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330版)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04月21日
证券代码:605068 证券简称:明新旭腾 公告编号:2023-030
转债代码:111004 转债简称:明新转债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现金管理产品类型:为控制风险,公司运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的品种仅为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风险较低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 现金管理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及投资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 履行的审议程序: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04月1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 风险提示: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时,将严格控制风险,对理财产品投资严格把关,谨慎决策。尽管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为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风险较低的保本型理财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合理地进行投资,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一、投资情况概述
(一)投资目的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周期较长,后续将根据项目建设推进而进行资金投入,过程中将存在部分募集资金暂时闲置的情形。为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增加股东回报,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额度及期限
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含子公司)内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包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及投资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三)资金来源
1、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购买现金管理相关产品所使用的资金为公司闲置募集资金。
2、募集资金情况
(1)2020年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84号)核准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4,150万股(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3.1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6,155.50万元,扣除与本次公开发行相关的费用(不含增值税)8,955.5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87,200.00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0〕510号《验资报告》。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募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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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公司于2023年04月1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新增全资子公司江苏明新旭腾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实施主体,与公司共同实施“年产110万张牛皮汽车革清洁化智能化提升改造项目”,上述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相应增加江苏省新沂市经济开发区,并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展和实际资金需求,向旭腾科技提供总额不超过该项目最高募集资金拟投资金额的有息借款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
注2:公司于2021年09月14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延期的议案》,同意将公司“年产50万张高档无铬鞣牛皮汽车革工业4.0建设项目”实施主体由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辽宁富新新材料有限公司变更为全资子公司江苏明新旭腾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地点相应由辽宁省阜新市皮革产业开发区变更为江苏省新沂市经济开发区,并同意根据项目变更增设募集资金账户。
(2)2022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27号)核准,公司于2022年03月30日公开发行了6,73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7,300万元,扣除承销与保荐费后实际收到的金额为66,694万元。另扣除与本次公开发行相关的费用(不含增值税)329.77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6,364.2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04月07日到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证报告》(天健验〔2022〕119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募投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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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资方式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协定性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通知存款、券商理财产品等,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04月1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的产品品种为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风险较低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行使现金管理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使用期限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上述额度在使用期限内可以滚动使用,到期后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投资风险
本着维护股东利益的原则,公司严格控制风险,对理财产品投资严格把关,谨慎决策。尽管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为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风险较低的保本型理财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合理地进行投资,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遵守审慎投资原则,严格筛选发行主体,选择信用好、资金安全保障能力强的发行机构。
2、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跟踪投资产品投向,如果发现潜在的风险因素,将进行评估,并针对评估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购买投资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定期对所有投资产品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现金管理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建设和主营业务的发展,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1)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是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运转,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2)公司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把控风险,选择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风险较低的保本型理财产品,确保了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运转。
(3)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相关审批程序合法合规。
七、中介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04月21日
证券代码:605068 证券简称:明新旭腾 公告编号:2023-031
转债代码:111004 转债简称:明新转债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现金管理产品类型:包含但不限于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公募私募基金产品、国债逆回购、质押式报价回购等。
● 现金管理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及投资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 履行的审议程序: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04月1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 风险提示:现金管理事宜受宏观经济形势、财政及货币政策、汇率及资金面等变化的影响较大,投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不排除会受到各类市场波动的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并谨慎投资。
一、投资情况概述
(一)投资目的
根据公司及子公司现有资金情况及使用计划,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及子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资金收益水平。
(二)投资额度及期限
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包含本数)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及投资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三)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为公司及子公司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04月1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的产品种类包含但不限于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公募私募基金产品、国债逆回购、质押式报价回购等。投资方式包括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等。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行使现金管理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使用期限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上述额度在使用期限内可以滚动使用。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投资风险
