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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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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04-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33版)

3、2021年5月10日,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1年5月1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27)。

4、2021年6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上述两项议案及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并表示同意。

5、2021年6月2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5),公司完成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工作,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2021年6月29日。

6、2022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7、2022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2年4月29日作为预留授予日,以4.3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名激励对象授予2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8、2022年5月11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2022年5月1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9)。

9、2022年6月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1),公司完成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2022年6月8日。

10、2022年6月1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2),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本次回购注销923,400股限制性股票事项。

11、2022年8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本次回购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12、2022年9月5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2年9月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9)。

13、2022年9月2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1),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本次回购注销90,600股限制性股票事项。

上述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具体实施情况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会议决议公告及进展公告。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情况

(一)回购注销原因及数量

1、《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指标、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指标为“以2020年度为基准年,2022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审字[2023]000977号《审计报告》,前述业绩考核指标未成就,公司将回购注销88名激励对象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共计694,550股限制性股票(其中:首次授予87名,共计614,550股;预留部分授予1名,共计80,000股)。回购价格统一按授予价格加上以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由于3名原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50,400股,回购价格按授予价格计算。

综上,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为744,950股。

(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价格和资金来源

1、回购价格

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的规定,若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或配股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价格对激励对象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其他公司股票进行回购。其中派息后的回购价格依据“P=P0-V”计算,其中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

根据公司2020年度及2021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情况及上述调整方法,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2.90元/股(保留两位小数),回购总金额为1,968,454.39元;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4.35元/股(保留两位小数),回购总金额为354,090元。

2、资金来源

公司用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744,950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636,794,790股调整为636,049,840股。具体如下: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同时,公司本激励计划将继续按照法规要求执行。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不影响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本次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以及授予激励对象中3名原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涉及的744,950股限制性股票应予以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决策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鉴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以及3名原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因此公司决定对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744,95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回购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回购的原因及数量、价格的确定及资金来源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尚待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因本次回购事宜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故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八、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330证券简称:得利斯 公告编号:2023-017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被担保方包含资产负债率超70%的子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同意公司2023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不超过54,000万元担保额度(其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19,000万元)。本次担保额度预计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事项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额度预计情况

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要,保证公司业务顺利开展,现拟统筹安排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拟在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出资金需求时为其提供担保,2023年度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4,000万元(其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19,000万元)。

自股东大会通过本议案起12个月内,公司对上述控股子公司担保的累计有效余额总额(即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上述最高担保限额总额。公司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各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所列子公司及已设立或将来新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之间调剂使用担保额度,但累计调剂总额不得超过预计担保总额度的50%;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额度可调剂至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担保对象,届时公司应当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本次担保额度预计事项已经公司 2023年4月1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担保额度明细

注:上述担保额度包含本年度新增及延续的担保额度。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陕西得利斯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2MA6XWWWN1F

成立日期:2019年11月29日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公维永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

注册地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生态产业园尚稷路4499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农副产品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仓储设备租赁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畜禽收购;食用农产品初加工;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销售;生猪屠宰;食品生产;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陕西得利斯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经查询,陕西得利斯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2、公司名称:北京得利斯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600054125U

成立日期:1994年07月06日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臧辉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史各庄乡定福皇庄路西

经营范围:生产肉制品、速冻食品;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批发预包装食品(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销售食品;销售日用品、五金交电、建筑材料、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机械设备、通讯设备、家用电器、电子产品、文化用品、体育用品、针纺织品、橡胶制品、汽车配件、家具、钢材、服装鞋帽、新鲜水果、蔬菜、工艺美术品、装饰材料、塑料制品;出租商业用房。(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生产肉制品、速冻食品、销售食品、普通货运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北京得利斯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经查询,北京得利斯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3、公司名称:山东同得利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2720770951Q

成立日期:2000年03月21日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郑英伟

注册资本:人民币5018.62584万元

注册地址: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昌城镇驻地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食品小作坊经营;牲畜屠宰;家禽屠宰;生猪屠宰;货物进出口;保税仓库经营;种畜禽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畜禽收购;初级农产品收购;新鲜蔬菜批发;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鲜肉批发;鲜肉零售;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同得利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经查询,同得利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4、公司名称:吉林得利斯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81664295665X

成立日期:2007年10月26日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夏刚

注册资本:人民币38611.69万元

注册地址:蛟河市河北街世纪路111号

经营范围:生猪屠宰/熟肉制品、豆制品、冷冻食品加工、销售/仓储装卸、货物运输(由分支机构经营)、土特产品销售;仓储服务;冷库租赁服务;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吉林得利斯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97.41%股权。

经查询,吉林得利斯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5、公司名称:青岛百夫沃德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0MA3C4DBN9G

