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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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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2023-04-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33版)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7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各项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并对存在减值事项的资产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含信用减值损失,下同)9,808,008.76 元。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依据和原因说明

(一)坏账损失

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无论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公司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2022 年度公司计提坏账损失冲回 11,465,155.32 元。

(二)存货跌价损失

资产负债表日,公司的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照单个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022 年资产负债表日,公司计提存货跌价损失 13,137,755.62 元。

(三)合同资产减值损失

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无论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公司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2022 年度公司冲回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290,079.22 元。

(四)商誉减值损失

通过上海底特精密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层对未来可预测期间的市场行情、经营情况以及未来上下游客户与购销价格情况等综合分析,同时根据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以2022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的苏中资评报字(2023)第1059号评估报告结果,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上海底特精密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的账面价值为135,747,961.85元,包含未确认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商誉价值为123,696,132.07元,合计259,444,093.92元,商誉资产组可收回金额为247,000,000.00元。

经测试,公司收购上海底特精密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形成的商誉本期存在减值,根据持股比例(63.0446%)计算计提商誉减值准备7,845,329.24元。

根据管理层批准的未来期间的财务预算、采用现金流量预测法对资产组和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进行评估,对超过预测期的现金流量均按照零增长率为基础计算。减值测试中采用的其他关键假设包括:各业务类型的增长率、毛利率及其他相关费用,管理层根据历史经验及对市场发展的预测确定相关关键假设。本次商誉减值测试采用反映相关资产组和资产组组合的特定风险的加权平均资本率为折现率。根据上述评估,本年度存在商誉减值的情况。

三、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 2022 年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共计 9,808,008.76 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政策规定,计提相关减值准备依据充分,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资产状况,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更具合理性。本次计提减值准备,减少公司 2022 年度利润总额 9,808,008.76 元。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

定和公司资产实际情况,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计提减值准备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使公司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具有合理性,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相关的会计政策,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资产状况,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对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对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2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召开情况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3年4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4月10日以电话及直接送达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卢强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报告需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振江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需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报告需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本报告需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政策的变化调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监事会同意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度已经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和公司预计 2023年度的日常关联交易计划都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该等关联交易定 价遵循市场公允原则,且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监事会同意该日常关联交易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

本报告需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本报告需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发展的需要,为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了有力保障。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实施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措施完善。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正常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单纯以盈利为目的,有利于控制外汇风险。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本报告需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措施完善。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正常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单纯以盈利为目的,有利于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的影响。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2、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报告需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报告需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注销库存股的议案》;

本报告需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5、审议通过了《关于尚和(上海)海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2022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及有关业绩补偿的议案》;

监事会审议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尚和(上海)海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2022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及有关业绩补偿事项时,遵守公平、公正、合理原则,能够充分保障公司利益,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业绩补偿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本报告需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该专项 报告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 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7、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对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4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不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等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为执行上述政策规定,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是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中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及影响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对本公司的影响

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解释15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以下简称‘试运行销售’)”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公司自施行日起执行解释15号,执行解释15号对本期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对本公司的影响

2022年12月13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解释16号三个事项的会计处理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本公司本年度未提前施行该事项相关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公司自施行日起执行解释16号,执行解释16号对本期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有关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财务报表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政策的变化调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监事会同意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5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确认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及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联方交易概述

本次关联交易是日常性关联交易。

2022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预计2023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二、关联方及关联关系介绍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1、江阴振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江阴振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江电力”)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文虎

注册资本:3,100万元人民币

住所:江阴市临港街道江市路17号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建设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电气安装服务;建筑劳务分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供电业务;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海上风力发电机组销售;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陆上风力发电机组销售;海洋能发电机组销售;微特电机及组件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金属结构销售;电线、电缆经营;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电子产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电力设施器材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特种设备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充电桩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发电技术服务;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工程管理服务;集中式快速充电站;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充电控制设备租赁;能量回收系统研发;工业设计服务;工业工程设计服务;风电场相关系统研发;海上风电相关系统研发;海洋工程关键配套系统开发;销售代理;土石方工程施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苏州振江新能源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苏州振江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新能源”)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文虎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住所:太仓市城厢镇胜泾路169号办公楼1楼101

经营范围:新能源技术开发;售电服务;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发电机组、光伏自动化成套控制装置系统的设计、研究、开发、销售、安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自动化控制设备的安装;建筑劳务分包;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装、维修、维护、运营;室内外装饰工程;光伏电站、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房屋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防水工程的施工;经销五金产品、电子产品、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电力器材、建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苏州企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苏州企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企简”)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震

