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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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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3-04-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85版)

本次产业投资基金规模为人民币 100,000 万元,其中:胜帮基金和浔商投资作为产业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分别认缴出资 1,00 万元(占比 0.1%) 、1,00 万元(占比 0.1%);公司、胜帮凯米、浔合投资作为产业投资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分别认缴出资 5,000 万元(占比 5%)、 64,900 万元(占比64.9%)、 29,900 万元(占比29.9%)。产业投资基金首期实缴出资比例为认缴出资总额的 20%,除首期出资外,本合伙企业出资根据投资业务的实际需要,实行项目缴付制。

2、公司控股股东为胜帮凯米,胜帮凯米和胜帮基金的控股股东均为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煤集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胜帮凯米和胜帮基金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李立青女士和荣先奎先生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参与表决的5名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该项议案。独立董事就该关联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根据《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关系介绍

公司控股股东为胜帮凯米,胜帮凯米和胜帮基金的控股股东均为陕煤集团,根据《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胜帮凯米和胜帮基金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经公司查询,胜帮凯米和胜帮基金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共青城胜帮凯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

法定代表人:荣先奎

注册资本:50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19年5月31日

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胜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胜帮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胜帮凯米近三年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2、上海胜帮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水芸路 432 号 5033 室

法定代表人:荣先奎

注册资本:5,000 万元

成立时间:2018年12月24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上海胜帮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管理人登记编码:P1069930。

胜帮基金近三年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三、其他参与方基本情况

1、湖州南浔浔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委派代表:朱风明

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22年7月5日

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湖州浔恒招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湖州南浔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湖州南浔交通水利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州南浔旅游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湖州南浔新城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是有限合伙人。

湖州南浔浔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2年7月5日成立,近一年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经公司查询,湖州南浔浔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湖州浔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法定代表人:朱风明

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20年9月8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湖州南浔人才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湖州浔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成立,公司近三年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经公司查询,湖州浔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浙江尤夫胜帮新材料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工商核定名称为准);

2、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3、基金规模:人民币 100,000 万元;

4、基金出资:胜帮基金和浔商投资作为产业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分别认缴出资 1,00 万元(占比 0.1%) 、1,00 万元(占比 0.1%);公司、胜帮凯米、浔合投资作为产业投资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分别认缴出资 5,000 万元(占比 5%)、 64,900 万元(占比64.9%)、 29,900 万元(占比29.9%),产业投资基金首期实缴出资比例为认缴出资总额的 20%;

5、基金管理人:胜帮基金;

6、执行事务合伙人:胜帮基金;

7、基金期限:产业投资基金存续期为 7 年,其中投资期为 5 年。根据经营需要,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合伙期限可以延长,延每次延长1年,延长不超过2次;

8、投资方向:投资于化工新材料领域及其配套产业;

9、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本合伙企业投资业务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并应当包含法律、财务、投资管理及与本合伙企业主要投资方向相适应的产业方面的专业人士。投资决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基金管理人选聘或委派,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基金管理人指定。投委会成员首次确定或发生变更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各合伙人。

10、基金管理费:在本合伙企业投资期内,管理费为本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的2%/年;在本合伙企业退出期内,管理费为未退出原始投资成本余额(本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已退出项目的原始投资成本)的1 %/年。本合伙企业的延长期、清算期,基金管理人不收取管理费;管理费每季度为一个收费期间。但若首个收费期间或最后一个收费期间不满一个季度的,管理费金额为管理费计算基数×该期间的费率×该期间实际天数/365。

11、收入分配原则:在合伙期限内,本合伙企业就任一投资项目取得项目投资的现金收入,在扣除项目实际支出费用及预计费用后,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在2个月内组织分配。

本基金全体合伙人之间的分配执行先本金后收益的原则,具体分配顺序如下:

(一)分配全体合伙人的本金:

按合伙人实缴出资额比例分配各合伙人的本金,直至各合伙人累计获得的分配总额达到其对本合伙企业的累计实缴出资额;

(二)分配全体合伙人的门槛收益:

如经过上述分配后仍有可分配收入的,则继续向全体合伙人分配,直至全体合伙人获得的分配收益总额达到以其对本合伙企业的累计实缴出资额为基数按8%的年化收益率(单利)计算的金额;

(三)分配超额收益:经过上述(一)、(二)轮分配后仍有可分配的收入,为超额收益。超额收益20%分配给基金管理人,80%在其他合伙人中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12、亏损分担:本合伙企业如发生亏损,全体合伙人仍按照本协议第七十三条分配现金收入或非现金方式分配。