成立日期:2015年12月17日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刚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一路1号G座7层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鲜肉零售;水产品批发;水产品零售;食用农产品批发;鲜肉批发;贸易经纪;初级农产品收购;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食品进出口;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食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与公司的关系:系公司控股孙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经查询,百夫沃德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二、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公司担保事项涉及的具体担保金额、期限与担保方式以实际签署的担保合同或协议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控制风险。

本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不涉及反担保。

三、董事会意见

经审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是根据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确定的,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被担保方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有效掌握和控制其日常经营、财务状况、投融资等,相关公司偿债能力良好,财务风险可控。其中吉林得利斯、百夫沃德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虽其他股东未提供同比例担保,被担保方未提供反担保,但公司对其有绝对控制权,财务风险可控。本次担保额度预计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公司将持续关注被担保公司经营状况,必要时采取及时有效措施控制担保风险。

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担保额度预计事项。

四、独立董事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担保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2023年度预计发生对外担保事项是根据日常经营及发展规划确定的。目前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状况良好,盈利稳定,具备担保及相应偿还能力,担保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并同意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已经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本次担保旨在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事项无异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额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累计已审批担保总额度为74,000万元(均是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89%;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已使用对外担保额度为14,531.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6.07%。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且均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330证券简称:得利斯 公告编号:2023-018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截至2022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金额及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73号)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331.529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3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8,520.00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814.17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7,705.83万元。前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月24日全部到账,到账金额为97,827.40万元(包含公司先期支付的与发行有关的中介费用121.57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验证并出具了《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331.529万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057)。

(二)2022年度募集资金使用金额及期末余额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36,701.67万元(含置换预先投入18,943.31万元、本期投入募投项目17,758.36万元),募集资金余额为62,387.98万元(含扣除银行手续费后的累计利息收入1,176.32万元以及现金管理收益85.93万元)。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加强和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结合经营需要,对募集资金实行专项存储与使用。

2022年2月21日,公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诸城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以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22年3月31日,公司及全资二级子公司咸阳得利斯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咸阳得利斯”)与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昌城支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与实际募集资金余额存在差异,系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致,现金管理情况详见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三、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详见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情形。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1、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信息不存在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

2、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不存在违规情形。

特此公告。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证券代码:002330证券简称:得利斯 公告编号:2023-019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核销部分应收款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核销部分应收款项的议案》,本次核销事项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核销应收款项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为真实反映财务状况,按照依法合规、规范操作、逐笔审核、账销案存的原则,对确实无法收回且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43笔应收款项共计995.56万元进行核销,本次核销的应收款项均已全额计提信用减值损失,不涉及公司关联方。

二、本次核销坏账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核销的应收款项均已全额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因此不会对公司2022年度及以前年度损益产生影响。本次坏账核销依据充分,不涉及公司关联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计处理的过程及依据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内部控制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应收款项坏账采用备抵法核算,上述拟核销的应收款项冲减已计提的坏账准备。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核销应收款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核销依据充分,本次核销的坏账不涉及公司关联方,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核销应收款项坏账事项。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核销部分应收款项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核销应收款项后,能够更加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本次核销部分应收款项事项。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管理制度核销应收账款,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公司就本次核销部分应收款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未发现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330证券简称:得利斯 公告编号:2023-020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情况说明

为提高董事会运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优化公司治理,公司拟将董事会成员人数由9人调整为7人,其中独立董事人数不变,非独立董事人数由6人调整为4人,同时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330证券简称:得利斯 公告编号:2023-021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开展了董事会、监事会换届工作,现将换届工作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董事会换届工作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经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提名郑思敏女士、闫德中先生、于瑞波先生、柴瑞芳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刘海英女士、刘春玉女士、王月永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对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将在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中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在换届完成之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成员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二、监事会换届工作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公司监事会提名郑乾坤先生、郑镇峰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附后)。

非职工代表监事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1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将在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中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在换届完成之前,公司第五届监事会成员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三、其他说明

上述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其他情形,且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持续良性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对各位董事、监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

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郑思敏,女,中国籍,汉族,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77年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代表、中国肉类协会第六届猪业分会会长、山东省肉类产业联盟理事长。荣获全国食品安全优秀管理者、中国食品安全年会普法先进工作者、全国巾帼建功标兵,山东省五一劳动奖章、山东省三八红旗手、优秀党务工作者、首批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等称号。曾任中央电视台科教节目制作中心导演助理、党办委员,中国传媒大学广告学院办公室主任。历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得利斯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截至目前,郑思敏女士持有公司股票121,400股。郑思敏女士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郑和平先生为父女关系。除此之外,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郑思敏女士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闫德中,男,中国籍,汉族,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68年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山东省肉类协会副会长,烟台市第十七届人大代表。先后荣获烟台市优秀人大代表、烟台商贸控股公司优秀党务工作者等称号。历任烟台喜旺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总经理。现任公司副董事长。

