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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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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3-04-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49版)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截至2022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267名、注册会计师2,392名、从业人员总数10,620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674名。

立信2021年业务收入45.23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4.29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5.65亿元,上市公司审计收费7.19亿元。

2022年度立信为646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40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2年末,立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61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2.50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立信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30次、自律监管措施无和纪律处分2次,涉及从业人员82名。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1)项目合伙人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姚丽强

(2)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里全

(3)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郭宪明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内未曾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三)审计收费

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定价。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根据2022年度具体的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立信协商确定相关的审计费用(包括内控审计费用)。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审计委员会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已连续5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2022年度年审过程中,年审注册会计师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业,重视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了解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沟通,较好地完成了2022年度报告的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提议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的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2、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议案得到所有董事一致表决通过,本事项尚须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5、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002915 证券简称:中欣氟材 公告编号:2023-020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欣氟材”或“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徐建国先生、陈寅镐先生、梁流芳先生、袁少岚女士和徐寅子女士回避表决。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对2023年度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如下: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欣氟材”)接受白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建设”)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在新昌县白云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大酒店”)、浙江新昌白云山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山庄”)、新昌县白云文化艺术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艺术村”)进行业务招待,在浙江大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齐机械”)进行五金商品采购,在新昌白云人家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人家”)采购商品。

为强化关联交易管理,提高决策效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度全年与公司控股股东下属企业白云山庄、白云大酒店、白云艺术村、白云人家,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控制的企业白云建设,以及公司董事陈寅镐近亲属控制的企业大齐机械等关联方涉及的提供的业务招待、建设工程施工、采购五金商品、采购产品等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预计,预计总金额人民币11,235.00万元。

(二)预计关联交易类别及金额

单位:万元

(三)上一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

单位:万元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基本情况

(1)关联人名称:白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伯安

注册资本:113,300万人民币

住所:浙江省新昌县南明街道鼓山中路181号

主营业务:生产销售:牧草杂交狼尾草、草种; 环境工程设计、施工;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城市道路照明工程、钢结构工程、公路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桥梁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桩基工程施工、地基基础工程、体育场地设施的施工及工程设计、矿山覆绿工程(以上范围凭资质经营);机械租赁;消防技术咨询、消防检测技术服务;水电机械设备安装;销售:消防器材、金属材料、五金交电、花岗岩石材墓料、石雕工艺品;自有房屋出租;生产销售:草制品。

(2)关联人名称:浙江新昌白云山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刚

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

住所:浙江省新昌县南明街道人民西路115号

主营业务:经营:宾馆;餐饮服务: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零售:预包装食品、卷烟、雪茄烟。销售:日用百货,商品服务;收购:食用农产品(蔬菜、水果、坚果、茶叶、肉类、蛋类、水产品)

(3)关联方名称:新昌县白云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亚明

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住所: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沿江中路8号

主营业务:宾馆、茶座;零售:预包装食品、特殊食品;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零售:卷烟、雪茄烟、日用百货。

(4)关联人名称:浙江大齐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菊英

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

住所:浙江省新昌县羽林街道新岩路3号。

主营业务:生产销售:石化设备及配件、机械设备及配件、制冷设备及配件、法兰、金属制品、五金配件、环保设备及配件、液压油缸、紧固件、液压零部件、标准件、非标准件;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5)关联人名称:新昌县白云文化艺术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文科

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

住所:浙江省新昌县人民西路164号1-3幢

主营业务: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烟草制品零售;文化艺术活动策划、展览展示服务;电子商务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茶室服务;销售:食用农产品(毛茶)、花卉、古玩、艺术品、字画(以上不含文物)、金属材料、针纺织品、纺织原料、日用百货、五金交电、文教用品;票务服务、旅游信息咨询、代订客房;音乐、美术