现金管理事宜受宏观经济形势、财政及货币政策、汇率及资金面等变化的影响较大,投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不排除会受到各类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遵守审慎投资原则,严格筛选发行主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现金管理的受托方,合理安排配置投资产品与期限。
2、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跟踪投资产品投向,如果发现潜在的风险因素,将进行评估,并针对评估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购买投资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定期对所有投资产品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现金管理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公司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经充分的预估和测算,公司及子公司以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与此同时,对闲置自有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与体系,能够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在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进行的,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任一时点最高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合法合规。
特此公告。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04月21日
证券代码:605068 证券简称:明新旭腾 公告编号:2023-032
转债代码:111004 转债简称:明新转债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04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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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2年业务收入、2022年上市公司(含A、B股)审计收费总额尚未审计结束,故仍然按照审计机构提供的2021年业务数据进行披露;除前述之外,上述其他基本信息均为截至2022年12月31日实际情况。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上年末,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累计已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亿元以上,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超过1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近三年天健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
3、诚信记录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13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3人次、监督管理措施31人次、自律监管措施2人次、纪律处分3人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共涉及39人。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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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2022年度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80万元(含税),内部控制报告审计费用为18万元(含税)。2023年度的审计费用尚未确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审计工作量、参考审计服务收费的市场行情,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2023年度的审计服务费。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2023年04月1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查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相关信息,认可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独立性,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将续聘事项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真审核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对于规范公司的财务运作,起到了积极的建设性作用。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保持公司财务审计的稳定性、连续性,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审计工作,并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有利于推动公司规范运作,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审计机构有利于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稳定性、连续性,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3年04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四)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04月21日
证券代码:605068 证券简称:明新旭腾 公告编号:2023-033
转债代码:111004 转债简称:明新转债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04月1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根据实际经营发展及融资需要,在累计即期余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的限额内与国内资信较好的商业银行开展票据池业务。本议案尚需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票据池业务概述
1、业务概述
票据池业务是指合作银行为满足企业客户提供的票据管理服务,是对企业客户所持有的商业汇票(含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进行统一管理、统筹使用的需求,向企业提供的集票据托管和托收、票据池质押融资、票据贴现、票据代理查询、业务统计等功能于一体的票据综合管理服务。
公司及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可以在各自质押额度范围内开展融资业务,当自有质押额度不能满足使用时,可申请占用票据池内其他成员单位的质押额度。质押票据到期后存入保证金账户,与质押票据共同形成质押/担保额度,额度可滚动使用,保证金余额可用新的票据置换。
2、合作银行
公司拟开展票据池业务的合作银行为国内资信较好的商业银行,具体合作银行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合作关系,商业银行票据池服务能力等综合因素选择。
3、业务期限
上述票据池业务的开展期限为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4、票据池额度
公司及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共享不超过2亿元的票据池额度,即用于与所有合作银行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质押、抵押的票据累计即期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在上述额度及业务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具体每笔发生额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及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的经营需要按照利益最大化原则确定。
5、担保方式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为参与票据池业务提供一般质押、存单质押、票据质押、保证金质押等多种担保方式。公司及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在本次票据池业务中为共同债务人,并互相承担担保责任。具体担保形式及金额授权管理层在票据池业务额度内,根据公司实际业务需要具体确定及办理。
二、开展票据池业务的目的
1、公司可以通过票据池业务将应收票据统一存入合作银行进行集中管理,由银行代为办理保管、托收等业务,可以减少公司对商业票据管理的成本;
2、公司可以利用票据池尚未到期的存量商业票据作质押开据不超过质押金额的商业票据,用于支付供应商货款等经营发生的款项,有利于减少货币资金占用,提高流动资产的使用效率,实现股东权益的最大化;
3、开展票据池业务,可以将公司的应收票据和待开应付票据统筹管理,减少公司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
三、票据池业务的风险和风险控制
1、流动性风险
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需在合作银行开立票据池质押融资业务专项保证金账户,作为票据池项下质押票据到期托收回款的入账账户。应收票据和应付票据的到期日期不一致的情况会导致托收资金进入公司向合作银行申请开具的保证金账户,对公司资金的流动性有一定影响。
风险控制措施:公司可以通过用新收票据入池置换保证金方式解除这一影响,资金流动性风险可控。
2、担保风险
公司以进入票据池的票据作质押,向合作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票据用于支付供应商货款等日常经营发生的款项,随着质押票据的到期,办理托收解付,若票据到期不能正常托收,所质押担保的票据额度不足,导致合作银行要求公司追加担保。
风险控制措施:公司与合作银行开展票据池业务后,公司将安排专人与合作银行对接,建立票据池台账、跟踪管理,及时了解到期票据托收解付情况和安排公司新收票据入池,保证入池票据的安全和流动性。
四、本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
1、在上述票据池业务额度范围内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行使具体操作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商业银行、确定公司及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可以使用的票据池具体额度、担保物及担保形式、金额等。
2、授权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票据池业务,财务部应及时分析和跟踪票据池业务进展情况,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3、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票据池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票据池业务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五、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开展票据池业务,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该业务的开展可以将应收票据和待开应付票据统筹管理,盘活资金,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实现票据的信息化管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开展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票据池业务,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开展票据池业务,能够提高公司票据的使用效率,减少公司资金占用,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开展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票据池业务,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04月21日