五、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公司及基金其他各方参考市场惯例及类似条款,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定

价公允的原则,经过充分沟通和协商后确定相关协议条款,包括确定管理费、收

益分配等。

六、本次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可以通过利用合作方雄厚的产业背景、资金优势和强大的项目挖掘等能力,帮助公司降低投资风险,提高公司对外投资的质量,为公司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本次投资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需求,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煤炭购销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向关联方胜帮(杭州)能源供应链有限公司采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500万元。

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聚氯乙烯树脂购销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向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购金额不超过6500万元。2023年4月10日召开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除本次关联交易外,自2023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东大会已审议与陕煤集团及其关联方累计关联交易额度为13,000万元。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就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事前向我们提交了相关资料,我们进行了事前审查,我们认为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成立产业投资基金系公司为了更好的借助产业投资者的优势,进一步加快对优质项目的投资、布局和整合,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在审议该议案时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2、独立意见

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成立产业投资基金系公司为了更好的借助产业投资者的优势,进一步加快对优质项目的投资、布局和整合,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九、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3、《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23-034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

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能否获得深交所同意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议案》,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撤销公司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一)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情况

公司因2021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1,354,018,843.22元,根据《上市规则》第9.3.1 条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于2022年4月25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

(二)其他风险警示情况

1、因触及“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3.3.1条的有关规定,股票交易于2018年2月8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2、经审计,公司 2019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08,404.48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115.84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亏损43,615.07万元,公司主营业务盈利能力较弱,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1.1条和13.3.1条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0年8月4日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3、因公司2018年、2019年、2020年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2020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3条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于2021年4月23日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4、因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超过1,000万元,公司股票交易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上述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及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2月7日、2020年8日3日、2021年4月23日、2022年4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1)、《关于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继续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80)、《关于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5)、《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

二、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一)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的情况

根据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2022年度审计报告》(利安达审字【2023】第2173号),公司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447,100,975.84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17,281,561.84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874,273,509.43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048,778,460.20元,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9.3.7 条 “上市

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 9.3.1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

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的年度报告表明公司符合不存在本规则第

9.3.1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任一情形的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

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因公司 2022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公司符合申请撤销对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因触及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的退市风险警示。

(二)公司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情况

1、关于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

2022年度,公司在进入重整程序后,管理人陆续向各相关法院申请解除冻结的银行账户,公司主要银行账户已经解除冻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银行账户全部解除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因此,公司认为触及“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形已消除。

2、关于公司主营业务盈利能力弱及持续经营的相关情况

根据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2022年度审计报告》(利安达审字【2023】第2173号),公司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447,100,975.84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17,281,561.84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874,273,509.43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048,778,460.20元,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虽然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均为负值,但因公司于 2022年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公司的债务风险得到有效化解,资产负债结构得到优化,公司的经营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主营业务盈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得到有效增强。根据最新《上市规则》规定,公司主营业务盈利情况符合要求,因此主营业务盈利能力弱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已消除。2022 年度审计报告未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故“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已消除。

3、关于公司违规担保解决情况

2022年10月28日,湖州中院裁定受理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同日,湖州中院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2022年11月29日,湖州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2)浙 05 破 4 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根据《重整计划》,对于涉及珠海杨柳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许为杰的 2 笔违规担保债务,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清偿方案予以清偿,偿债资源由尤夫控股以实施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时应向其分配的转增股票筹集,该清偿安排不占用公司偿债资源。湖州中院已于2022年12月27日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公司重整程序,上述用于筹集清偿违规担保债务的偿债资源的转增股票已于2022年12月9日到达公司管理人账户。同时为确保方案的实施,上海垚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垚阔”)已向公司、管理人指定的账户支付保证金5,902.17万元,并提供其持有的公司44,840,200股股票进行质押担保,在尤夫控股不能全部承担的情形下,由上海垚阔以担保的资金或者股票予以补足。(上海垚阔声明:上海垚阔的上述行为不构成债务加入,债权人无权要求上海垚阔单独承担或者与尤夫股份连带承担相关债务。)

