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7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3年

4月21日

查看其他日期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3-04-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688 证券简称:石英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3-031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4月17日以电子邮件、传真形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4月20日在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平明镇马河电站东侧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到9名,董事陈士斌、独立董事蒋春燕、解亘、肖侠以通讯方式参加。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董事长出差不方便主持会议,会议由过半数董事推举董事刘明伟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做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9票,其中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董事会对公司的实际情况逐项自查,认为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定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与会董事逐项审议了方案内容,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9票,其中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本次可转债及未来经本次可转债转换的公司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9票,其中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次可转债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0.00万元(含150,000.00万元),具体发行规模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9票,其中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次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四)债券期限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9票,其中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次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六年。

(五)债券利率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9票,其中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次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六)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9票,其中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本次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七)转股期限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9票,其中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9票,其中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九)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9票,其中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修正后的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9票,其中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一)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的支付将根据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赎回条款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9票,其中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的票面面值上浮一定比例(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赎回全部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具体上浮比率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按照本次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

(1)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首个付息日前,指从计息起始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首个付息日后,指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本次可转债的赎回期与转股期相同,即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十二)回售条款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9票,其中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者全部本次可转债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一)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2、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本次可转债全部或部分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一)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十三)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9票,其中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含因本次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享受当期股利。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9票,其中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9票,其中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次可转债向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具体优先配售数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公告文件中予以披露。

本次可转债给予原股东优先配售后的余额及原股东放弃认购优先配售的金额,将通过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及/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网上发行。如仍出现认购不足,则不足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十六)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9票,其中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义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和会议召集程序。

1、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依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及本规则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3)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4)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份;

(5)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6)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7)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8)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1)当公司提出变更本次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债券本息、变更本次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2)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担保人(如有,下同)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重整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3)当公司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过往收购交易对应的交易对方业绩承诺事项回购股份、公司依法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4)当担保人或担保物(如有,下同)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5)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6)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本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7)对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作出决议;

(8)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4、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1)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或债券受托管理人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或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提出或收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15日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

(2)发行人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以下统称“提议人”)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有权提议受托管理人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3)《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如公司董事会、债券受托管理人未能按本规则规定履行其职责,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4)除《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除因不可抗力,不得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或取消会议,也不得变更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取消会议或者变更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的,召集人应在原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5个交易日内以公告的方式发出补充通知并说明原因,但不得因此而变更债券持有人债权登记日。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拟决议事项消除的,召集人可以公告方式取消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说明原因。

5、投资者认购、持有或受让本次可转债,均视为其同意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十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9票,其中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50,000.00万元(含15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投资方向:

单位:万元

项目投资总额高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在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十八)担保事项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9票,其中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次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十九)评级事项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9票,其中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将聘请资信评级机构为发行的可转债出具资信评级报告。

(二十)募集资金存管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9票,其中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已经制定《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2023年3月修订)》。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即募集资金专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信息。

(二十一)违约责任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9票,其中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可转债违约情形

(1)在本次债券到期或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时,公司未能偿付本次债券应付本金和/或利息;

(2)公司未能偿付本次债券的到期利息;

(3)公司出售其重大资产以致公司对本次债券的还本付息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公司不履行或违反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及本预案下的任何承诺或义务,且将实质影响公司对本次债券的还本付息义务,经债券受托管理人书面通知,或经单独或合计持有每期未偿还债券总额且有表决权的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通知,该种违约情形自通知送达之日起持续三十个工作日仍未得到纠正;

(5)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发生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停业、清算、丧失清偿能力、被法院指定接管人或已开始相关的法律程序;

(6)在本次债券存续期间内,公司发生其他对各期债券本息偿付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2、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

上述违约情形发生时,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向债券持有人及时、足额支付本金和/或利息以及迟延支付本金和/或利息产生的逾期利息、违约金,向债券持有人和债券受托管理人支付其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并就受托管理人因公司违约事件承担相关责任造成的直接损失予以赔偿。

