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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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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

2023-04-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司代码:603568 公司简称:伟明环保

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15元(含税)。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694,213,43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54,132,014.50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本次利润分配实际派发的现金分红总额将以实际有权参与现金分红股数为准计算。如在本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限制性股票授予与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报告期公司主要业务简介

(一)垃圾处理行业

1、固体废物、生活垃圾、餐厨垃圾、污泥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基本特点包括热值低、含水量高、成分复杂等。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污泥是污水处理后的产物,是一种由有机残片、细菌菌体、无机颗粒、胶体污泥等组成的极其复杂的非均质体。

2、行业市场状况

根据《2020年全国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年报》,2019年全国196个大、中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约23,560万吨,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生活垃圾生产大国。2021年,我国城镇化率超过60%,城市生活垃圾清运量为24,869.21万吨。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城市蓝皮书:中国城市发展报告No.12》,到2030年我国城镇化率将达到70%,2050年将达到80%左右,城镇化仍然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和潜力。城镇化进程的提升将使垃圾产量不断增长,扩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行业的市场空间。伴随我国对绿色、先进环保行业的日益重视和支持,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需求持续旺盛。

根据《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数据,2019年我国生活垃圾焚烧总量所占无害化处理总量首次超过50%,并在2020年达到62%以上,标志着焚烧已成生活垃圾处理的主要方式。焚烧法是将垃圾进行高温热处理,在850℃以上的焚烧炉炉膛内,通过燃烧使垃圾中的化学活性成分充分氧化,释放热量,转化为高温烟气和少量性质稳定的残渣,其中高温烟气可以作为热能回收,用于发电或供热。经焚烧处理后,垃圾中的细菌、病毒被消灭,带恶臭的氨气和有机质废气被高温分解,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和烟尘经环保处理后达到排放要求。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行业参与者较多,市场相对分散。公司国内同行业其他公司主要有:光大环境、瀚蓝环境、上海环境、三峰环境、绿色动力、深圳能源、康恒环境、中国天楹、旺能环境等。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属于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没有明显的行业周期性,宏观经济起伏波动不会对本行业造成较大影响。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的原材料以垃圾、废料为主,不存在明显的季节性变化,而且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运营一般也不受季节影响,所以本行业不存在明显的季节性变化。根据历年《全国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年报》,大、中城市中,广东、浙江、江苏、上海、北京等地区的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位居全国前列,且前述地区土地资源紧缺且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垃圾处理方式以焚烧为主。因此,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以及环渤海经济圈等地区是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普遍选择的重点发展区域,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也普遍较多。

4、行业特有的经营模式

在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发展初期,主要由政府投资、运营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但由于项目投资金额较大,技术和管理的专业性较强,以政府为主的模式已不适应行业发展的需求。随着本行业市场化和产业化程度不断提高,目前形成了以政府特许经营为主流的经营模式,即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授予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包括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独家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并收取费用的权利。特许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特许经营权到期时,政府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招标,再次选择特许经营者。若不能再次获得特许经营权,经营者将按照协议约定将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移交给当地政府。餐厨垃圾处理也采取类似的经营模式。

5、行业上下游关系式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前端包括垃圾的收集、分类和运输,主要由市政环卫部门负责,近年来市场化主体不断介入环卫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行业的后端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由政府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实行市场化运作。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上游主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工程设计及建设、设备及材料供应商等,下游包括地方政府环卫部门及电力公司。

(二)装备制造行业

环保装备制造作为绿色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重要物质基础和技术保障,根据《环保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我国将全面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提升高端装备供给能力,推动发展模式向标准化、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转型,进一步提高绿色低碳转型的保障能力。

垃圾焚烧处理设备制造是环保领域的应用,即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运营所采用的垃圾处理设备系统,主要包括垃圾接收系统、锅炉焚烧系统、烟气处理系统、自动控制系统、余热利用系统、电气系统和水处理系统等专业系统。

目前国际和国内主流的垃圾焚烧技术为炉排炉技术,炉排炉技术具有适应范围广、技术成熟可靠、运行维护简便等优点。早期的炉排炉设备市场基本被外资企业垄断,其中比利时希格斯炉排炉、德国马丁炉排炉、日本田雄SN炉排炉等占据优势,近年来国内企业逐步通过引进技术和自主研发实现了关键设备的国产化替代,除本公司外,国内其他主要垃圾焚烧处理设备制造企业还有三峰环境、光大环境、康恒环境、杭州新世纪等。