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

住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2号国际大厦4层409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软件开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大数据服务;数据处理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网络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电子产品销售;软件销售;云计算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关联关系

本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胡震先生持有振江电力、苏州新能源50%股权、持有苏州企简60%股权,而苏州新能源系振江电力的全资子公司,此外,胡震先生担任振江电力、苏州新能源监事、苏州企简执行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规定,振江电力、苏州新能源、苏州企简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履约能力分析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方振江电力、苏州新能源提供屋面租赁服务,向关联方振江电力、苏州新能源采购电力,向关联方苏州企简租赁软件服务,各项交易均按照市场化定价为原则,交易双方均参考市场公允价格的情况下确定协议价格,并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签订合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任何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依法存续经营,双方交易能正常结算,前期合同往来执行情况良好。公司将就上述交易与相关方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并严格按照约定执行,双方履约具有法律保障。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均属于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业务范围,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和发展需要。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不会因为上述交易对关联人形成依赖,也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董事会审议,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公司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计划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该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原则,交易价格客观、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此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其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度已经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和公司预计 2023年度的日常关联交易计划都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该等关联交易定 价遵循市场公允原则,且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监事会同意该日常关联交易议案。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本次振江股份关于确认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根据相关规定对该议案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公司确认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振江股份确认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2日

公司代码:603507 公司简称:振江股份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2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1.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有效 □无效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4.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适用 √不适用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5.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是否与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一致

√是 □否

6.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是否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一致

√是 □否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航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阴振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振江新能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振江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底特精密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施必牢精密紧固件有限公司、振江开特(连云港)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尚和(上海)海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连云港施必牢精密紧固件有限公司、上海荣太科技有限公司、荣太(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底特施必牢紧固系统有限公司、丹麦振江新能源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振江鼎晖锂能新材有限公司、白城施必牢紧固系统有限公司、昆明振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振江新能(美国)科技股份公司。

2.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占比:

3.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企业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生产管理、筹资管理、投资管理、研究业务、工程项目、担保业务、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关联交易、印鉴管理、内部监督等方面。

4.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

投资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工程项目管理、财务管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关联交易等

5.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是否存在重大遗漏

□是 √否

6.是否存在法定豁免

□是 √否

7.其他说明事项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制订的公司内控制度,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1.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是否与以前年度存在调整

□是 √否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2.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说明: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说明:

3.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说明: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说明: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1.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1.2.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1.3.一般缺陷

1.4.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1.5.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2.1.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2.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2.3.一般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流程在日常运行中存在一般缺陷,由于公司已建立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和内 部审计的双重监督机制,一般缺陷一经发现立即整改,其可能导致的风险均在可控范围之内,对公司不 构成实质性影响。

2.4.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5.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1.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本年度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及下一年度改进方向

√适用 □不适用

2022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整体有效,为公司防范风险、规范运作提供了坚实有力的保障,确保了公 司的稳健发展。2023 年,公司将继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内部控制执行,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 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3.其他重大事项说明

□适用 √不适用

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胡震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0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4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为公司及子公司从事原材料期货交易的目的是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减少因原材料价格波动造成的产品成本波动,保证产品成本的相对稳定,公司拟以自有资金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保证金额度不超过10,000万元人民币,并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在额度范围内具体实施上述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事宜,授权期限自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目的

公司及子公司从事原材料期货交易的目的是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减少因原材料价格波动造成的产品成本波动,保证产品成本的相对稳定,进而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2023年度预计开展的期货套期保值额度

钢材是公司及子公司的主要生产原材料,2022年各类板材和型材的采购金额近13亿元人民币。由于签订下游订单与采购钢材原料之间存在时间差,若这一期间钢材现货价格大幅上涨,则会侵蚀企业签订订单时设定的利润目标,甚至存在亏损的风险。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将只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钢材等原材料,主要为热卷等品种。

根据公司及子公司生产产品的原材料需求测算,2023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拟以自有资金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保证金额度不超过10,000万元人民币,授权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上述额度在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三、期货套期保值的风险分析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遵循的是锁定原材料价格风险、套期保值的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因此在签订套期保值合约及平仓时进行严格的风险控制,依据公司生产、经营状况以及与客户锁定的材料价格和数量情况,使用自有资金适时购入相应的期货合约,在现货采购合同生效时,做相应数量的期货平仓。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操作一定程度上可以规避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的影响,但同时也会存在一定风险:

1、价格波动风险:在期货行情变动较大时,公司可能无法实现在材料锁定价格或其下方买入套保合约,造成损失。

2、资金风险:期货交易按照公司期货交易管理制度中规定权限下达操作指令,如投入金额过大,可能造成资金流动性风险,甚至因为来不及补充保证金而被强行平仓带来实际损失。

3、技术风险:可能因为网络故障、计算机系统不完备等因素导致交易指令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等问题。

4、内部控制风险: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产生由于内控体系不完善造成的风险。

四、风险控制措施

1、将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相匹配,且只限于在期货交易所交易,最大程度对冲价格波动风险。

2、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合理计划和使用保证金,严格按照公司及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中规定的权限下达操作指令,仅于通过审批后,才可进行操作。公司及子公司将合理调度自有资金用于套期保值业务,不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

3、根据生产、经营所需及客户订单周期作为期货操作期,降低期货价格波动风险。

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及子公司制定了《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等内控管理制度,对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管理流程、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信息披露等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制度,公司设立了专门的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实行授权和岗位牵制。公司及子公司将严格按照《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规定安排计划、审批、指令下达、操作等环节进行控制。

5、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基本业务处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等中有关金融衍生工具或套期保值的规定执行。

六、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的意见

1、监事会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措施完善。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正常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单纯以盈利为目的,有利于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的影响。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能有效规避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的不良影响,保证经营业绩的相对稳定;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3、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利用期货市场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目的是减少因原材料价格波动造成的产品成本波动,保证产品成本的相对稳定,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公司已制定了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套期保值业务作了明确规定,并制定了相关风险控制措施。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1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执业资质:1992年首批获得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2006年经PCAOB认可获得美国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执业资格,2010年首批获得H股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资质,2012年获得《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证书》至今。

是否曾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是

2、人员信息

首席合伙人:梁春

合伙人数量:272

注册会计师人数及近一年的变动情况:截至2022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为1,603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000人;

3、业务规模

2021年度业务总收入:309,837.89万元

2021年度审计业务收入:275,105.65万元

2021年度证券业务收入:123,612.01万元

2021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449

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等

2021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50,968.97万元

4、投资者保护能力

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7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无。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次、监督管理措施30次、自律监管措施2次、纪律处分1次;88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次、监督管理措施41次、自律监管措施5次、纪律处分2次。

二、项目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1)项目合伙人

夏利忠,1999年1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8年7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0年1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2020年1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情况:3个。

(2)质量控制复核人

张俊峰,1998年1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6年8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4年12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21年1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10家次。

(3)本期签字会计师

宋斌,2010年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8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年12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2022年12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情况:1个。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三、审计收费

2022年度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收取财务报告审计费用9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30万元。

2023年度,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2023年度审计业务的实际情况及市场情况确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3年度相关业务报酬并签署相关协议和文件。

四、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所履行的程序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恪守职责,并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顺利完成了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对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及财务状况较为熟悉,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健性,公司续聘大华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审计内容包括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2023年度审计业务的实际情况及市场情况确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3年度相关业务报酬并签署相关协议和文件。

2、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所能够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履行职责。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4、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2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限制性股票

及注销库存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合计回购注销587,5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0.21元/股。

● 本次合计注销库存股7,066股限制性股票。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2019年8月26日召开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等议案,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5元/股(含),回购股份拟用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公司于2019年9月7日披露了《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为:2019-060)。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实施完毕。

2、2020年2月18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实施回购股份,于2020年2月19日披露了《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5)。截至2020年5月15日公司完成回购,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1,232,0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6%,回购最高价格为24.99元/股,回购最低价格为22.81元/股,回购均价为24.35元/股,使用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00.31万元(不含印花税、手续费等费用)。上述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3、2021年3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谭建国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4、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于官网(www.zjavim.com)进行了公告公示,公示期为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1年4月12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1年4月14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5、2021年4月19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1年5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1年5月12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64名激励对象授予123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在公司确定授予日后的协议签署、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全部限制性股票,因此,公司本次股权激励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由64人调整为62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1,230,000股调整为1,225,000股。此次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公司回购专户中剩余库存股7,066股。

7、2022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激励股份进行回购注销的议案》、《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0,000股限制性股票,同时,公司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已成就。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事项发表了书面核查意见。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8、2022年6月14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激励股份进行回购注销的议案》、《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0,000股限制性股票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公司于同日公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的债权人公告》。

9、2022年7月4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事项进行了核实。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库存股的情况

