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上接414版)
证券代码:605500 证券简称:森林包装 公告编号:2023-018
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否
● 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日常关联交易的发生是为了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根据市场公允价格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独立性造成影响,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3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其中与温岭市大溪骏童便利店(以下简称“骏童便利”)的关联交易在关联董事林启军、林启群、林启法、林加连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系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所需,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条件公平合理,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意见:公司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有利于公司相关主营业务的发展,交易条件公平合理,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1、森林包装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批准,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森林包装《公司章程》的规定。2、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依据,定价公允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综上,保荐机构对森林包装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和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无异议。
(二)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预计公司2022年累计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900,000.00元,其中预计与骏童便利交易900,000.00元,预计与华天再生交易30,000,000.00元。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1、关联方商品采购或接受劳务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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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情况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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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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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关联方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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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温岭市大溪骏童便利店是林云芳控制的个体工商户。林云芳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林启军、林启群、林启法是兄妹关系、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林加连是夫妻关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温岭市大溪骏童便利店为公司的关联方。
3、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和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经营情况稳定,根据其与公司以往的商业往来情况,关联方能够履行与公司达成的各项协议,具备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交易主要内容
公司向温岭市大溪骏童便利店主要采购日用品、食品饮料、劳保用品等。
2、定价政策
定价政策依据双方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交易价格遵循市场竞争下的正常商业惯例。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以上日常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之需要,并根据市场公允价格进行。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交易始终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该类关联交易没有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上述日常关联交易的开展没有对公司独立性造成影响,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5500 证券简称:森林包装 公告编号:2023-019
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的规定,进行会计政策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2023年4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内容。
(二) 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准则解释第16号的生效日期:“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 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是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 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指发行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准则解释第16号的上述规定。
二、会计政策变更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对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及所有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4月 25日
证券代码:605500 证券简称:森林包装 公告编号:2023-020
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于2013年12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管理总部设立于杭州,系原具有证券、期货业务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事务所名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3年12月19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杭州市江干区新业路8号华联时代大厦A幢601室
首席合伙人:余强
上年度末(2022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91人
上年度末(2022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624人
上年度末(2022年12月31日)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236人
最近一年(2022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102,896万元
最近一年(2022年度)审计业务收入:94,453万元
最近一年(2022年度)证券业务收入:52,115万元
上年度(2021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36家
上年度(2021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客户主要行业:
(1)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
(2)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3)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5)制造业-医药制造业
上年度(2021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收费总额11,061万元
上年度(2021年年报)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4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未计提职业风险基金,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0,000万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在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中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赔付。
3.诚信记录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5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17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5次、自律监管措施3次。
(二)项目成员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孔令江,2007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9年8月开始在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过7家上市公司和6家挂牌公司审计报告,复核过6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倪蓉,2019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5年开始从事审计,2015年9月开始在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质量控制复核人:阮喆,2011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年9月开始在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过6家上市公司和8家挂牌公司审计报告,复核过3家挂牌公司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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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独立性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费用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由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和市场情况等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
上期审计收费100万元,其中年报审计收费70万元,内控审计收费30万元。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并对其在2022年度的审计工作进行了审查评估,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年报审计工作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执业操守和义务素质,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较好地完成了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二)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经审核,根据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相关情况的了解,我们认为其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具备从事证券等相关业务资格、执业资质,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胜任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业务的要求,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我们一致同意《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独立意见: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所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在过去的审计服务中,能够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勤勉尽责,表现出良好的执业操守,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各项审计工作,其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职责。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前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公司本次聘任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负责为公司提供各项审计及相关服务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