装备制造收入与公司获取并执行的订单直接相关。公司获取市场上的环保项目和新材料制造项目的装备订单量越多,则对公司未来装备制造收入的增长带来支持,季节性和区域性影响不明显。目前公司装备制造的周期性主要受环保行业和新能源材料行业的周期影响。

(三)新能源材料行业

在碳达峰、碳中和的大背景下,随着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及电池各类应用场景不断拓展,造就锂电池巨大的市场需求。而正极材料作为锂电池的核心关键材料,其电化学性能、制造技术的研发提升是促进锂电池普及应用的重要技术研发着力点、突破口与推动力;其中,三元正极材料凭借其容量密度高、用户体验优等特性,成为了锂电池正极材料的主要类型,在动力锂电领域具有良好发展前景。而在三元正极材料中,高镍三元正极材料与中低镍三元正极材料相比区别核心在镍钴锰配比,通过提升镍元素含量实现提升容量密度。

近年来,国家针对新能源行业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促进新能源产业链发展。2021年10月,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快发展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2022年6月,交通运输部等四部门发布《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积极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运输工具。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是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措施。

国务院办公厅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中提出,2025年纯电动乘用车新车平均电耗降至12.0千瓦时/百公里,新能源汽车新车销售量达到汽车新车销售总量的20%左右。该目标的实现对高能量密度、高续航里程、高性价比的动力电池开发提出了新的要求,而高镍三元材料动力电池正依靠其能量密度大、续航里程高等优势成为中高端车企共同选择的技术路线,保持着市场份额的快速增长,以满足消费者对智能驾驶的高耗电、高续航需求。根据GGII数据显示,预计到2025年,全球及中国三元正极材料中高镍产品的占比将达到50%以上,作为生产高镍三元材料的重要原料,上游高冰镍产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目前在该行业经营的国内公司主要有:华友钴业、中伟股份、容百科技、格林美、当升科技等。

(一)主营业务

公司是国内规模最大的低碳环保服务商之一,将“为人类创造洁净、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生活环境”作为发展使命,持续不断向社会提供一流低碳环保技术、产品及服务。2022年以来,在碳达峰碳中和的背景下,公司顺应新能源产业快速发展的趋势,战略布局新能源材料行业,公司主营业务形成了环境治理、装备制造和新能源材料三大业务板块协同发展的格局。其中,环境治理业务板块具体业务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餐厨垃圾处理、污泥处理等;装备制造业务板块具体业务包括环保装备和新能源材料装备研发制造;新能源材料业务板块具体业务包括上游高冰镍、中游三元正极材料、下游电池废料回收等。

本公司垃圾焚烧业务涵盖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全产业链,包括核心技术研发、关键设备制造销售及项目投资、项目建设、运营管理等领域,是国内领先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企业。公司在全国各地投资、建设、运营生活垃圾焚烧厂,并在垃圾焚烧厂附近投资、建设、运营餐厨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农林废弃物处理和工业固废处理项目,与生活垃圾进行协同处置;同时,公司介入行业上下游的环保装备研发制造销售、环保工程承包建设、垃圾清运、渗滤液处理等领域。

报告期,公司主要产品包括电力销售、垃圾处置服务、设备销售及服务等,通过向电力公司提供电力,并收取发电收入,向地方政府环卫部门提供垃圾焚烧处理服务,并收取垃圾处置费。

公司主要通过增加生活垃圾处理运营项目规模,并协同开展相关环境治理业务、自主研发制造销售装备、一体化运营新材料业务等,来提升公司未来营业收入和利润水平。

(二)经营模式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以特许经营模式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餐厨、污泥等垃圾处理项目运营业务;同时,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自主研发、制造和销售核心的垃圾焚烧处理设备以及渗滤液处理、餐厨垃圾处理等其他设备,供公司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和运营所需,并开展设备对外销售和服务。公司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经验丰富,投资和运营成本管控能力强,稳定运营能力、发电效率居行业领先,投运项目以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为主,公司业务毛利率较高,是公司专业化管理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的综合体现。2022年公司将多年积累的成套设备研发能力、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经验向新能源材料行业延伸,进一步提升公司业务发展及盈利空间。

公司主要业务经营模式如下:

1、运营模式

(1)垃圾处理项目投资建设运营模式

公司垃圾处理项目运营的主要模式为BOT、BOO。其中,BOT模式(建设一经营一移交)是指政府授予企业特定范围、一定期限内的独占特许经营权,许可其投资、建设、运营垃圾处理项目并获得垃圾处置费及发电收入,在特许经营权期限到期时,项目资产无偿移交给政府;BOO模式(建设一拥有一经营)是指政府授予企业特定范围内的独占特许经营权,许可其投资、建设、运营垃圾处理项目并获得垃圾处置费及发电收入,项目资产为企业所有,无需移交给政府。BOT、BOO项目公司需要投入大笔资金完成项目建设,经营周期长。项目运营的主要收入是发电收入和垃圾处理收入。

