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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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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3-04-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魏建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红栓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海萍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备注: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未在“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中列示,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回购专户股份数为40,000,043 股,占公司报告期末总股数的 0.47%。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一)相关股权激励事项

(二)公司回购事项

H股股份回购

2023年2月8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 202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新本公司回购 H 股一般性授权的议案》,根据该议案本公司获授权可在有关期间回购本公司 H 股总面值不得超过本公司于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日期已发行H股数目的10%(相当于251,119,900 股H股股份)。

2023年2月,本公司于香港联交所回购H股股份192,423,000股,购买的最高价为港币12.42

元╱股,最低价为港币10.1元╱股,使用资金总额为港币2,197,847,281元(不含交易费用)。上述回购股份已于2023年3月9日完成注销。

(三)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3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魏建军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红栓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海萍

合并利润表

2023年1一3月

编制单位: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魏建军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红栓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海萍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3年1一3月

编制单位: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魏建军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红栓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海萍

(三)2023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23-059

转债代码:113049 转债简称:长汽转债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4月21日,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汽车”或“公司”)以现场方式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卢彩娟女士主持,公司部分高管列席本次会议,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4月6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决议如下:

审议《关于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及审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保证第一季度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详见《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审议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通过。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23-058

转债代码:113049 转债简称:长汽转债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4月21日,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会议由董事长魏建军先生主持,本公司部分高管列席本次会议,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4月6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决议如下:

审议《关于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详见《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审议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通过。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23-057

转债代码:113049 转债简称:长汽转债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第三期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暨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解锁股票数量:893.5595万股

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期:838.0920万股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55.4675万股

●本次解锁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23年 4月27日

一、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2020年1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已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0年3月1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一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已对修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3月23日,本公司在公司网站OA平台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公司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于2019年7月30日-2020年1月30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与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0年4月15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一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0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非执董事就调整激励对象名单、数量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满足,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确定的授予日。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0年6月4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根据《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本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完成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登记工作。在限制性股票的资金缴纳过程中,共有281名激励对象实际进行认购,其中47名激励对象进行了部分认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未参与认购。 因此本公司实际向281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4,930.35万股限制性股票。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0年7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议案》,同意本公司回购注销离职或岗位调迁激励对象部分限制性股票,并根据《2020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619,200股,调整后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4.12元/股,并按《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1年1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议案》,同意本公司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由于本公司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已实施完毕,因此拟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613,000股,拟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4.12元/股,并按《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1年1月28日,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的授权,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本公司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1月28日。并以21.08元/股的价格授予347名激励对象874.8万份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时,监事会出具了《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激励对象名单及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注销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核查意见》,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1年3月1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2020年前三季度A股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拟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84元/股,并按《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1年3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因公司2020年前三季度A股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对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0.80元/股。

2021年3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议案》,同意本公司回购注销离职、岗位调迁、降职或激励对象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激励对象的部分限制性股票。拟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73,900股,由于本公司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已实施完毕及2020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已实施完毕,拟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84元/股,并按《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

2021年4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根据上述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1年5月13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根据《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本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完成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登记工作。在限制性股票的资金缴纳过程中,共有149名激励对象实际进行认购,其中106名激励对象进行了部分认购。19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未参与认购。 因此本公司本次实际向149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114.915万股限制性股票,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1年8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根据上述议案,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岗位调迁,根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管理办法》、《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项下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本公司拟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1,467,200股,由于本公司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及2020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已实施完毕,拟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84元/股,并按《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本公司拟回购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11,000股,由于本公司2020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已实施完毕,拟回购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20.80元/股,并按《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

2021年10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2021年半年度A股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拟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54元/股,调整后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0.50元/股。并按《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

2022年2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根据上述议案,因部分激励对象降职或激励对象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根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管理办法》、《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项下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本公司拟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198,370股,拟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54元/股,并按《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

2022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根据上述议案,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根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管理办法》、《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项下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本公司拟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125,000股,拟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54元/股,并按《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述注销事项尚未完成。

2022年4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述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2年5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2021年度A股利润分配实施,根据《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对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拟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47元/股,调整后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0.43元/股,并按《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2年11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根据上述议案,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根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管理办法》、《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项下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本公司拟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369,040股,拟回购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9,750股。拟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47元/股,拟回购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0.43元/股,并按《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3年2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根据上述议案,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岗位调迁、降职、激励对象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根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管理办法》、《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项下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本公司拟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171,720股,拟回购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2,650股。拟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47元/股,拟回购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0.43元/股,并按《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3年3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述议案,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或岗位调迁,根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管理办法》、《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项下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本公司拟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40,920股,拟回购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2,000股。拟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47元/股,拟回购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0.43元/股,并按《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同日,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向部分激励对象回购注销已发行的部分限制性股票。

2023年4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述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期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规定,本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自2023年4月27日起进入三个解锁期,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自2023年1月28日起已进入第二个解锁期: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除限售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在281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254名激励对象达到个人业绩考核要求,满足本项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制的股份数目为838.0920万股。在149名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142名激励对象达到个人业绩考核要求,满足本项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制的股份数目为55.4675万股,具体情况如下:

首次授予具体解除限售情况如下:

预留授予具体解除限售情况如下: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3年4月27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893.5595万股

其中:首次授予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838.0920万股

预留授予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55.4675万股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且符合《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和《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要求,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为激励对象申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254名激励对象第三期解除限售期838.0920万股限制性股票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42名激励对象第二期解除限售期55.4675万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除部分激励对象在限售期届满前离职、岗位调迁、降职或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不符合部分或全部解除限售条件外,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期的254名激励对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的142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254名激励对象第三期解除限售期838.0920万股限制性股票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42名激励对象第二期解除限售期55.4675万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解锁已履行相应程序,本次解锁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转债代码:113049 转债简称:长汽转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