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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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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78版)

2023-04-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78版)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3、公司地址: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东迹大道310号201-1室

4、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5、法定代表人:汤春山

6、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勘察;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公路工程监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劳务分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环保咨询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土石方工程施工;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机械设备租赁;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主营业务:各类工程项目建设。

8、股东情况:浙江仙鹤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90%的股权;王明龙持有其10%的股权。

9、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2年12月31日,哲辉环境未经审计的总资产14,993.18万元,负债13,992.74万元,净资产1,000.43万元。2022年营业收入60,829.26万元,净利润645.26万元。

10、关联关系:系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敏文控制的企业。

11、关联方履约能力分析:哲辉环境目前依法存续且生产经营正常,其控股股东浙江仙鹤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具备雄厚的资金实力,该公司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二)杭州道铭微电子有限公司

1、企业名称:杭州道铭微电子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公司地址: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杭州市钱塘区白杨街道16号大街388号3幢11#库

4、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5、法定代表人:王明龙

6、经营范围:电子元器件制造、集成电路芯片设计与服务、货物与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与咨询等。

7、主营业务:电子元器件封装。

8、股东情况:上海道铭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其66.67%股权,衢州瑞扬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其13.33%股权,衢州瑞杭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其7.52%股权,刘晓健等4个自然人持有其12.48%股权。

9、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2年12月31日,杭州道铭经审计的总资产60,118.20万元,负债28,725.20万元,净资产31,393.00万元。2022年营业收入55,092.07万元,净利润2,124.90万元。

10、关联关系:系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敏文兄弟王明龙控制的企业。

11、关联方履约能力分析:杭州道铭目前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其注册资本雄厚,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以遵循市场的公允价格为原则。

2、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具体的关联交易合同中予以明确。按照向其他非关联方提供服务的平均价格作为定价基础,并且参照市场上同类或类似的价格。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必要性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均是为了满足日常生产经营和生产建设的需要,对公司完成生产销售计划有积极影响,对公司的经营发展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维持长期、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有利于公司扩大经营,加快相关项目的生产建设,促进公司业务发展,具备必要性。

2、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以遵循市场的公允价格为原则,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按照向其他非关联方提供服务的平均价格作为定价基础,参照市场上同类或类似的价格,并在具体的关联交易合同中予以明确。

3、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均是为了满足日常生产经营和生产建设的需要,对公司完成生产销售计划有积极影响,对公司的经营发展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相关交易不会造成公司对关联方产生依赖,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4 月 22 日

证券代码:605358 证券简称:立昂微 公告编号:2023-

债券代码:111010 债券简称:立昂转债

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浙江金瑞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金瑞泓)、金瑞泓科技(衢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衢州金瑞泓)

● 本年度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余额合计为人民币183,065.00万元,2023年公司拟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34,000.00万元。

● 本公司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为保证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2023年公司需要对控股子公司浙江金瑞泓、衢州金瑞泓的银行授信提供担保,2023年公司拟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34,000.00万元。

(二)上市公司本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3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为控股子公司的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1.在年度预计额度内,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可按照实际情况内部调剂使用。其中,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可以调剂使用;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可以调剂使用;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与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各类担保额度不可相互调剂。

2. 上述额度为公司2023年度预计的新增担保额度,实际担保金额以签署担保协议发生的金额为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浙江金瑞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为浙江省宁波市、法定代表人为李刚,经营范围:硅材料、化合物半导体材料、人工晶体材料及半导体器件的研发、生产;集成电路涉及;数据通讯、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高科技项目的技术研究开发、技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浙江金瑞泓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4,236万元,本公司直接持有其88.49%的股权,另通过全资子公司杭州立昂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持有其0.04%的股权,本公司合计持有其88.53%的股权。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浙江金瑞泓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325,766.78万元,其中流动资产234,703.86万元、非流动资产91,062.92万元,负债总额为128,360.46万元,其中流动负债115,144.75万元、非流动负债13,215.71万元,净资产总额为197,406.32万元。2022年度,浙江金瑞泓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194,012.71万元,净利润为30,609.55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3,043.70万元。

(二)被担保人金瑞泓科技(衢州)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为浙江省衢州市、法定代表人为王敏文,经营范围:硅材料、化合物半导体材料、人工晶体材料及半导体器件的研发、生产;集成电路涉及;数据通讯、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高科技项目的技术研究开发、技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衢州金瑞泓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0,559.93万元,本公司直接持有其100%的股权。

截至2022年12月31日,衢州金瑞泓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338,373.33万元,其中流动资产74,890.89万元、非流动资产263,482.44万元,负债总额为204,314.76万元,其中流动负债164,247.78万元、非流动负债40,066.98元,净资产总额为134,058.57万元。2022年度,衢州金瑞泓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123,076.67万元,净利润为18,377.33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4,797.45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担保事项尚未签订具体的担保协议,实际担保金额将以实际签署并发生的担保合同为准,每笔担保金额担保期间依据实际的担保协议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2023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为控股子公司的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保对象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有助于各子公司业务的顺利开展,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担保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主要是用于保证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事项的议案获得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董事的同意,审议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的本次担保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余额合计为人民币183,065.00万万元,公司为除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单位的担保余额为0,公司合计担保余额183,065.00万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2.31%。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本次担保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4 月22日

证券代码:605358 证券简称:立昂微 公告编号:2023-

债券代码:111010 债券简称:立昂转债

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增资对象:杭州立昂东芯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昂东芯”)