综上,公司认为上述违规担保的解决方案切实可行且具备法律效力,公司不再对上述违规担保承担任何担保责任以及任何赔偿责任,上述违规担保已解决。同时,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对公司违规担保解决完毕出具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违规担保事项解决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三、独立董事关于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447,100,975.84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17,281,561.84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874,273,509.43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048,778,460.20元,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22年度,公司在进入重整程序后,管理人陆续向各相关法院申请解除冻结的银行账户,公司主要银行账户已经解除冻结。虽然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均为负值,但因公司于 2022年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公司的债务风险得到有效化解,资产负债结构得到优化,公司的经营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主营业务盈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得到有效增强。公司违规担保已通过《重整计划》予以解决,违规担保的解决方案切实可行且具备法律效力,公司不再对上述违规担保承担任何担保责任以及任何赔偿责任,同时,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对公司违规担保解决完毕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中关于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有利于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本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能否获得深交所同意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23-035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尤夫股份”)于2023年4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剩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1,019.12万元(因前期诉讼相关事项公司募集资金账户被冻结,在司法冻结期间被法院司法扣划了8,543.91万元,剩余募集资金为1,019.12万元,具体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准)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同时注销所有募集资金账户,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的相关三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087号文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4,680,426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5.02元,共计募集资金971,499,998.52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17,486,999.97元后的募集资金为954,012,998.55元,已由主承销商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3,340,000.00元后,公司此次募集资金净额为950,672,998.55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5年6月30日出具了天健验〔2015〕227号的《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计划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二、募集资金的使用及节余情况

2016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中高端灯箱广告材料项目的实施,该项目变更涉及的总金额为45,730万元,占总筹资额的48.10%,该项目尚未开始启动;此次变更后,其中40,000万元用来支付收购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51%股权的价款,其余5,73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6年11月26日发布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107)。

有关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及节余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1:募集资金节余金额为截至2023年3月31日募投项目专户余额(含利息收入);最终转入公司自有资金账户金额以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

注2:根据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2021浙05执20号】,因公司未如期偿还中国银行湖州分行的借款,中国银行湖州分行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于2021年4月1日划扣公司7,636.70万元募集资金用于偿还本金及相应利息;根据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2021浙05执66号】,因公司未如期偿还工商银行湖州分行的借款,工商银行湖州分行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于2021年4月16日划扣公司906.23万元募集资金用于偿还本金及相应利息;根据《执行通知书》【(2022)粤0305执4204号】,深圳前海两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6月27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委托吴兴区人民法院扣划0.98万元募集资金用于偿还本金及相应利息。

注3:以上数据如有尾差,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三、募集资金节余原因

2018年1月至2023年3月,公司募集资金账户因财产诉讼保全申请事件被银行协助法院冻结。由于公司募集资金账户被冻结,为推动天花膜项目的建设,公司以自筹资金投入项目建设,同时也获得了一定的存款利息收入,形成了募集资金节余。

四、节余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及合理性、必要性

为执行公司重整后的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以及为充分发挥剩余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将剩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1,019.12万元(因前期诉讼相关事项公司募集资金账户被冻结,在司法冻结期间被法院司法扣划了8,543.91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同时注销所有募集资金账户,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的相关三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使用天花膜募投资项目剩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可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有效降低财务费用,从而提高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以及重整后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的实现,符合公司和股东的长远利益。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根据公司目前募投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所作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本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产是根据目前募投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作出的合理决策,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对公司当期和未来生产经营不会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方正承销保荐认为:尤夫股份本次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性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因此,方正承销保荐对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性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专项说的独立意见

4、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23-036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该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情况概述

根据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利安达审字【2023】第2173号《审计报告》,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为-1,921,915,405.69元,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为-2,676,654,873.10元,公司未弥补亏损金额为2,676,654,873.10元,实收股本为985,432,777.00元,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主要亏损原因

公司未弥补亏损金额为2,676,654,873.10元,实收股本为985,432,777.00元,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主要原因为公司以前年度跨行业投资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亏损以及公司有息贷款引起的较高财务费用所致。2022年度公司实施了重整计划,根据重整计划将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等非主营相关的资产予以剥离。截止报告期末,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

三、应对措施

1、报告期内,通过实施重整计划,公司负债规模较报告期初大幅下降,并实现了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非保留资产的剥离,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得到了根本性改善。聚焦主业,深度挖掘主营业务盈利增长点,积极开拓差异化的产品市场,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

2、提高公司的生产管理水平。完善公司设备检修和保养,确保公司设备有序安全运行;不断提高公司员工的安全操作意识和质量规范意识,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严控生产各环节损耗,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提升产品质量。

