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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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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04-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98版)

2、交易金额及交易期限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为5,0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额度使用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上述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但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余额合计不超过5,0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在期限内任一时点占用的资金余额不超过5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

3、交易方式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相同的币种,主要外币币种有美元、港币及欧元等,交易对手为有合法资格且实力较强的金融机构。公司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利率掉期、外汇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等。

4、资金来源:使用公司的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或银行信贷资金。

二、审议程序

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已经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

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

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锁定汇率、利率波动风险原则,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操作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1、汇率波动风险:在汇率行情变动较大的情况下,银行结售汇汇率报价可能偏离公司实际收付时的汇率,造成汇兑损失;

2、利率波动风险:实际利率低于掉期利率,造成损失;

3、内部控制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内控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4、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合约到期无法履约造成违约而带来的风险。

四、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为避免汇率、利率大幅波动带来的损失,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小组会加强对汇率和利率的研究分析,实时关注国际、国内市场环境变化,适时调整策略,最大限度的避免损失;

2、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主营业务背景为基础,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交易;

3、公司已建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原则、审批权限、业务管理流程、信息隔离措施和风险处理程序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控制交易风险;

4、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慎重选择与具有合法资格且实力较强的境内外金融机构开展业务,选择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控的外汇衍生工具开展套期保值交易;

5、公司审计部将每季度或不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6、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7、公司依据相关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会计处理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核算和披露。

六、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业务背景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公司已就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适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能提高公司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更好地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利率风险,增强财务稳健性,不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公司已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有利于加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风险管理和控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不超过等值5,000万美元额度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2、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已建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有利于控制外汇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不超过等值5,000万美元额度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公司《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5、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特此公告。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906 证券简称:华阳集团 公告编号:2023-023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1、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原因

基于谨慎性原则,为了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资产状况和财务状况,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于2022年末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存货、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及商誉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分析和评估减值迹象,对各类应收款项回收可能性、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及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对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2、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范围及总金额

公司2022年度需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6,478.14万元,具体如下表:

3、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计入的报告期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4、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合理性进行了说明,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具体说明

在资产负债表日,应收款项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按照适用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方法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信用减值损失。如有证据表明某单项应收款项的信用风险较大,则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并运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结合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对该应收款项单独计提信用损失准备。除单项计提信用损失准备的应收款项外,按信用风险特征的相似性和相关性对应收款项进行分组,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款项,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12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存货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经测算,预计计提应收款项信用减值损失4,558.82万元;预计计提存货资产减值损失1,919.32万元。

三、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计提减值准备金额合计6,478.14万元,考虑所得税的影响后减少公司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474.73万元,减少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所有者权益5,474.73万元。公司本次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合理性进行了审查,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体现了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会计报表更加公允地反映了公司截止2022年12月31日的资产状况,使公司的会计信息更具合理性,因此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依据充分,决策程序合法,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计提后更能公允反映公司资产状况,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的谨慎性原则,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资产状况。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制度的要求。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合理性的说明;

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906 证券简称:华阳集团 公告编号: 2023-026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行2022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23-017)。为便于广大投资者进一步了解公司2022年年度经营情况,公司定于2023年04月28日(星期五)下午15:00至17:00在“价值在线”举办2022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公司本次2022年度业绩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通过“价值在线”(www.ir-online.cn)平台参与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

参与方式一:访问网址https://eseb.cn/13OkQhNe0qQ

参与方式二:使用微信扫描下方小程序码

拟出席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长、总裁邹淦荣先生;财务负责人彭子彬先生;董事会秘书李翠翠女士;独立董事罗中良先生。

为提升交流效果,现就公司2022年度业绩说明会提前向投资者公开征集问题,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投资者可于2023年04月28日前访问网址https://eseb.cn/13OkQhNe0qQ或使用微信扫描小程序码,点击“互动交流”进行会前提问,公司将在2022年度业绩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906 证券简称:华阳集团 公告编号:2023-027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5号”)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变更原因和变更日期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了准则解释第15号,该解释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了准则解释第16号,该解释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2、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准则解释第15号对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列报进行了规范。

3、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为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4、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5、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指发行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6、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准则解释第16号的上述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906 证券简称:华阳集团 公告编号: 2023-028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将节余募集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募集资金专户销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阳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汽车摄像系统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结项,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368.68万元(含银行存款利息及理财收益)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的日常经营所需,同时注销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693号)的核准,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集团”、“公司”)以每股人民币13.69元的发行价格公开发行73,1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款计人民币1,000,739,000.00元,扣减发行费用人民币59,879,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40,860,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7年10月10日全部到账,并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德师报(验)字(17)第00454号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的建设:

二、募集资金存放及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了《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户管理。

公司及募投项目对应各子公司分别在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上述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三、募投项目结项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注销情况

2023年1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汽车摄像系统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项目实施主体为惠州市华阳数码特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数码特”),投资总额为4,2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项目实际使用募集资金4,016.70万元,尚未使用募集资金183.30万元,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及理财收益185.38万元,节余募集资金合计368.68万元。公司将“汽车摄像系统项目”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人民币合计368.68万元(含银行存款利息及理财收益)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华阳数码特已将前述节余募集资金全部转出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并办理完成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销户手续,与之相关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亦同时终止。

至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全部完成。

四、本次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情况及相关机构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低于500万元,无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及履行相关程序。

五、备查文件

银行账户销户证明。

特此公告。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