截至目前,闫德中先生持有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00,000股,闫德中先生与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闫德中先生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于瑞波,男,中国籍,汉族,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75年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潍坊市第十二、十三届政协委员、山东省肉类协会副会长。荣获中国肉类产业科技创新人物、全国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十大标兵、山东省食品工业优秀企业家、全国食品安全管理先进个人、山东省肉类食品行业食安卫士、山东省肉类食品行业发展30年行业精英、齐鲁乡村之星等称号。1995年起,历任得利斯集团有限公司秘书科科长、运营部经理、董事会秘书,山东得利斯生物科技公司总经理,得利斯集团有限公司总裁。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截至目前,于瑞波先生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票482,970股(其中:直接持有33,400股,通过诸城同路人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449,570股),于瑞波先生与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于瑞波先生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柴瑞芳,女,中国籍,汉族,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80年出生,本科学历,2010年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潍坊市第十八届人大代表。历任公司财务经理。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截至目前,柴瑞芳女士持有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64,500股,柴瑞芳女士与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柴瑞芳女士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刘海英,女,中国籍,汉族,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64年出生,中共党员,山东经济学院会计学学士,山东大学数学院运筹学与控制论硕士,南开大学商学院管理学博士。山东大学教授。现任奥扬科技、登海种业、索力得股份、蓝想股份及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目前,刘海英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刘海英女士与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刘海英女士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刘春玉,女,中国籍,汉族,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72年出生,中共党员,山东大学管理科学学士,山东大学企业管理博士研究生。山东大学会计学系党支部书记、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现任莱州农村商业银行及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目前,刘春玉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刘春玉女士与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刘春玉女士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王月永,男,中国籍,汉族,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65年出生,天津大学管理学博士,高级会计师。1988年至1994年于山东财经大学任教;1994年至2000年就职于山东证券交易中心,历任研究发展部经理、清算部经理、总会计师;2000年至2002年任山东省东西结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副总裁;2002年至2009年任北京安联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理;2010年至今任北京圣博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兼任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碧水源、潜能恒信、海油发展及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目前,王月永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王月永先生与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王月永先生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郑乾坤,男,中国籍,汉族,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75年出生,致公党党员,南京农业大学农学学士,中国农业大学兽医硕士,高级畜牧师,第十四届潍坊市政协委员。先后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江苏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山东省科技进步奖二等奖、潍坊市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等奖项,并荣获齐鲁乡村之星、潍坊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潍坊风筝都最美科技工作者、改革开放四十周年山东省食品行业杰出科技工作者等荣誉称号。担任全国农产品加工标委会委员、合肥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老师、“科技部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发”重点专项核心专家库成员。历任诸城外贸有限公司秘书科秘书、诸城外贸有限公司畜禽保健中心实验室主任、诸城外贸绿安检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得利斯检测中心主任。现担任得利斯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总监、公司监事会主席。

截至目前,郑乾坤先生持有公司股票20,000股,郑乾坤先生与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郑乾坤先生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郑镇峰,男,中国籍,汉族,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65年出生,中共党员,中专学历。高级工程师、能源管理师、潍坊节能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获得山东省“全省百佳锅炉节能操作能手”荣誉称号,多次被评为诸城市安全管理先进个人。现任公司安全环保中心总监、监事。

截至目前,郑镇峰先生持有公司股票7,300股,郑镇峰先生与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郑镇峰先生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证券代码:002330证券简称:得利斯 公告编号:2023-022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为保证监事会的正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表审议,一致同意选举郑云刚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附后),郑云刚先生将与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2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期三年。

上述职工代表监事符合《公司法》有关监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公司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公司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特此公告。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

第六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郑云刚,男,中国籍,汉族,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72年出生,大专学历。历任西安得利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理、诸城合利食品公司经理、北京得利斯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潍坊同路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公司生产经理、中式事业部总经理。现任公司深加工第一事业部总经理、监事。

截至目前,郑云刚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郑云刚先生与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郑云刚先生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证券代码:002330证券简称:得利斯 公告编号:2023-023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刘海英、刘春玉、王月永为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本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被提名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被提名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证书。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八、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九、被提名人不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被提名人不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一、被提名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二、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三、被提名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四、被提名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五、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六、被提名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七、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八、包括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九、被提名人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本提名人已经督促公司董事会将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一、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二、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三、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四、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五、包括本次提名的公司在内,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王月永先生在超过五家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鉴于王月永先生独立董事任职未超过五家,且王月永先生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勤勉尽责,为公司的发展做出了贡献,公司董事会拟提名王月永先生继续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刘海英女士、刘春玉女士不存在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三十六、被提名人不存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七、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声明人郑重声明: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名人: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8日

证券代码:002330证券简称:得利斯 公告编号:2023-024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刘海英、刘春玉、王月永,作为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 是 □ 否

(下转13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