(一)回购注销的原因

1、根据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两期解除限售,考核期为2021-2022年两个会计年度,公司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指标已达成,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指标具体如下: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比例”指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2年度审计报告》,公司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163.30万元,较2020年净利润减少69.18%,未达业绩考核目标。因此,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全部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58.75万股将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2、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一一回购股份》的有关规定,若公司未能在2020年 A 股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三年内按照披露用途转让回购股份的,则应当在三年期限届满前依法注销回购的股份。自2020年 A 股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以来,公司持续研究已回购股份用途实施的可行性,并积极推进有关工作,但综合考虑市场环境及注销时限规定等因素,公司拟注销全部回购专户中的库存股7,066股。

(二)本次注销股票种类与数量

1、本次回购注销的股票为公司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向激励对象授予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58.75万股,占公司《激励计划(草案)》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7.95%,占本次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0.41%。

2、本次注销的库存股为第二期激励计划中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的5,00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及已回购但未授予的2,066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合计为7,066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三)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公司2021年度权益分配方案为:公司拟以2021年末总股本125,631,400股扣减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股份7,066股,即125,624,334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2.90元(含税),合计发放现金红利36,431,056.86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基于上述权益分配方案的实施情况,对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如下:

调整后的本次回购价格=10.50元/股-0.29元/股=10.21元/股。

本次回购权益涉及的金额为599.8375万元,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及库存股注销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库存股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变更为142,030,934股。

单位:股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库存股注销后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库存股注销后,未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勤勉尽职,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同意董事会对激励对象中59人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58.75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10.21元/股;及公司拟注销全部回购专户中的库存股7,066股。董事会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库存股注销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六、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全部库存股,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及核心人员的勤勉尽职。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库存股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股及库存库注销符合《管理办法》、《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尚需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3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修订背景

1、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2年度审计报告》,公司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3,163.30万元,较2020年净利润下滑69.18%,因此未达业绩考核目标。激励对象中59人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58.75万股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2、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一一回购股份》的有关规定,若公司未能在2020年 A 股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三年内按照披露用途转让回购股份的,则应当在三年期限届满前依法注销回购的股份。自2020年 A 股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以来,公司持续研究已回购股份用途实施的可行性,并积极推进有关工作,但综合考虑市场环境及注销时限规定等因素,公司拟注销全部回购专户中的库存股7,066股。

二、修订内容

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全体董事、监事一致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在本次的股份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从14,262.55万股变更为14,203.0934万股,注册资本将由14,262.55万元变更为14,203.0934万元,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变更相关的工商登记手续及相关事宜。

会议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以上修订《公司章程》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最终以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修改后的《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全文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4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尚和(上海)海洋工程设备有限

公司2022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及

有关业绩补偿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关于尚和(上海)海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2022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及有关业绩补偿的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业绩补偿的基本情况

1、公司在2018年4月16日与尚和(上海)海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和海工”)签署《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尚和(上海)海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以下简称为“《投资协议》”)、《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尚和(上海)海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投资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以下简称为“《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并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依法披露生效。

2、2020年,由于海上风电安装船建造工期延长,海上风电安装船的交付时间为2020年1月1日,实际投入运营的时间为2020年1月15日,无法完成2019年的业绩承诺,且在2020年初新冠病毒爆发等现实因素的影响下,尚和海工的运营也受到一定影响,因此,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与郑文俊、尚和(上海)海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及南通零一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零一”)签署了《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尚和(上海)海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投资之盈利预测补偿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盈利预测补偿的补充协议》”)并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依法披露生效。

3、根据《盈利预测补偿的补充协议》承诺:“尚和海工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实现的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数累计金额增加1,000万元,即累计金额不低于13,000万元。除此之外,补偿方式等其他所有规定,继续以《盈利预测补偿的补充协议》为准。”目前《盈利预测补偿的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利润补偿期间(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已届满,且尚和海工未达到承诺净利润数(丙方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实现的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数累计不低于13,000万元)。因此,郑文俊、南通零一应承担相应补偿义务。

二、业绩承诺未完成原因

2020年,由于海上风电安装船建造工期延长,导致实际交付投入运营日期延后至1月中旬,叠加2020年新冠病毒爆发等现实因素的影响,2020年上半年实际运营天数有限,2020 年7月4日,尚和海工的“振江号”海上风电安装船在江苏如东海域作业过程中发生海水漫浸事故,随即该安装船进入救援与维修阶段,导致公司的海上风电安装业务暂时无法开展。至2021 年3月,暂停施工9个月的海上风电安装船已维修完成并成功试航,具备重新开展海上风电吊装工作的条件。从2021 年3月至今,“振江号”海上风电安装船在广东海域海上风场开展吊装业务,船舶各项性能良好,作业状态正常。

