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952 证券简称:亚世光电 公告编号:2023-020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4月18日(星期二)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4月1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18日交易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4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越岭路28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JIA JITAO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16,664,5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0.9898%,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8643%(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64,340,000股,其中公司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2,000,000股,该等已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下同)。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03,283,4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8474%,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62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3,381,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1423%,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42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1,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53%,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6%。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暨使用募集资金通过控股子公司投资设立境外孙公司的议案》
批准子公司奇新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新光电”)使用募集资金在越南投资设立其全资子公司,同步开展电子纸业务,全方位参与市场竞争。本次投资设立境外公司增加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方向,项目实施内容不发生变更。
表决结果:同意116,626,7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6%;反对3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46%;反对3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6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静、杨柳怡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会议记录人签字的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