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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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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2023-04-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尚未开庭审理;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 涉案的金额:工程款101,112.4万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等;

4.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准确判断对我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接到下属全资子公司中钢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设备”)通知,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钢设备已将河北华西特种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特钢”)诉至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华西特钢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其管辖权异议。被告华西特钢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华西特钢的上诉,维持原裁定。中钢设备于2023年4月18日收到裁定书,案件进入正式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为中钢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鹏程。

被告为河北华西特种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党现行。

(二)纠纷起因

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华西特钢(发包人)与原告中钢设备(总承包人),就被告发包的炼铁工程、炼钢连铸工程、原料场及烧结工程陆续签订了三个总承包合同及其分项合同。中钢设备依约完成了全部建设任务。华西特钢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中钢设备支付全部工程价款,中钢设备因此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 判令华西特钢向中钢设备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01,112.4万元;

2. 判令华西特钢向中钢设备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3. 确认中钢设备有权对华西特钢抵押的设备行使优先受偿权,所抵押设备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优先偿还第1项、第2项诉讼请求项下中钢设备享有的债权;

4. 确认中钢设备有权行使法定优先权,就本案所涉工程的折价款或者拍卖款享有第1项诉讼请求项下工程价款101,112.4万元的优先受偿权;

5. 判令华西特钢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

三、判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我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连续12个月内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共计19项,涉及金额4,882.76万元,其中,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的诉讼、仲裁事项9项,涉及金额3,619.85万元;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的诉讼、仲裁事项10项,涉及金额1,262.91万元。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我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准确判断本案对我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1日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分别于2022年12月15日、2023年2月16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了披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针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管理。公司就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即2022年6月14日至2022年12月14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了自查申请,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 核查对象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 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 公司向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2023年4月14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经核查,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未在内幕信息知情期间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筹划、论证、决策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限定内幕信息人员的接触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及时进行了登记;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未发现核查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1.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 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1日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

说明及审核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等相关议案,并分别于2022年12月15日、2023年2月16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了披露。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等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相关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如下:

一、激励对象公示及审核情况

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同时公司将包括拟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等信息的名单在公司内部网站向公司全体员工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2022年12月15日至2022年12月29日,公示期不少于10天。截至2022年12月29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公司监事会审核了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担任的职务等内容。

二、监事会审核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监事会的审核结果,监事会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 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管理、技术、业务等骨干人员。

2. 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 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