证券代码:605068 证券简称:明新旭腾 公告编号:2023-034
转债代码:111004 转债简称:明新转债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为有效规避和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降低外汇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的稳健性,在保证日常运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以下简称“子公司”)拟在2023年度与境内外商业银行开展额度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或其他等值外币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外汇期权及相关组合产品等业务。
● 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 风险提示: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稳健原则,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本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一定的汇率波动风险、履约风险、内部控制风险、客户违约风险等风险。
公司于2023年04月1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授权期限为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日止。具体情况如下:
一、外汇套期保值情况概述
(一)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
公司原材料、设备以进口采购为主,为了有效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波动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公司拟与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与生产经营紧密相关,能进一步提高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更好地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波动风险,增强财务稳健性。
(二)交易金额
根据实际需求情况,公司及子公司本次批准发生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总额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且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额度。在前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循环使用,具体金额以单日外汇套期保值最高余额为准,不以发生额重复计算。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从事与公司实际经营业务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相同的币种,主要外币币种为欧元及美元等。
(三)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四)交易方式
公司及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基于外币需求,在境内外具有相应业务经营资质的商业银行办理以锁定汇率风险和成本为目的的外汇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外汇期权及相关组合产品等业务。
(五)交易期限
本次授权期限为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日止。
(六)授权事项
鉴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的经营密切相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依据公司制度的规定具体实施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并进一步授权公司财务部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额度范围内根据业务情况、实际需求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工作。
二、审议程序
2023年04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风险分析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稳健原则,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但是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
1、汇率波动风险:在外汇汇率波动较大时,公司判断汇率大幅波动方向与外汇套期保值合约方向不一致时,将造成汇兑损失;若汇率在未来发生波动时,与外汇套期保值合约偏差较大也将造成汇兑损失。
2、操作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员工操作失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在办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过程中造成损失。
3、交易违约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对手出现违约时,不能按照约定支付公司套期保值盈利从而无法对冲公司实际的汇兑损失,将造成公司损失。
(二)风控措施
1、公司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组织机构、业务流程、保密制度、风险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2、为避免汇率大幅波动风险,公司将加强对汇率的研究分析,实时关注国际市场环境变化,适时调整经营策略,最大限度地避免汇兑损失。
3、为避免内部控制风险,公司财务部负责统一管理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严格按照《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业务操作,有效地保证制度的执行。
4、为控制交易违约风险,公司仅与具有合法资质的大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同时公司审计部每月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四、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出于从锁定结售汇成本的角度考虑,能够降低汇率波动对生产经营的影响,符合未来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将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指南,对已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其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旨在以正常经营为基础,运用外汇套期保值工具降低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失,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完善了相关业务的审批流程。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可行的,风险是可控制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为了充分运用外汇套期保值工具有效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减少汇兑损失、控制经营风险,且公司已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完善了相关内控制度,公司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是可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04月21日
证券代码:605068 证券简称:明新旭腾 公告编号:2023-035
转债代码:111004 转债简称:明新转债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授权公司及子公司
2023年对外捐赠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对外捐赠事项概述
为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对外捐赠额度的议案》,董事会同意2023年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包括善建基金、慈善公益、社会救助、乡村振兴、关爱助学、基础建设、帮扶特殊群体等在内的各类对外捐赠累计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具体负责公司及子公司捐赠计划的实施以及捐赠款项支付审批等,授权日期自公司2022年年度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董事会之日止。
二、对外捐赠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外捐赠事项是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回馈社会的实践,有利于提升公司社会形象,符合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本次对外捐赠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涉及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04月21日
证券代码:605068 证券简称:明新旭腾 公告编号:2023-036
转债代码:111004 转债简称:明新转债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
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因2022年度公司层面业绩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所涉4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20万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20万股。
●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17.33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资金均为公司自有资金。
● 根据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属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04月1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2022年度公司层面业绩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拟回购注销第一期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0万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11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年11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年11月12日至2021年11月23日,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2021年11月24日,公司公告了《明新旭腾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4、2021年11月29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1年12月01日披露了《明新旭腾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12月03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1年12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60万股限制性股票于2021年12月2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登记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6,600万股增加到16,660万股。
