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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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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3-04-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899 股票简称:紫金矿业 编号:临2023-045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披露了《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33)。公司聘请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担任公司2022年度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公司与原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以及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安信证券尚未完成的2020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持续督导工作由兴业证券承接。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变更,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及子公司近日与兴业证券以及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支行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13号)核准,公司按面值公开发行60亿元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6,00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29,714,932.75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970,285,067.25元。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0)验字第60468092_H01号)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子公司金山(香港)国际矿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紫金矿业有限公司、黑龙江多宝山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奥罗拉金矿有限公司与兴业证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存储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存放账户均未发生变化。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金山香港、奥罗拉、Cukaru Peki B.V.、塞尔维亚紫金矿业的募集资金专户为美元户,公司使用人民币募集资金购买美元增资金山香港,折算汇率按1美元兑人民币6.9646元计算。截至2022年12月31日,奥罗拉工行上杭支行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美元291.06万元,折合人民币2,027.13万元;金山香港工行上杭支行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美元8,557.99万元,折合人民币59,603.01万元;金山香港农行上杭支行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美元0.04万元,折合人民币0.29万元。

注2: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支行募集资金专户、Cukaru Peki B.V.中国银行募集资金专户、塞尔维亚紫金矿业中国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已使用完毕,于近日销户,该等募集资金专户无需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乙方:募集资金存储银行

丙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20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宣达、吴诚彬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与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