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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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案件一借款本金534,127,224.85元及利息等,案件二借款本金600,0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行已对该两笔贷款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不会对本行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行中牟支行就与河南美尔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省美景集团有限公司、王小兴、郑州美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景麟投资有限公司、河南省美瑞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简称“案件一”),本行西四环支行就与郑州畅科贸易有限公司、郑州翰园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第一纺织有限公司、河南宏业纺织有限公司、河南锦寅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锦家置业有限公司、许昌潩水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锦艳、陈锦东、陈磊、林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简称“案件二”)分别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近日分别收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有关诉讼案件的情况
案件一
1、受理机构: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名称:
原告:本行中牟支行
被告一:河南美尔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二:河南省美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王小兴
被告四:郑州美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五:河南景麟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六:河南省美瑞实业有限公司
3、诉讼案件事实简述:
2019年12月27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借款本金70,000万元,借款期限为60个月,还款方式为分期还款;原告与被告二、被告三分别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二、被告三自愿为原告与被告一在5年内签订的形成原告对债务人债权的各类合同及修订或补充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与被告四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四自愿以其享有合法处置权的财产为原告与被告一在5年内签订的形成原告对债务人债权的各类合同及修订或补充协议提供抵押担保;原告与被告五、被告六分别签订《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约定被告五、被告六以其持有的股权自愿为原告和被告一在5年内签订的形成原告对债务人债权的各类合同及修订或补充协议提供质押担保。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一发放贷款56,000万元,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原告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次诉讼事项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34,127,224.85元、利息21,785,022.29元,共计555,912,247.14元(暂计算至2023年3月21日,自2023年3月22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仍按照《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250,000元;
以上第(1)、(2)项诉讼请求暂共计557,162,247.14元;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原告对被告四名下抵押财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的全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5)判令原告对被告五出质的股权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的全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6)判令原告对被告六出质的股权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的全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7)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案件二
1、受理机构: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名称:
原告:本行西四环支行
被告一:郑州畅科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二:郑州翰园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三:河南第一纺织有限公司
被告四:河南宏业纺织有限公司
被告五:河南锦寅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六: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七:河南锦家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八:许昌潠水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九:陈锦艳
被告十:陈锦东
被告十一:陈磊
被告十二:林宏
3、诉讼案件事实简述:
2021年9月27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三份,分别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700万元、6,000万元、9,00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1年。
2021年10月19日、2021年11月1日、2021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一分别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三份,分别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11,000万元、15,900万元、13,40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1年。
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均约定还款方式为一次性还款。
2020年9月28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二以其名下房产为原告与被告一于3年内签订的形成原告对被告一债权的各类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协议项下的债务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
2019年10月30日,原告与被告三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约定被告三以其名下房产为原告与被告一于3年内签订的所有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协议项下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2021年10月29日,原告与被告四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四以其名下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为原告与被告一于3年内签订的形成原告对被告一债权的各类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协议项下的债务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
2020年12月2日,原告与被告五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五以其名下房产为原告与被告一于3年内签订的形成原告对被告一债权的各类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协议项下的债务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
2021年9月27日,原告与被告二、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被告十、被告十一、被告十二分别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二、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被告十、被告十一、被告十二为原告和被告一于1年内签订的形成原告对被告一债权的各类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协议项下的债务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一发放贷款,被告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原告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次诉讼事项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0,000.00元、利息46,976,313.52元及罚息、复利、律师代理费等,暂计为686,936,323.37元;
(2)判令被告二以其名下房产对被告一所欠原告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依法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被告三以其名下房产对被告一所欠原告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依法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被告四以其名下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对被告一所欠原告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依法拍卖、变卖该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原告五以其名下房产对被告一所欠原告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依法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判令被告二、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被告十、被告十一、被告十二对被告一所欠原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三、诉讼事项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事项均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行(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因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为本行及本行分支机构作为原告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案件所涉及的金额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较小,该等案件的结果不会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除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本行(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行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行已对该两笔贷款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上述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预计不会对本行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本行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2、民事起诉书。
特此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