7、2022年11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失效的公告》,截止2022年11月29日,本次激励计划经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已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权益(限制性股票)共计15万股已经失效。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2年-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并以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之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根据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剔除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之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未达到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根据《激励计划》,公司对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调整情况
公司于2022年05月06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为:公司以2021年12月31日总股本166,6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3元(含税),该权益分配方案于2022年05月20日实施完毕。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根据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回购价格调整
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P=17.63-0.3=17.33元/股。
(三)回购资金总额及回购资金来源
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支付款项合计约为348.28万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
注1:以上股本结构为截至2023年04月10日的公司股本情况,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注2: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该事项不会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亦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另外,由于公司已实施完毕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本次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鉴于2022年度公司层面业绩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20万股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另外,由于公司已实施完毕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按照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出相应调整,将回购价格由17.63元/股调整为17.33元/股。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均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公司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关于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且已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后续尚需依据有关规定履行回购注销程序。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1、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调整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2、本次回购注销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3、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4、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调整事项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04月21日
证券代码:605068 证券简称:明新旭腾 公告编号:2023-037
转债代码:111004 转债简称:明新转债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等相关规定,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而进行的相应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财报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其中规定,“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01月01日起施行。
2、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其中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04月1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要求,对现行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简要阐述
1、根据解释第15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
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2、根据解释第16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
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解释第16号的上述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新会计政策。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及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6号。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五)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二、独立董事、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进行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和要求对部分会计政策予以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特此公告。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04月21日
证券代码:605068 证券简称:明新旭腾 公告编号:2023-038
转债代码:111004 转债简称:明新转债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04月19日,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明新旭腾”)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
1、“明新转债”转股
公司于2022年03月30日公开发行了67.3万手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67,300.00万元,并于2022年04月25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明新转债”,债券代码“111004”。
“明新转债”存续的起止时间为2022年03月30日至2028年03月29日,并自2022年10月10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的A股普通股股票。2022年10月10日至2023年03月31日期间,上述可转债累计转股数量为2,107股,因此公司股份总数增加2,107股。
2、股份回购注销
公司于2022年04月14日、2022年05月06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及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含),回购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30元/股(含),回购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05月13日披露的《明新旭腾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2022-062)。
截至2023年03月31日,公司完成回购,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3,862,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185%,回购最高价格29元/股,回购最低价格20.52元/股,回购均价26.12元/股,使用资金总额100,890,421.10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已达董事会批准的回购资金下限,本次回购完成。本次回购的股份已于2023年04月04日注销完毕,减少公司股份3,862,70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04月04日披露的《明新旭腾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2023-019)。
3、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回购注销
公司于2023年04月1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2022年度公司层面业绩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拟回购注销第一期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0万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明新旭腾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2023-036)。
综上所述,本公司股份总数由166,600,000股变更为至162,539,407股,公司注册资本由166,600,000元变更至162,539,407元。
二、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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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相关事宜,本次变更内容和相关章程条款的修改最终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核准结果为准。(下转332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