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之一致行动人股份解除质押和质押公告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23-025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之一致行动人股份解除质押和质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浙江恒兴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浙江恒兴力")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209,991,54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2.44%,本次质押后累计被质押的股份数为209,750,000股,占浙江恒兴力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99.88%,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44%;浙江恒兴力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质押股份数占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81.29%,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6.41%。
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接到股东函告,获悉其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质押解除和质押事宜,具体事项如下。
一、上市公司股份解除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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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市公司股份质押
1.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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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拟质押股份未被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其他保障用途。
3.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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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质押情况
1.浙江恒兴力未来半年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3000万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的14.29%、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35%,对应融资余额0.5亿元;未来一年内(不含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11325万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的53.93%、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1.32%,对应融资余额1.66亿元;公司控股股东新湖集团未来半年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30613万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的10.98%、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3.56%,对应融资余额7.5亿元;未来一年内(不含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78616万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28.21%、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9.14%,对应融资余额12.5亿元。
公司控股股东质押融资的还款来源包括各项经营收入、经营利润等综合收入;控股股东具备资金偿还能力,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平仓的情形;如出现平仓风险,控股股东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还款、提前购回被质押股份等措施应对上述风险。
2、控股股东不存在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3、控股股东质押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融资授信及融资成本、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治理造成影响,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不会因此产生变动,控股股东与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人员等方面相互独立,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变更,公司的股权结构不会因此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管理产生影响;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业绩补偿义务。
4、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本次质押所融资金用于自身经营周转,预计还款资金来源为各项经营收入。
5、控股股东资信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时间:1994年11月30日
注册资本:34,757万元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田家桥2号
主营业务:危险化学品(限批发,范围详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能源、农业、交通、建材工业、海洋资源及旅游的投资开发,海水养殖及海产品的深加工,建筑材料、木材、普通机械、金属材料、煤炭、焦炭、橡胶及橡胶制品、初级食用农产品、矿产品(不含专控)、饲料、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品)、汽车配件、化学纤维及制品、纺织品、石材、油脂、燃料油(不含成品油)、原料油、日用百货的销售,实业投资,投资管理,信息咨询服务,物业管理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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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偿债能力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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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湖集团目前未发行债券。
(5)新湖集团不存在因债务问题涉及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情况。
(6)未来新湖集团将根据实际需要,拟通过生产经营所得、金融机构借款、现有资产变现、投资收益等途径筹措资金,不存在偿债风险。
7、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交易情况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交易不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2022年4月至今,各项交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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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质押风险情况评估
本次股份质押融资资金用于股东自身经营周转。控股股东资信状况良好,持有多家上市公司股票,具备资金偿还能力。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质押股份不存在被强制平仓的情形。若后续出现股票下跌引发的相关风险,新湖集团将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还款、提前购回被质押的股票、追加保证金等。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0208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23-026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回购股份暨股份变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次注销的回购股份数量为90,402,736股,占回购前总股本8,599,343,536股的1.05%,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8,599,343,536股减少为8,508,940,800股。
● 回购股份注销日期:2023年4月25日
一、公司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于2019年2月14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并于2019年2月26日披露了《回购报告书》(详见公司公告临2019-014号)。
根据《回购报告书》,公司于2019年3月7日至2020年2月14日期间实施并完成了回购股份计划,共计回购公司股份16545.423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2%,成交总金额为60009.68万元;回购的股份拟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的库存股和股权激励,其中库存股股份数为7505.15万股,用于股权激励的股份数为9040.2736万股(详见公司公告临2020-004号)。
2023年1月8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减持已回购股份的议案》,同意于2023年2月6日至2月17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按市场价格减持不超过7505.15万股的已回购股份(详见公司公告临2023-002号)。
截至2023年2月17日,公司完成上述减持方案,目前,回购专用证券账户(B882424908)中剩余用于股权激励的股份数为9040.2736万股(详见公司公告临2023-008号)。
二、回购股份注销履行的审批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安排,公司回购的股份应当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按照披露的用途进行转让或在三年期限届满前注销。
公司分别于2023年2月17日、2023年3月8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同意公司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全部 90,402,736股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以及修订《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同时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员办理上述股份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事宜(详见公司公告临2023-009、2023-010、2023-011、2023-017号)。
公司已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就本次股份注销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详见公司公告临2023-018号),截至本公告日,债权申报期限已届满,债权申报期内,公司未收到相关债权人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书面文件。
三、股份注销安排
经公司申请,公司将于2023年4月2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B882424908)中回购股份90,402,736股,并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
四、股份变动表
本次股份注销前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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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股本结构变动的最终情况以本次注销回购股份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上述股份注销完成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不再持有回购股份。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