(6)关联人名称:新昌白云人家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定放

注册资本:1,000万

住所: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1幢、2幢、3幢

主营业务:食品经营;货运:普通货物运输; 食用农产品配送、收购;网上订餐服务;仓储服务;粮油作物、蔬菜种植;水产养殖;畜禽养殖;销售:日用百货、厨房用具;餐饮管理。

(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白云建设法定代表人吕伯安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徐建国的妹夫,该关联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关联情形;白云山庄、白云大酒店、白云艺术村、白云人家是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白云伟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该关联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关联情形;大齐机械法定代表人陈菊英是公司董事陈寅镐的姐姐,该关联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关联情形。

(三)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能够履行和公司达成的各项协议,不存在履约风险。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上述公司与公司发生的业务往来属于正常经营往来。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依据,具体由双方根据交易商品的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并根据市场价格变化及时对关联交易价格做相应调整,体现了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子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行为。

(二)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上述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均根据交易双方生产经营实际需要进行,并根据交易双方平等协商的进展及时签署具体协议。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系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业务和市场选择行为,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全部交易是在公平原则下合理进行的市场化行为,交易价格公允,未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亦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利益。公司主要业务不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

1、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预计的2023年度关联交易符合实际经营需求,遵循了平等、自愿和有偿原则,交易定价原则公允、合理,有利于公司业务经营的正常运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差异的说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交易事项符合市场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况。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表决程序及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子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正常交易,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未对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子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相关资料,监事会认为,公司预计2023年度关联交易计划中所述的关联交易属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符合公司发展需要,遵循了市场定价的公允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六、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八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002915 证券简称:中欣氟材 公告编号:2023-021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欣氟材”或“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权责利相统一、报酬与风险相对应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参考行业及地区的收入水平,公司制定了2023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具体如下:

一、本方案适用对象

公司董事、监事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

二、本方案适用期限

本方案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至新的薪酬方案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后失效。

三、薪酬标准

(一)公司董事薪酬方案

1、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12万元/年,津贴标准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后,按月发放,除此之外不在公司领取其他薪酬,不参与公司薪酬绩效考核。独立董事履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2、外部董事在公司领取董事津贴。津贴标准 8 万元/年,津贴标准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后,按月发放,除此之外不在公司领取其他薪酬,不参与公司薪酬绩效考核。外部董事履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3、内部董事报酬由董事津贴和薪酬构成。津贴标准8万元/年,津贴标准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后,按月发放;同时按其担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岗位领取薪酬,并参与公司薪酬绩效考核。具体薪酬构成、标准和发放依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二)公司监事薪酬方案

1、外部监事在公司领取监事津贴。津贴标准5万元/年,津贴标准经股东大会审议后,按月发放,除此之外不在公司领取其他薪酬,不参与公司薪酬绩效考核。外部监事履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2、内部监事的报酬由监事津贴和薪酬构成。津贴标准5万元/年,津贴标准经股东大会审议后,按月发放;同时按其实际任职的岗位领取薪酬,并参与公司薪酬绩效考核。

(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公司设立执行委员会,执委会为公司常设机构,是公司为贯彻落实公司董事会确定的经营方针和战略而设立的最高经营管理机构。因此,高级管理人员包含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公司执委会委员以及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薪酬结构由年薪和业绩奖励两部分构成。

1、年薪

(1)年薪及岗位级别系数。公司根据高管岗位的职责、任职资格、工作强度、法律责任和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年薪及岗位级别系数。

其中,董事长岗位级别系数为1,总经理岗位级别系数为 0.9-1.0,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执委会委员等经营副职岗位级别系数为 0.4-0.9。

高级管理人员年薪以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年薪为基数,计算公式如下:

高管年薪=董事长或总经理年薪×岗位职务级别系数

对兼任多岗位的同一高管,在确定其职务级别系数时可适当调高,但不超过0.9为上限。年薪、岗位职级系数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董事长年薪为180万元/年,岗位级别系数为1,其他高级管理人的岗位级别系数和年薪如下:

(2)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

按照发放方式,年薪分为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占比为50%:50%,其中基本年薪为固定收入,绩效年薪为浮动收入,未含其他各类津贴,具体如下:

基本年薪:年薪固定部分,不与绩效考核挂钩,每月核发。

绩效年薪:年薪浮动部分,与绩效考核挂钩,以公司年度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并在考核完成后一次性发放。

个人绩效年薪= 个人绩效年薪基数×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系数

(3)绩效薪酬考核的指标应包括如下三个部分:

① 公司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② 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年度绩效目标及完成情况;

③ 其他指标完成情况。

(二)业绩奖励

为建立高管团队和骨干员工的收入与公司净利润增长的直接挂钩机制,公司将根据每年净利润的完成情况计提业绩奖励基金,用于对管理层发放的年薪之外的业绩奖励。具体计提及分配按照《业绩奖励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四、其他规定

1、上述薪酬为含税收入,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3、上述人员绩效薪酬部分因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实际支付金额会有所浮动。

五、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002915 证券简称:中欣氟材 公告编号:2023-022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欣氟材”)本次为全资子公司福建中欣氟材高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宝科技”)和控股子公司江西中欣埃克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埃克盛”)分别提供担保,合计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例为25.56%;本次担保对象高宝科技和江西埃克盛的资产负债率均未超过70%。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2023年度公司预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不超过50,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担保额度有效期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上述额度范围内的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在符合要求的担保对象之间进行担保额度的调剂,最终的担保金额和期限以实际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在上述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额度范围内签署上述担保相关的合同及法律文件,授权有效期与上述额度有效期一致。在前述额度及授权期限内,实际担保额度可在授权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

本事项尚需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提供担保额度预计情况

根据公司2023年度业务发展需要,公司2023年度拟预计的对子公司担保额度为50,000万元人民币,担保额度可以在符合要求的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之间进行内部调剂。

拟担保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本次预计的担保额度内被担保人均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担保对象和实际担保金额根据公司及子公司业务需要及融资申请确定,包括以下子公司:

(一)拟被担保人:福建中欣氟材高宝科技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07年11月07日

2、注册地址:清流县温郊乡桐坑村8号

3、法定代表人:王超

4、注册资本:贰亿柒仟叁佰万圆整

5、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危险化学品生产;有毒化学品进出口;货物进出口;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国内贸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股权结构:公司持有高宝科技100%股权。

7、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8、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拟被担保人:江西中欣埃克盛新材料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18年07月09日

2、注册地址:江西省贵溪市硫磷化工基地

3、法定代表人:徐寅子

4、注册资本:叁亿壹仟肆佰贰拾玖万元整

5、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货物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6、股权结构:公司持有江西埃克盛51%股权,浙江埃克盛化工有限公司持有江西埃克盛49%股权。

7、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8、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目前尚未就本次预计额度签订相关担保合同,上述预计担保总额仅为公司拟提供的担保额度,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额度范围内办理相关事宜。上述担保尚需股东大会审议及相关银行审核同意,担保合同具体内容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拟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等融资事项提供担保,本次担保额度是公司根据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日常经营需要而进行的合理预计,本次担保有利于满足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经营发展中的资金需求,提高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融资能力和融资效率,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长远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其中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中,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提供同比例担保,被担保公司经营情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偿债能力良好,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拟在2023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目的为满足公司下属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提高公司融资决策效率,担保风险可控,公司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2023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事项。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拟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预计事项,属于公司内部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可以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顺利开展,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目前担保对象生产经营正常,具有良好信用记录和偿债能力,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转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2023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事项。

七、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为合并报表范围外主体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包含尚未使用的担保额度)为5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25.56%;实际担保余额为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全部为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事项,不存在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002915 证券简称:中欣氟材 公告编号:2023-023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欣氟材”或“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在确保不影响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进行现金管理,适时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等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一)管理目的

为了充分合理地利用自有资金,在不影响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部分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提升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效率。