3、本次发行可转债的争议解决机制

本次债券发行适用于中国法律并依其解释。

本次债券发行和存续期间所产生的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有权按照本次发行可转债受托管理协议、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约定,向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前条约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有权继续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二十二)本次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9票,其中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本次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9票,其中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同意公司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50,000.00万元(含150,000.00万元),具体发行规模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选定信披媒体刊登的《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9票,其中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编制了《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选定信披媒体刊登的《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9票,其中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运用合理、可行,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选定信披媒体刊登的《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9票,其中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相符。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选定信披媒体刊登的《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9票,其中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和公司拟采取的措施以及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的承诺,编制了相关说明。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选定信披媒体刊登的《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八、审议通过《关于制定〈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9票,其中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为规范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选定信披媒体刊登的《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9票,其中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为完善和健全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充分维护公司股东权益,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3号)及《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制定了2023-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期”)的股东回报规划。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选定信披媒体刊登的《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十、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9票,其中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为高效、有序完成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全权办理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及意见以及公司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进行适当修订、调整和补充,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及对象、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比例、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转股价格修正、赎回、债券利率、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及其召开程序以及决议的生效条件、决定本次发行时机、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其它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2、批准、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

3、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并与之签署相关协议,办理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根据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有关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申报材料,全权回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政府部门的反馈意见;

4、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投向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度及实际资金需求,调整或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及经营需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自筹资金先行实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部门的要求及市场状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

5、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和转股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并办理工商备案、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可转换公司债券挂牌上市等事宜;

6、如监管部门对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7、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方案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政策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

8、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最新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9、办理本次发行的其他相关事宜;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在获得上述授权的条件下,除非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将上述授权转授予公司董事长以及董事长所授权之适当人士直接行使,且该等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10、上述授权的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除第5项授权有效期为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内)。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9票,其中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同意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选定信披媒体刊登的《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04月21日

证券代码:603688 证券简称:石英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3-034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

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完善和健全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充分维护公司股东权益,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3号)及《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制定了2023-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期”)的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充分考虑、听取并采纳公司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诉求,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稳定性和科学性。

三、未来三年(2023-2025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及其他合法的方式分配股利,且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形式,但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在满足公司现金支出计划的前提下,公司可根据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条件和比例

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同时进行股票分红的,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本项所称“重大资金支出”是指预计在未来一个会计年度一次性或累计投资总额或现金支出超过1亿元。

公司现阶段若未来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达到40%;若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达到80%。

(四)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公司主要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在履行上述现金分红之余,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较上年度增长超过10%时,公司董事会可提出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案交由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公众投资者的保护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不同的发展阶段、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2)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提出可行的利润分配提案。

(3)独立董事在召开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前,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确意见,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如不同意,独立董事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要求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4)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确意见,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应形成决议;如不同意,监事会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并建议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5)利润分配方案经上述程序通过的,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时,公司应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6)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常设电话、网上交流、业绩说明会、见面会等多种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7)公司应通过各类合法措施切实保障各类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公司股东大会的权利,公司股东大会应依法对利润分配预案实施表决;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股东投票权。

(8)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董事会应就如何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进行说明,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

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劵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1)由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制定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充分论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必要性,并说明利润留存的用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司盈利转强时实施公司对过往年度现金分红弥补方案,确保公司股东能够持续获得现金分红。

(2)公司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并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如不同意,独立董事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要求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3)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提出明确意见,同意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的,应形成决议;如不同意,监事会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并建议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调整方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4)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在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须公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时,公司应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评估,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五、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六、股东利润分配意见的征求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回答投资者的日常咨询,充分征求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利润分配的意见及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特此公告。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04月21日

证券代码:603688 证券简称:石英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3-035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未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作,确保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

鉴于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为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维护投资者利益,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公告如下:

1、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的情况;

