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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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3-04-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456 证券简称:九洲药业 公告编号:2023-036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97号)核准,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6,171,159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38.2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99,999,985.39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9,380,611.6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90,619,373.71元。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于2021年1月29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21)36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账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12日、3月28日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山德士(中国)所属中山制剂工厂100%股权并对其增资的议案》,同意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浙江四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CDMO制剂项目”。将上述项目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18,500万元变更投向至“收购中山制剂工厂100%股权并增资项目”(以下简称“新项目”)。其中股权转让款由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主账户(账户号:19910101040333333)直接划转给交易对方山德士(中国)制药有限公司,剩余募集资金将增资至公司全资子公司瑞华(中山)制药有限公司(中山制剂工厂,以下简称“瑞华中山”)实施。增资的募集资金仅用于实施瑞华中山CDMO制剂改造与扩建,同时完善配套设施,打造低能耗、低排放、高效率的绿色工厂。增资投入内容全部为固定资产投资,符合资本化要求,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2023-029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台州椒江支行”)于2023年4月18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该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3年4月18日,本项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瑞华(中山)制药有限公司 (甲方1,甲方2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 (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方为瑞华(中山)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9910101049999993 ,截至2023年4月18日,专户余额为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收购中山制剂工厂100%股权并增资项目的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向本账户增资的募集资金仅用于实施瑞华(中山)制药有限公司CDMO制剂改造与扩建,同时完善配套设施,打造低能耗、低排放、高效率的绿色工厂。增资投入内容全部为固定资产投资,符合资本化要求,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唐澍、沈钟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