综上,由于2020年“振江号”开展业务时间较短加上海水漫浸事故的发生,同时停工大修理波及到2021年一季度的吊装业务的开展,导致业绩承诺未完成。

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9.3条规定,“本协议一方因不可抗力而无法依约履行本协议的,将不视为违约”,上述海工平台出事故打捞期间,由于台风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海工平台避风,从而影响了尚和海工在业绩承诺期的实际盈利水平,基于该因素以及相关各方的协商一致,就郑文俊和南通零一履行补偿义务于2023年4月20日签署了《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尚和(上海)海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投资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之补偿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三、业绩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省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镇澄路2608号

法定代表人:胡震

乙方:郑文俊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341号1803室

身份证号码::3101021950********

丙方:尚和(上海)海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灵岩南路728号13幢

法定代表人:郑文俊

丁方:南通零一重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启东市惠萍镇长兴村

法定代表人:郑文俊

在本协议中,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单独称“一方”,合称“各方”。

鉴于目前《盈利预测补偿的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利润补偿期间(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已届满,且丙方未达到承诺净利润数(丙方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实现的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数累计不低于13,000万元)。因此,乙方、丁方应承担相应补偿义务。

(除本协议另有说明外,本协议中词语的定义与《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盈利预测补偿的补充协议》一致。)

基于此,经各方协商一致,就乙方、丁方履行补偿义务达成本协议,以兹共同信守:

第一条 实际应付业绩补偿款

根据甲方聘请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丙方在利润补偿期间内实际实现的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进行的专项审计,丙方在利润补偿期间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

单位:万元

应补偿金额=(13,000万元-8,781.28万元)÷13,000万元*14,000万元=4,543.24万元。

考虑到《盈利预测补偿的补充协议》签署后,海工平台出事故打捞期间,由于台风导致避风影响打捞作业共计43天,各方同意按照丙方利润补偿期间的实际净利润8,781.28万元对应的43天的净利润减免补偿金额,减免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减免补偿金额=8781.28万元÷(365天*3年)*43天=344.84万元

乙方、丁方实际应付业绩补偿款=应补偿金额-减免补偿金额=4,543.24万元-344.84万元=4,198.40万元。

第二条 应补偿金额的支付

1、截止2022年12月末,丙方可供分配的利润为1,265.59万元,甲方和丁方同意分红1,250万元,丁方承诺将其持有的丙方20%的股权对应的分红款250万元支付给甲方作为业绩补偿款。

2、各方约定,丁方分别于2024年、2025年、2026年、2027年及2028年的当年6月30日前各支付789.68万元给甲方,并承诺优先以其在丙方于2023年-2027年度的分红款抵偿业绩补偿款。

3、以上业绩补偿款不含延期支付产生的利息费用,各方约定丁方分期支付的利息按如下方式计算:以当期应支付补偿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LPR)计算自甲方2022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30日至当期补偿款实际支付至甲方之日计算每期应支付利息,丁方同意在分期支付补偿款时支付相应的利息费用给甲方。

4、丁方同意2023年5月底前将其所持有的丙方股权全部质押给甲方,直至补偿款全部支付完毕。

5、甲方在丁方无法按期履行以上约定支付补偿款的情况下,有权要求丁方按以下方式结清所属年度的的业绩补偿款。

方式一:将丁方持有的丙方的股权抵偿到期剩余业绩补偿款。

方式二:将丁方持有的丙方的股权以质押融资方式获得资金,用于支付到期剩余业绩补偿款。

方式三:将丁方持有的丙方股权以市场价转让给第三方,转让股权款用于支付到期剩余业绩补偿款。

如采用以上方式仍无法完成支付业绩补偿款的,甲方将有权向乙方及丁方继续追偿。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投资尚和海工,主要系看好其产业方向及中长期发展前景,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秉承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利的原则,公司签署本次业绩补偿方案,有利于保障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决策程序的履行及监事会、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关于尚和(上海)海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2022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及有关业绩补偿的的议案》,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均发表了同意意见。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审议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尚和(上海)海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2022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及有关业绩补偿事项时,遵守公平、公正、合理原则,能够充分保障公司利益,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业绩补偿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尚和(上海)海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2022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及有关业绩补偿事项时,遵守公平、公正、合理原则,能够充分保障公司利益,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业绩补偿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业绩补偿事项的实施。

六、公司后续措施

公司将持续关注尚和(上海)海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业绩情况,加强对其的管理工作。公司将督促业绩承诺方按照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约定及时履行补偿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