(2)装备生产销售和服务模式

公司通过自主研发制造核心垃圾处理成套设备,向公司各项目运营公司以及外部客户进行销售,并提供相应服务。设备销售及服务属于订单式生产,根据规模、性能要求、环保排放标准等进行定制。

2、采购模式

(1)垃圾处理项目采购模式

在采购方面,公司主要通过与工程承包商签订协议,由工程承包商具体实施项目土建施工、设备安装等服务;公司子公司伟明设备主要负责提供垃圾焚烧处理设备、烟气处理设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和高低压电气等垃圾焚烧发电关键设备,余热锅炉由公司自主设计并委托专业的锅炉生产商进行制造。

除项目建设涉及的采购事项外,公司垃圾焚烧等项目运营过程中也会采购石灰、活性炭、水、电等原材料。

(2)装备制造业务采购模式

在采购方面,公司主要通过与主材、辅材及外购件厂商签订协议,开展钢材、炉排片、布袋、龙骨等采购工作。

3、盈利模式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通过提供垃圾处理服务、销售电能及销售垃圾处理成套设备实现盈利。收入来源主要包括:(1)通过购售电合同向购电方出售电力取得发电收入;(2)通过接收、处理垃圾收取垃圾处理服务费;(3)通过销售垃圾处理成套设备并提供相应服务取得收入;(4)EPC建造收入。

(三)市场地位

公司是我国规模最大的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企业之一,拥有技术研究开发、关键设备设计制造、项目投资建设、项目运营管理等全产业链一体化优势,在长三角等东部沿海发达地区拥有较高市场份额,同时公司积极介入中西部地区市场,在全国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2021年度,公司垃圾焚烧处理量664.45万吨,占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21年度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量的3.69%。其中,公司浙江省垃圾焚烧处理量493.46万吨,占浙江省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量的35.91%。

3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1近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2报告期分季度的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季度数据与已披露定期报告数据差异说明

□适用 √不适用

4股东情况

4.1报告期末及年报披露前一个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情况

单位: 股

4.2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4.3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4.4报告期末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 名股东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公司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1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达2,022,377.68万元,同比增长37.38%,所有者权益1,054,396.51万元,同比增长27.67%,资产负债率47.86%,实现营业收入444,614.21万元,同比增长3.66%,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65,319.26万元,同比增长3.01%。

具体详见公司年报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的内容。

2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适用 √不适用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23-030

转债代码:113652 转债简称:伟22转债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3年4月21日在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6楼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朱善银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审议,本次董事会表决通过以下事项:

1、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总裁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伟明环保审计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32)。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33)。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公告编号:临2023-034)。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社会责任暨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社会责任暨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1、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为保障公司日常经营所需资金和业务发展需要,2023年度公司(含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拟合计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包含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额度、票据融资额度、银行保函额度、固定资产贷款额度、融资租赁等,融资担保方式为信用、保证、抵押及质押等。授信额度最终以实际签署合同金额为准,授权有效期自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该议案之日起至2023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融资期限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全权代表公司在上述授信额度内确定合作金融机构,办理综合授信额度的申请,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本次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实际融资金额,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资金需求而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35)。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36)。

董事陈革、项鹏宇、项奕豪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3票回避。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4、审议通过《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5、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2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6、审议通过《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员工的积极性,使其更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以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拟定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拟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37)。

公司董事陈革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本议案表决。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7、审议通过《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董事陈革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本议案表决。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8、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有关事项。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认激励对象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或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相关协议书、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和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时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

(7)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事宜;

(8)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承事宜;修改《公司章程》、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9)授权董事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0)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文件;

(11)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公司董事陈革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本议案表决。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9、审议通过《关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公司总体工作安排,公司决定暂不召开审议本次股东大会,待相关工作及事项准备完成后,公司董事会将另行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23-034

转债代码:113652 转债简称:伟22转债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公告格式》《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2020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378号文《关于核准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核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采用原股东优先配售与网上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200万张,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120,000.00万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人民币9,716,981.13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1,190,283,018.87元,上述款项已于2020年11月06日全部到位。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不含税金额9,716,981.13元,扣减其他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合计人民币1,716,037.7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88,566,981.13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0年11月06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20]第ZF10953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2、2022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1252号《关于核准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核准,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477万张,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477,000,000.0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人民币11,077,500.00元(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1,465,922,500.00元,上述款项已于2022年07月28日全部到位。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不含税金额10,450,471.70元,扣减其他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合计人民币1,908,349.0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64,641,179.25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2年07月28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0939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管理与监督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公司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管理与监督,不存在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