● 增资金额: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提议立昂东芯原股东按照3元/每元注册资本的价格,以原有持股比例同比例增加注册资本。公司拟按原持股比例以现金27,150.6153万元对控股子公司立昂东芯进行增资,其中9,050.20511万元作为立昂东芯新增注册资本,18,100.41022万元计入立昂东芯资本公积金。本轮增资前立昂东芯注册资本为10,497.721万元,若除公司外的立昂东芯现有其他股东均以同比例参与立昂东芯本次增资,则立昂东芯现有全体股东将以31,493.163万元向立昂东芯增资,其中10,497.721万元作为立昂东芯新增注册资本,20,995.442万元计入立昂东芯资本公积金。

● 本次增资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增资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公司将与除公司外的立昂东芯现有其他股东沟通是否同比例参与立昂东芯本次增资,推进和落实后续各项工作,除公司外的立昂东芯现有其他股东是否参与同比例增资具有不确定性,实际增资后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以股东实际出资为准。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对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情况

1. 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为满足立昂东芯营运资金需求,更好地推动立昂东芯的技术发展,公司拟提议立昂东芯原股东按照3元/每元注册资本的价格,以原有持股比例同比例增加注册资本。对立昂东芯的拟增资价格主要参考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出具的《杭州立昂东芯微电子有限公司拟增资扩股涉及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天源评报字[2023]第0224号),所对应的立昂东芯每元注册资本的企业价值3.03元/每元注册资本。

综上,公司拟按原持股比例以现金27,150.6153万元对控股子公司立昂东芯进行增资,其中9,050.20511万元作为立昂东芯新增注册资本,18,100.41022万元计入立昂东芯资本公积金。公司将与除公司外的立昂东芯现有其他股东沟通是否同比例参与立昂东芯本次增资。本轮增资前立昂东芯注册资本为10,497.721万元,若除公司外的立昂东芯现有其他股东均以同比例参与立昂东芯本次增资,则立昂东芯现有全体股东将以31,493.163万元向立昂东芯增资,其中10,497.721万元作为立昂东芯新增注册资本,20,995.442万元计入立昂东芯资本公积金。则本次增资前及增资完成后,立昂东芯的股东及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上表所列增资后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系按立昂东芯所有股东按同比例认购增资份额计算所得,除公司外的立昂东芯现有其他股东是否参与同比例增资具有不确定性,实际增资后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以股东实际出资为准。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仍为立昂东芯的控股股东。

2.关联关系

杭州耀高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之一汪耀祖目前担任上市公司副总经理;杭州耀高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副总经理汪耀祖控制的企业,故公司本次向立昂东芯增资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3.决策程序

本次增资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增资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杭州耀高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杭州耀高科技有限公司

三、本次增资标的基本情况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必要性

立昂东芯经过近几年的成长,各种工艺制程技术在市场上获得客户的一致认可与好评,在砷化镓代工服务中处于领先地位。目前,立昂东芯自身仍处于亏损阶段,而立昂东芯的建设发展存在较大的资金需求,同时立昂东芯对于包括化合物半导体射频芯片等产品也在开展持续的产品研发,研发投入逐年增加,为满足立昂东芯营运资金需求,更好地推动立昂东芯的技术发展,公司提议立昂东芯原股东以原有持股比例同比例增加注册资本以满足立昂东芯的资金需求。综上,公司本次向立昂东芯增资暨关联交易具备必要性。

2、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根据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天源评报字[2023]第0224号《评估报告》,立昂东芯的企业价值为31,816.00元人民币,即每元注册资本所对应的企业价值为3.03元。公司本次提议向立昂东芯增资的增资价格主要参考前述评估价值,故具备公允性。

3、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资后,公司仍为立昂东芯的控股股东。本次增资可满足立昂东芯对营运资金需求,更好地推动立昂东芯的技术发展,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公司的本次增资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本次增资暨关联交易的相关核查意见

1、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控股子公司增资是为满足立昂东芯对营运资金需求,更好地推动立昂东芯的技术发展。本次增资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对立昂东芯增资。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予以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本次对控股子公司增资为满足立昂东芯对营运资金需求,更好地推动立昂东芯的技术发展。本次公司对立昂东芯的增资可满足其对于建设发展及产品研发对资金的需求,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方向。本次增资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对立昂东芯增资。

六、风险提示

公司将与除公司外的立昂东芯现有其他股东沟通是否同比例参与立昂东芯本次增资,推进和落实后续各项工作,增资事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4月22日

证券代码:605358 证券简称:立昂微 公告编号:2023-

债券代码:111010 债券简称:立昂转债

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 号》(财会[2021]35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不涉及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以前年度追溯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重大影响。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解释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问题,并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15号。

2022年12月13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解释16号三个事项的会计处理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本公司2022年度未提前施行该事项相关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司自2022年12月13日起执行解释16号。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2023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

(一)根据“解释第 15 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一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一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一或有事项》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二)根据“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一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一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 4 月 22 日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东方投行作为立昂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和2022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等法规开展持续督导工作。东方投行持续督导期间为2020年9月11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22年,东方投行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尽职调查等方式对立昂微进行持续督导,具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内容

2022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立昂微的持续督导工作具体如下: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东方投行对立昂微于2022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东方投行认为立昂微信息披露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立昂微在2022年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保荐代表人:

李杰峰 刘铮宇

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刘铮宇 陈佳睿

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