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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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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常熟法院审查全资子公司
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公告

2023-04-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ST中利 公告编号:2023-044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常熟法院审查全资子公司

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利集团”)收到常熟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熟法院”)发来的《通知书》【(2023)苏0508破申50号】和《通知书》【(2023)苏0581破申49号】,获悉常熟法院已于2023年4月17日对以下两项申请进行审查:

1、江苏威尔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尔富”或“申请人一”)以公司子公司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晖光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常熟法院申请对其进行重整;

2、宜兴市塑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兴塑力”或“申请人二”)以公司子公司常熟市中联光电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光电”)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常熟法院申请对其进行重整。

一、重整申请情况概述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1、申请人一:威尔富

(1)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江苏威尔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常熟市常昆工业园区青年路11号1幢

法定代表人:顾磊

经营范围:电子产品研发、销售;太阳能光伏组件附件(接线盒、接线盒散件)及机械设备的生产、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生产;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申请人对腾晖光伏的债权情况

2021年 6月11日、2022年5月24日,申请人与腾晖光伏分别签订了两份购销合同。合同签订之后,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全部的销售服务。截至申请人向常熟法院申请对腾晖光伏进行重整之日,腾晖光伏共计剩余货款4,070,179.99元尚未支付。

(3)申请人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情况说明

申请人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

2、申请人二:宜兴塑力

(1)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宜兴市塑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宜兴市周铁镇河南村

法定代表人:李吉

经营范围:塑料制品的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申请人对中联光电的债权情况

2022年12月6日、2022年12月13日、2022年12月27日、2023年1月9日,申请人与公司分别签订了多笔采购合同。合同签订之后,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全部的销售服务。截至申请人向常熟法院申请对中联光电进行重整之日,中联光电共计剩余货款437,901.30元尚未支付。

(3)申请人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情况说明

申请人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90799058H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常熟市沙家浜镇常昆工业园区

股权结构:中利集团持有腾晖光伏100%股权

2、公司名称:常熟市中联光电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307316652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常熟市沙家浜镇常昆工业园腾晖路8号

股权结构:中利集团持有中联光电100%股权

二、子公司被申请重整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如常熟法院决定受理重整申请并指定管理人,将启动子公司债权债务清理及经营工作安排等相关工作。如果上述子公司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或重整计划/重整计划草案不能获得法院裁定批准,或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将裁定终止上述子公司的重整程序,并宣告其破产。

后续,公司将向常熟法院申请对上述子公司进行预重整,并请求由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腾晖光伏以及中联光电预重整及/或重整案件进行协调审理,但前述申请能否获得相关法院准许尚具有不确定性。无论上述子公司是否进入预重整程序、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及公司申请是否获得法院准许,公司都将在现有基础上维持日常生产经营的稳定。

三、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主体中利集团已进入预重整阶段,公司及临时管理人等各方正在积极推进重整相关事宜。

四、其他说明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ST中利 公告编号:2023-043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监事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监事陆健豪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配偶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获悉其配偶沈旭月女士于 2023 年4月14日至4月18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一一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具体情况

沈旭月女士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于2023年4月14日买入公司股票4,000股,4月18日卖出公司股票4,000股,具体交易明细如下:

沈旭月女士本次短线交易亏损200元(不含税费)。(计算公式:卖出价格4.80元/股*卖出数量4000股-买入价格4.85元/股*买入数量4000股=-200元人民币)

本次交易后,沈旭月女士不持有公司股份。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

公司在获知上述短线交易行为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清理。公司监事陆健豪先生及其配偶沈旭月女士积极配合和纠正。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本次短线交易未形成获利,不存在收回所得收益的情形。

2、本次短线交易行为是沈旭月女士自主行为,其未就买卖股票事项征询陆健豪先生的意见,陆健豪先生并不知晓该交易情况,沈旭月女士交易前后亦未告知陆健豪先生,陆健豪先生也未告知沈旭月女士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其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为其个人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情形,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况。

3、陆健豪先生及沈旭月女士对此次短线交易给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良影响表示诚挚的歉意。陆健豪先生承诺:将进一步学习和严格遵守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并督促本人亲属执行到位,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4、公司将以此为鉴,吸取教训,不断强化培训宣导,进一步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亲属加强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一一股份变动管理》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