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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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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
基金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基金转换
业务的公告

2023-04-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在销售机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通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

一、适用基金范围

本次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基金有:

二、适用投资者范围及办理场所

前述适用基金的转换业务仅限于通过销售机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的投资者。

三、开通时间

2023年4月25日起(含),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前述适用基金的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基金暂停转换时,以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为准。

四、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一)基金转换是指本公司旗下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二)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售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的基金。

(三)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

(四)基金转换业务的定价原则视转入和转出时的基金类型不同而定,并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若投资者转换申请在规定交易时间后,则该申请受理日顺延至下一开放日。

(五)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六)基金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先进先出”即首先转换持有时间最长的基金份额。如果同一投资者在基金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提出转出基金的赎回申请,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七)单笔转换最低申请基金份额适用各基金《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关于最低赎回份额的规定。销售机构规定不同的最低赎回份额的,以公告为准。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低于该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公告规定的最低持有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强制赎回。

(八)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对投资者T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九)基金转换后,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处理程序进行受理。

(十一)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位数依照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转换费用及计算公式

(一)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二)基金转换费用的计算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

补差费用=转入金额×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

补差费率=MAX[(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申购费率),0]

如转入基金或转出基金申购费适用固定费用,则补差费用=MAX[(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用),0]

净转入金额=转入金额-补差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以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为准,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参照如下:

补差费率参照如下:

六、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一)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二)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三)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四)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入或某笔转出。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暂停转换或暂停后重新开放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公告。

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调整上述转换的收费方式、费率水平、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介上予以公告。

七、特别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如发布某基金暂停大额申购或其他限制申购金额的业务公告,且该基金为本公告所述转入基金的,本公告所述基金转换业务亦受其约束。

八、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在购买基金前认真考虑、谨慎决策。

特此公告。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5日

中信建投景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送出日期:2023年4月25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2 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视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为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3.2.1 前端收费

注:(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投资者通过本公告7.1.2场外非直销机构中所列示的销售机构指定方式办理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具体折扣率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7)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及网上直销平台办理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享有1折费率优惠。优惠前申购费率为固定费用的,则按原费率(原费率指基金法律文件中规定的标准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

(8)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日后新增的代销机构开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情况请查阅届时相关公告或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记机构确认的不得撤销。

(4)办理申购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原则开始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转托管等)导致单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注:(1)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两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赎回”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记机构确认的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原则开始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 日常转换业务

本基金目前暂不开通转换业务,具体开通情况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以下简称“定投”)业务的具体销售机构:

本公告7.1.2场外非直销机构中所列示的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

(2)办理方式

投资人开立基金账户后即可到开通定投业务的销售机构的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申请办理本基金的定投业务,具体安排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办理时间

基金定投的申请受理时间与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4)申购金额

投资者应与开通定投业务的销售机构就本基金申请办理定投业务约定固定扣款(申购)金额,通过上述开通定投业务的销售机构办理定投业务,基金扣款金额为人民币10元起(含10元)。

(5)申购费率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办理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定投业务享有与普通申购相同的费率优惠。投资者通过上述其他开通定投的销售机构指定方式办理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定投业务具体折扣率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6)扣款和交易确认

基金的登记机构按照基金申购申请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T+1日进行确认,投资人可自T+2日起查询申购成交情况。

(7)变更与解约

如果投资人变更每期申购金额、扣款日期、扣款方式或者终止定投业务,请遵循前述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8)日后新增代销机构开通本基金的定投业务情况敬请投资者关注届时相关公告或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日后新增开通定投业务的代销机构开展定投费率优惠活动情况请查阅届时相关公告或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黄凌

联系人:贾欣欣

联系电话:010-59100273

传真号码:010-59100298

(2)网上交易

公司网站:www.cfund108.com

开放期间,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9-108-108(免长途话费)进行业务相关事宜的问询、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等。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同业+”平台

网址:https://ib.citicbank.com

联系电话:95558

(2)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网址:www.hcjijin.com

联系电话:400-619-9059

(3)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网址:www.jiyufund.com.cn

联系电话:400-820-5369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网址:www.csc108.com

联系电话:95587、4008-888-108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网址:www.cs.ecitic.com

联系电话:95548

(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联系电话:95551、4008-888-888

(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网址:www.htsec.com

联系电话:95553、400-8888-001

(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网址:www.swhysc.com

联系电话:95523、400-889-5523

(9)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网址:www.dwzq.com.cn

联系电话:95330

(10)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网址:www.cindasc.com

联系电话:95321

(11)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网址:www.foundersc.com

联系电话:95571

(1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网址:www.nesc.cn

联系电话:95360

(1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网址:www.zts.com.cn

联系电话:95538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7.2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不设场内销售机构。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管理人根据《中信建投景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中信建投景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及时公布基金净值信息。

自2023年4月26日起,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9-108-108(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事宜。

(2)基金管理人应接收开放日当天(T日)开放时间结束前受理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机构网站、营业网点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有关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具体规定若发生变化,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投资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

特此公告。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