(二)额度

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三)投资品种

主要购买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中、低风险短期理财产品,以及进行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大额存单、国债逆回购、收益凭证、资管计划等方式的短期现金管理。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证券投资,不得购买以股票及其衍生品及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信托产品。单个投资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四)有效期限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五)实施方式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理财产品发行主体、明确理财金额、选择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等,同时授权公司财务负责人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六)资金来源

公司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

(七)关联关系

公司及子公司与提供理财产品的金融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公司及子公司拟投资的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收益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而低于预期。

2、公司及子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实施,投资理财的未来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风险。

(二)投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及子公司每笔理财事项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协议等各项法律文件,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具体实施,其资金支付手续需严格履行相应的公司审批流程。

2、公司及子公司指派财务部门及财务人员负责对理财产品的收益与风险进行充分分析、评估,审慎决策,并建立相关的业务流程和检查监督机制。在理财期间,公司将密切与理财产品发行方进行联系与沟通,跟踪理财产品的最新动态,如若判断或发现存在不利情形,将及时采取措施,最大限度控制投资风险,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3、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审查,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财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4、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三、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坚持规范运作,保值增值、防范风险,在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部分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对理财产品进行充分预估和测算的基础上进行合理适度的理财投资,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及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相关审批程序

(一)董事会意见

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在保证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0,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目前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前提下,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10,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为了充分合理地利用自有资金,提升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

七、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002915 证券简称:中欣氟材 公告编号:2023-025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15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16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适用日期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准则解释第15号》,解释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准则解释第16号》,解释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问题,并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指企业,下同)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变更的主要内容

1、根据《准则解释第15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 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本解释所称“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包括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时产出的样品等情形;

(2)《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 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 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2、根据《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基于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002915 证券简称:中欣氟材 公告编号:2023-026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56人,可解除限售数量为160.44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49%;

2、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7人,可解除限售数量为35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11%;

3、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及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认为2021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2月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2月5日,公司通过公司官网对激励对象名单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21年2月5日起至2021年2月21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innfo.com.cn)披露的《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1年3月1日,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1年3月2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3月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22年2月1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2年4月2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7、2023年4月2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二、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限售期届满或即将届满

1、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为第二个限售期。在满足相关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况下,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的上市日为2021年5月19日,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23年5月18日届满。

2、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为第一个限售期。在满足相关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况下,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的上市日为2022年3月3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3年3月2日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度股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设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56人,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为17人。因公司实施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因此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

(一)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名单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情况:

注:1、表中股份数量均为公司实施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数量。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买卖股份应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发布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二)预留授予授予激励对象及名单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情况:

注:表中股份数量均为公司实施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数量。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进行了审核,经核实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公司层面业绩指标、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等其它解除限售条件均已达成,且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的考核结果相符,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参与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其满足《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事项董事会已经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解除限售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六、监事会核实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56名激励对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7名激励对象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况,其解除限售程序合法、有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23年5月18日届满、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3年3月2日届满且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和《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为激励对象办理后续解除限售所需的全部事宜。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激励计划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解除限售相关手续;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23年5月18日届满、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3年3月2日届满,本次解除限售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激励计划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买卖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八、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止报告出具日,中欣氟材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且已取得必要的审批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九、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002915 证券简称:中欣氟材 公告编号:2023-029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行2022年年度报告网上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

为便于广大投资者进一步了解公司2022年年度经营情况,公司定于2023年5月8日(星期一)下午14:00至16:00在“中欣氟材投资者关系”小程序举行2022年度业绩网上说明会。本次网上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陆“中欣氟材投资者关系”小程序参与互动交流。为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提前向投资者征集问题,提问通道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开放。

参与方式一:在微信小程序中搜索“中欣氟材投资者关系”;

参与方式二:微信扫一扫以下二维码:

投资者依据提示,授权登入“中欣氟材投资者关系”小程序,即可参与交流。

(下转5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