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78版)
3、恒洋化工
被担保人名称:建德市恒洋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建德市大洋镇新成村
注册地址:建德市大洋镇新成村
注册资本:28,504,521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仇建龙
主营业务: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食品添加剂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肥料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08年10月6日
是否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属于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恒洋化工100.00%的股权。
恒洋化工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截至2023年3月31日,恒洋化工资产负债率为30.47%。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尚未就上述担保事项与相关机构签署协议,此次事项是确定年度担保预计总金额,相关担保协议具体内容将由公司及被担保的子公司与银行共同协商确定。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累计金额为0万元(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公司为子公司审批有效的担保总额为2,0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2年3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1.99%。
五、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4月2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子公司向银行融资及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为了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的发展和生产经营需求,同意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拟从银行融资金额不超过50,000.00万元。公司及子公司以自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土地、机器设备等)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资产抵押、质押等方式。同时,公司为子公司浙江舜跃、福建舜跃和恒洋化工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30,000.00万元。本次融资及担保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融资及担保额度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2024年度融资及担保事项前有效。
董事会认为:本次融资担保主要是为了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的发展和生产经营需求。被担保子公司目前财务状况稳定,财务风险可控。此次融资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有利于支持子公司的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不存在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情况,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同意上述融资担保行为。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与子公司向银行融资及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是为了公司及子公司的发展和生产经营需求,公司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子公司,公司在融资及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不会对公司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融资担保事项。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子公司向银行融资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财通证券对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子公司向银行融资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一)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二)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融资及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003017 股票简称:大洋生物 公告编号:2023-028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对“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对“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解释,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二)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三)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
(四)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原会计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五)变更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
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简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对于企业(指发行方,下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2、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4月21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新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
(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二)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003017 股票简称:大洋生物 公告编号:2023-031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获得补助的基本情况
2023年1月1日至3月31日,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生物”或“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累计收到政府补助金额为人民币2,575,244.43元(未经审计),具体补助情况详见附件。
二、补助的类型及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公司
1、补助的类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一政府补助》的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公司上述获得的政府补助不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故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2、补助的确认和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一政府补助》的规定,上述政府补助属于与公司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或递延收益;属于与公司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具体会计处理最终以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3、补助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2023年1月1日至3月31日的政府补助,预计将会增加公司2023年利润总额2,575,244.43元。最终会计处理及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以注册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合理合规地使用政府补助资金,实现政府补助资金的高效使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一)有关补助的政府文件;
(二)有关补助的收款凭证。
特此公告。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5日
附件:
2023年1-3月份收到政府补助一览表
■
注:
1、上述政府补助类型均为与收益相关。
2、序号1-8政府补助均计入其他收益。
3、上述政府补助以后年度是否持续发生具有不确定性。
证券代码:003017 股票简称:大洋生物 公告编号:2023-025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拟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所”或“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审计机构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于2013年12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管理总部设立于杭州,系原具有证券、期货业务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事务所名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3年12月19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杭州市江干区新业路8号华联时代大厦A幢601室
首席合伙人:余强
上年度末(2022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91人
上年度末注册会计师人数:624人
上年度末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236人
最近一年(2021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100,339万元
最近一年审计业务收入:83,688万元
最近一年证券业务收入:48,285万元
上年度(2021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36家、
上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主要行业:
(1)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
(2)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3)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5)制造业-医药制造业
上年度上市公司审计收费总额11,061万元
上年度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8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未计提职业风险基金,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0,000万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在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中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赔付。
3.诚信记录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5次,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16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5次、自律监管措施2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
3.独立性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收费85万元,其中年报审计收费65万元,内控审计收费20万元。
上期审计收费80万元,其中年报审计收费60万元,内控审计收费20万元。
本期审计费用的定价原则根据公司的所处行业、业务规模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参与审计工作的项目组成员的级别、投入时间和工作质量双方协商确定。
二、拟续聘审计机构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本次拟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了审查,认为中汇所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经验和资质,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向董事会提议拟续聘中汇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中汇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同时具备足够的独立性、投资者保护能力,能满足公司2023年度相关审计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中汇所在担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期间,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勤勉尽职,为公司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较好的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审计工作;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拟续聘中汇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拟续聘中汇所作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授权公司管理层签订审计协议。
(四)生效日期
本次拟续聘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
(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二)审计委员会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意见;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四)深交所要求报备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