1、2020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2020年11月17日,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2020年12月3日,公司分别会同全资子公司东阳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双鸭山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永丰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以及中信建投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2020年12月29日,为开展委托理财,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充分保障保荐机构、独立董事以及监事会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权。协议各方均按照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

2、2022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2022年8月8日,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2022年8月11日,公司分别会同全资子公司卢龙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昌黎县嘉伟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以及中信建投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2022年8月16日,公司分别会同全资子公司罗甸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蛟河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武平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以及中信建投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充分保障保荐机构、独立董事以及监事会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权。协议各方均按照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余额如下:

1、2020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存放情况

注:鉴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债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的募集资金已按规定用途使用完毕,其中在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中剩余资金(含理财收益及利息收入)总额为3,183,223.24元,已转入一般结算账户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上述五个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零,将不再使用。为加强公司资金账户管理、减少管理成本,公司决定对上述五个公开发行A股可转债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予以注销。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完成注销五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与子公司、保荐机构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和四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2、2022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存放情况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本年内,本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如下:

1、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2020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在2022年度使用情况为:

2、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2022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在2022年度使用情况为: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2022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1、2020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情况

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并按计划达到预期收益,公司于本次发行完成前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部分募投项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F10980号专项鉴证报告。截至2020年11月18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合计人民币27,308.22万元,其中包括预先投入东阳市生活垃圾焚烧综合利用项目(一期)12,293.76万元、双鸭山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11,605.10万元和永丰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3,409.36万元。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7,308.22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公司保荐机构、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该事项均发表了同意意见。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已将27,308.22万元募集资金转至自有资金银行账户,完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的置换工作。

2、2022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情况

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并按计划达到预期收益,公司于本次发行完成前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部分募投项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0968号专项鉴证报告。截至2022年08月03日止,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实际已投入的金额为人民币59,747.63万元、已支付发行费用人民币72.91万元,公司决定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该项目的部分金额为人民币50,633.45万元,其中包括预先投入卢龙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及焚烧发电项目10,491.02万元、昌黎县城乡静脉产业园特许经营项目(一期)14,984.81万元、罗甸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17,360.16万元、蛟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1,129.85万元、武平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6,594.70万元和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72.91万元。公司于2022年08月1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50,633.45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公司保荐机构、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该事项均发表了同意意见。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已将50,633.45万元募集资金转至自有资金银行账户,完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的置换工作。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不存在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1、2020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闲置募集资金理财情况

2020年11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合计使用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65,000万元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并在决议有效期内公司可根据理财产品期限在可用资金额度内滚动投资使用。

2021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合计使用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产品,并在决议有效期内公司可根据产品期限在可用资金额度内滚动投资使用。

根据上述决议,为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公司通过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2、2022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闲置募集资金理财情况

2022年8月1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合计使用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产品。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尚未使用上述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不存在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2020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结余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A股可转债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的募集资金已按规定用途使用完毕,其中剩余资金(含理财收益及利息收入)总额为3,183,223.24元,已转入公司基本账户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均已销户。

2、2022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结余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尚未使用募集资金31,423.07万元(含累计收到的募集资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及理财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356.62万元),占募集资金净额的21.45%。尚未使用完毕的原因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款项尚未支付,该部分资金将继续用于实施承诺项目。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情形。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1日

附表:1、2020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2022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附表1:2020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截至2022年12月31日)

单位:万元

附表2:2022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截至2022年12月31日)

单位:万元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23-037

转债代码:113652 转债简称:伟22转债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超过1,308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69,421.355万股的0.77%。其中首次授予不超过1,048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69,421.355万股的0.62%,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量的80.12%;预留26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69,421.355万股的0.15%,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量的19.88%。

●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二)公司最近三年主要业绩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四、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超过1,308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69,421.355万股的0.77%。其中首次授予不超过1,048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69,421.355万股的0.62%,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量的80.12%;预留26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69,421.355万股的0.15%,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量的19.88%。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技术和业务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也不包括《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160人,具体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技术和业务骨干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子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四)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9.21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9.21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

(二)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17.74元的50%,为每股8.87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18.41元的50%,为每股9.21元。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七、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但下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此60日期限之内。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三季报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三季报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下转24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