3、继续加强财务管理工作,强化风险控制,做好财务预算和成本控制;强化公司制度化管理,完善上市公司OA管理体系,监督制度落实情况,确保各项制度的执行;继续加强开源节流、降本增效工作的开展力度,保证各项细化措施的有效执行。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23-037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尤夫股份”)于2023年4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根据《公司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除以上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修改内容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23-040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2023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5月11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3年5月5日。

7、出席对象:

(1)于股权登记日2023年5月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和孚镇工业园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名称及编码表

2、披露情况

上述提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2023年4月20日登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上述提案8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提案需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3、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提前登记,登记可采取在登记地点现场登记、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方式登记(请注明“2022年度股东大会”字样),不接受电话登记。

4、登记时间:2023年5月8日17:00前送达或传真到公司。

5、登记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和孚工业园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6、会务联系方式

联系人:霍献辉

联系电话:0572-3961786

传真:0572-3961786

电子邮箱:huoxianhui@unifull.com

联系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和孚工业园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313017

7、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和交通自理;

8、出席会议的股东需出示登记手续中所列明的文件。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0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为“362427”,投票简称为“尤夫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全部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3年5月1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并代理行使表决权。本人/本单位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了解了公司有关审议事项及内容,表决意见如下:

注:1、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2、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生效,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时终止。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股东登记表

截止2023年5月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本公司(或个人)持有“*ST尤夫”(股票代码:002427)股票 股,现登记参加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

单位名称(或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股东账户号:

持有股数:

日期: 2023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23-041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孙公司完成工商登记

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孙公司湖州尤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近日完成了工商登记手续,并取得了由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具体信息如下:

1、公司名称:湖州尤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3MACFGPJ41W;

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兴达路1号1幢;

5、法定代表人:王国兴;

6、注册资本:壹亿元整;

7、成立日期:2023年4月13日;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合成纤维制造;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合成纤维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日20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23-042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拟续聘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公司拟聘任的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期间,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表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为保持财务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拟继续聘请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审计费用不超过130万元人民币,聘期为一年,期满后可以续聘。

二、 拟续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 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3年10月22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慈云寺北里210号楼1101室

首席合伙人:黄锦辉

上年度末合伙人数量:49人

上年度末注册会计师人数:360人

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68人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收入总额:44,877.15万元,审计业务收入:34,241.93万元,证券业务收入:12,198.68万元。

上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29家,上年度上市公司主要行业(前五大主要行业):制造业(22家)、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2家)、采矿业(1家)、教育(1家)、金融业(1家)、批发和零售业(1家)、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家)。

2022年度上市公司审计收费总额3,929.55万元。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户。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截至2022年末计提职业风险基金4,016.47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5,000万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不存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3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6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1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1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2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刘素云,中国注册会计师,合伙人。2003 年8 月7 日成为注册会计师,1999 年起专职就职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为多家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提供年度报告审计、IPO 审计、挂牌审计服务,从事证券业务服务年限14 年,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2013 年加入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未在其他单位兼职。近三年为1 家上市公司和多家挂牌公司签署审计报告。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景伟鹏,2019 年6月成为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业务服务年限7年,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未在其他单位兼职,近三年未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质量控制复核人:张杰彬,中国注册会计师。2001年11月2日成为注册会计师。2001年起专职就职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为多家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提供年度报告审计、IPO审计、重大资产重组审计,从事证券业务服务年限14年,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2013年加入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未在其他单位兼职。近三年复核2户上市公司报告。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均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具体情况。

3.独立性

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均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4、审计收费

审计费用的定价原则:根据公司的所处行业、业务规模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参与审计工作的项目组成员的级别、投入时间和工作质量双方协商确定。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充分了解、调查,认为其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同意董事会拟续聘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3 年度审计机构。

3、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同意续聘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4、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3、审计委员会履职的证明文件;

4、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营业执业证照,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23-043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2023)粤0304执13483号以及执行裁定书(2023)粤 0304 执 13483 号之一,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深圳海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曾因与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向深

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2022年1月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1)、《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02)。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1、申请执行人深圳海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民终9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责令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2、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驳回执行裁定书(2023)粤 0304 执 13483 号之一,裁定如下:①、驳回申请执行人深圳海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②、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深圳海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向公司申报债权,按照《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进行执行,公司已在2022年度将其偿债资源提存至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账户,本次执行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3)粤0304执13483号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粤 0304 执 13483 号之一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23-030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4月7日以电子邮件形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会议于2023年4月18日在公司一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形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素平女士主持,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备注:具体公告详见《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备注:具体公告详见《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备注:具体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下转8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