事件(如地震、台风等)发生较大损失而影响基金价格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存续期将变更为自首次募集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5年,存续期内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存在流动性不足等风险。
此外,根据《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指引》要求,本次扩募发售的份额需要满足一定的持有期要求,在一定时间内无法交易。因此本基金基金份额(含扩募份额)上市初期可交易份额并非本基金的全部份额,本基金可能面临因上市交易份额不充分而可能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4.基础设施基金停牌的风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指引要求,本基金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之日(以现场方式召开的)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之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开市起停牌。
5.召开持有人大会失败风险
本次扩募及交易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基金管理人将在履行完毕基金变更注册程序后,至少提前30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及相关表决议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在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前需符合相关召开条件,可能存在相关条件无法同时满足,进而导致无法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6.扩募发售失败风险
如基金扩募发售期届满,面临基金扩募份额总额未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80%、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或者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等未按规定参与战略配售或其他情形,则基金扩募发售失败,投资者面临基金无法实施扩募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扩募发售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7.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风险
本基金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市期间可能因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则等原因导致本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份额。如本基金因各种原因暂停或终止上市,对投资者亦将产生风险,如无法在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基金财产因终止上市而受到损失的风险等。
8.潜在利益冲突风险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存在包括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与本基金关联方之间发生关联交易等潜在利益冲突的情形,基础设施基金可能发生关联交易价格不公平、不合理等情况,从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风险。
9.相关交易未能完成的风险
(1)本次扩募及交易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如相关决议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则本次交易存在取消的风险;
(2)如本次扩募发售失败,将进而导致本次交易失败;
(3)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本次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10.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提前终止的风险
基础设施基金产品结构与其他证券投资基金相比较为复杂,本基金将通过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及项目公司等特殊目的载体间接实现对基础设施资产的管理。前述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在运作过程中可能触发各自的提前终止条款,导致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提前终止的风险。
除此之外,本基金还面临管理风险、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以及技术风险、其他不可抗力风险等。本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具体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四)交易各方声明与承诺
基金管理人就本次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扩募发售份额募集资金并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作如下声明与承诺:
1、本基金符合适用法规对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基础设施基金的条件要求,华安基金具备适用法规对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基金管理人的资质条件要求,华安基金不存在利用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损害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2、华安基金将根据适用法规就开展本次扩募及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履行内部适当审批程序,并参照首次发行要求进行全面尽职调查,严控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质量;
3、华安基金将在交易实施过程中持续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依法对交易方案重大进展或重大变化(如有)、监管机构审批状态、持有人大会决议情况、交易方案实施情况等重要事项进行及时披露;
4、华安基金将在基础设施项目交易的价格敏感信息依法披露前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利用该等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交易对手/原始权益人就本次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扩募发售份额募集资金并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作如下声明与承诺:
1、张江集团和张江集电符合适用法规对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的相关资质要求,不存在利用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损害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2、张江集团和张江集电将根据适用法规及内部规章就开展本次扩募及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履行必要授权及审批程序;
3、张江集团和张江集电将依法履行《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第四十三条对原始权益人的各项义务,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低于本次扩募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其中扩募份额发售总量20%的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前述上市之日指扩募份额上市之日)
4、张江集团和张江集电及关联方在基础设施项目交易的价格敏感信息依法披露前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利用该等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5、张江集团和张江集电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如张江集团和张江集电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张江集团和张江集电应当购回基础设施基金全部扩募基金份额或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权益。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基金不存在《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指引》规定的持有份额不低于20%的第一大基础设施基金持有人。
(五)其他
投资者可以登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或拨打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50099咨询相关情况。
附件六:《关于华安张江光大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延长基金合同期限的议案》的说明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华安张江光大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08000,以下简称“华安张江光大园REIT”或“本基金”)的存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0年,存续期内本基金封闭运作,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可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如本基金存续期届满且未延长基金合同有效期限,则本基金合同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提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意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期限由20年延长到35年,延长后的基金合同期限为自2021年6月7日至2056年6月6日。
一、方案要点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公司决定对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涉及延长基金合同期限以及法律法规更新的内容进行修改(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延期修订”)。具体修改如下:
本基金《基金合同》“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中 “七、基金合同期限”修订为: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期限为自首次募集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5年。
如发生基金合同约定情形,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可延长合同期限。否则,本基金存续期届满终止运作。”
根据上述变更,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相应部分进行了修订。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将根据《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内容进行相应修改,并按规定更新。
二、基金管理人就延长基金合同期限并修改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法律可行性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因此,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二)技术运作可行性
本次基金合同修改不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登记机构的变更,技术上可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顺利执行。
为实现基金合同修改的平稳过渡,本基金管理人与登记机构已就基金变更有关的会计处理、注册登记、系统准备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已经做好了基金合同修改的相关准备。
三、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一)防范变更后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变更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
(二)基金变更前后可能存在的风险
受本基金定向扩募消息的影响,基金变更前后基础设施基金价格可能产生较大波动。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保守本基金的价格敏感信息,在实施本次交易中,避免提前泄露相关信息导致基金价格波动,并在相关信息发生泄露的情况下,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对本基金进行停牌。
投资者可以登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或拨打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50099咨询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