2、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04月21日

证券代码:603688 证券简称:石英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3-036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7号》的规定,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编制了截至2023年3月31日止(以下简称截止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前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498号文核准,由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贵所系统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36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6,000.00万元,扣除承销费用750.00万元(含税金额)后,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其中,汇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账户(账号为:10451101040245466)人民币22,000.00万元,汇入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账户(账号为:18930000000128843)人民币13,250.00万元,共计人民币35,250.00万元。另扣减审计费、律师费、评估费和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288.30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961.7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于2019年11月1日出具了《验证报告》(中汇会验[2019]4797号)。

(二) 前次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的存放情况

截至2023年3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账号18930000000203991为银行内部账户,享受定期通知利率,与账户18930000000128843是从属关系,该账户无法向其以外的其他账户直接划款。

二、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净额为34,961.70万元。按照募集资金用途,计划用于“年产 6000 吨电子级石英产品项目”,项目投资总额为58,392.75万元。

截至2023年3月31日,实际已投入资金25,272.21万元(不包含支付发行费149.34万元(含增值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1。

三、前次募集资金变更情况

(一) 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无变更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情况。

(二) 前次募集资金项目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存在差异的情况说明

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投资总额的差异说明(单位:万元):

[注]:公司在该募投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在保证募投项目质量和控制实施风险的前提下,科学、审慎地使用募集资金,合理配置各项资源,公司加强项目建设各个环节费用的控制、监督和管理,通过技术改造后用国产设备替代部分进口设备,提高了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有效节约了项目建设资金。

四、前次募集资金先期投入项目转让及置换情况说明

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5,008.93万元(包含发行费用138.96万元),并于2019年11月26日完成置换。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11月11日出具了《关于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以可转债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19]4875号)。

五、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

(一)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说明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2。

(二)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

(三)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实现收益与承诺累计收益的差异情况说明

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实现收益低于承诺20%(含20%)以上的情况。

六、前次发行涉及以资产认购股份的相关资产运行情况说明

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涉及以资产认购股份的情况。

七、闲置募集资金情况说明

2019年11月1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在确保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2.50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有保本约定的、较高收益的投资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董事会行使决策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项出具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适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对公司上述适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2020年11月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继续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2.50亿元(含2.50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金融机构有保本约定、收益较高的投资理财产品。以上资金额度自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授权到期后12个月内(即2020年11月14日至2021年11月13日)有效,有效期内可以滚动使用。在有效期和额度范围内,由公司董事长行使决策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项出具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对公司上述适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2021年11月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继续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2亿元(含2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金融机构有保本约定、收益较高的投资理财产品。以上资金额度自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授权到期后12个月内(即2021年11月14日至2022年11月13日)有效,有效期内可以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经营层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具体办理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相关事宜。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项出具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对公司上述适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八、前次募集资金结余及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合理调度优化各项资源,降低项目建设成本和费用,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购买结构性理财产品获得投资回报,形成的资金结余为11,832.92万元,结余资金占募集资金总额的33.85%。

2023年3月2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可转债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为更合理地使用募集资金,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将上述募投项目结项后的结余募集资金11,832.92万元(含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的利息与理财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金额,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

九、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对照情况

截至2023年3月31日,本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有关内容不存在差异。

十、结论

董事会认为,本公司按前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方案使用了前次募集资金。本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投向和进展情况均如实履行了披露义务。

本公司全体董事会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1.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04月21日

附件1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至2023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差异原因详见前述三(二)之说明

附件2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截至2023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年产6000吨电子级石英产品项目于2022年10月全部竣工投入生产,根据可研报告测算,本项目建设期为三年,第三年主要为安装调试试生产期,第三年达产50%,预计实现税后利润4,556.60万元。

证券代码:603688 证券简称:石英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7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5月8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年5月8日 14 点00 分

召开地点: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平明镇马河电站东侧--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5月8日

至2023年5月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2023年04月2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 2023年04月21日公司刊载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的公告及上网文件。公司将于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1-10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10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下转15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