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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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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04-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519版)

2016年8月16日公司完成收购广州龙文的工商变更登记,基于公司对龙文原有管理层的信任,同时考虑到维持龙文整体架构的稳定,公司通过委托广州龙文原有董事会和管理层对广州龙文实施管理,并要求其管理层做出承诺,服从勤上股份的管理和监督,合法合规的开展运营和管理。公司在2017年底通过委派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进驻广州龙文指导工作,并在2018年下半年通过教育事业部相继委派人事行政,财务,内控等工作人员进驻广州龙文。

2018年10月8日,公司作为广州龙文的单一股东,出具了股东决定书,改选了广州龙文董事会。目前广州龙文董事会成员为陈永洪先生(公司董事长)、贾茜女士(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李伯阳女士(公司董事长助理)、陈淑贤女士(广州龙文办公室主任)、黄岚女士(公司教育事业部内控经理),陈永洪先生为广州龙文董事长,进一步加强了对广州龙文管理和控制。后期,公司将在各个层面加强对广州龙文的管控,不断完善广州龙文的公司治理。

(3)关于定期报告对部分事项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1)在股东大会审批的额度范围内,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2017年8月3日、2017年8月10日、2017年8月10日、2017年9月29日、2017年11月30日、2017年12月12日、2017年12月16日公司分别对购买的大额理财产品逐笔通过临时公告形式进行了披露,不存在刻意隐瞒的情形。截至2017年末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尚未到期金额16,840万元,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未到期金额64,500万元,合计未到期金额为81,340万元。编制2017年年度报告期间,由于工作人员失误(笔误),误将截至2017年底未到期理财金额错写成4,600万元,导致2017年度报告“第五节、重要事项”中理财产品未到期余额披露不准确。

2)2016年8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调整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相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12月1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公告》;2017年7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17年9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2017年11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2017年12月1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2017年12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2017年期间公司发生的所有担保事项均无遗漏的通过临时公告进行了披露。

编制2017年年报报告期间,公司在对上述已履行临时披露的担保事项汇总统计时,由于工作人员失误,遗漏披露两笔对深圳市彩易达光电有限公司的担保事项。

公司将及时披露更正公告,对上述问题予以更正。

(4)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按计划投资

公司后续将及时披露更正公告,对上述问题予以更正,后续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将深刻反思在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公司将严格按照广东证监局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职责,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二)《关于对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238号)

1、内容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陈永洪、马锐:

经查,你公司信息披露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公司2017年年报“第五节、重要事项”中披露的理财产品未到期余额4600万元有误;

二、你公司2017年年报遗漏披露两笔对深圳市彩易达光电有限公司的担保事项,金额合计2490万元;

三、你公司未在相关定期报告和专项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和投资计划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及具体原因。

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2.5条和第2.6条的规定。你公司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陈永洪、董事会秘书马锐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及相关当事人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2、整改措施

整改措施参见本公告“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的情况”之“(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96号)”之“2、整改措施”。

(三)《关于对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217号)

1、内容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 年 6 月 23 日,你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关联公司资产的议案》,同意你公司按 31,693,600 元的评估价值购买东莞威亮电器有限公司位于东莞市常平镇横江厦村的一块工业用地及其上附属厂房、宿舍及食堂共五栋物业资产,你公司已支付价款并对上述资产占有和使用,但上述资产至今未完成过户手续,你公司未持续披露上述交易的进展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7.6 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2、整改措施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了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并严格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进一步强化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履行勤勉尽职义务的意识,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此后,公司的定期报告均对上述交易的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

(四)《关于对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84号)

1、内容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梁金成、邓军鸿、马锐、贾茜、陈文星、黄锦波、张素芬、王治强、钱可元、詹伟哉、李伯阳、杨红、宋怀远、卢维真:

经查,勤上股份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2019年10月31日,勤上股份发布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预计全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000万元至1500万元。2020年2月29日,勤上股份发布业绩快报,披露预计2019年度净利润为2672万元。4月30日,勤上股份发布《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的专项说明》,披露2019年度净利润为3186.16万元,公司除董事仲长昊外的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述主要经营业绩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6月30日,勤上股份发布经审计的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2019年度亏损3.73亿元。勤上股份披露的2019年度净利润出现大幅变动,此前披露的业绩快报和主要经营业绩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勤上股份董事长、总经理梁金成,财务总监邓军鸿,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马锐,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贾茜,公司董事陈文星、黄锦波、张素芬,独立董事王治强、钱可元、詹伟哉,监事李伯阳、杨红、宋怀远,副总经理卢维真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整改措施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将严格依照规定按时向广东证监局报送整改落实情况。同时公司将继续加强督促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五)《关于对梁金成、邓军鸿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87号)

1、内容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的规定,我局对你们所任职的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上股份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

1)未如实披露与控股股东未完全分开情况。勤上股份的办公场所存放了部分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关联方的印鉴卡及用章审批单等资料,其中部分用章审批单由勤上股份董事长、总经理或财务总监审批。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财务等方面未完全分开,公司2020年年报中未如实披露上述情形,所披露的公司治理状况与实际情况不相符。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下同)第二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八条、六十九条的规定。

2)对关联方的信息披露不准确。东莞市煜光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光照明)原为勤上股份全资子公司,2019年11月,煜光照明引入新股东深圳市泰克建筑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泰克)和商流码(广州)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流码),分别认缴注册资本3.14亿元、1.84亿元,于2019年11月26日办妥工商变更登记。勤上股份自2019年12月起不再将煜光照明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以下简称出表)。经查,煜光照明出表之后,业务经营仍高度依赖勤上股份,勤上股份人员参与煜光照明公章的使用审批,控制和使用煜光照明相关银行账户,参与煜光照明账务税务处理和相关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评估事项,勤上股份仍为煜光照明主要实缴出资方。上述情形表明勤上股份与煜光照明保持特殊关系,对其经营、财务等方面仍具有较大影响,应认定煜光照明为勤上股份的关联方。但勤上股份自2019年12月起未将煜光照明认定为关联方,相关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披露的关联方信息不准确、不完整,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3)未如实披露煜光照明大额信托资金去向情况。2021年4月30日,勤上股份发布《关于2019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经消除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其中披露煜光照明于2019年12月向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信托)购买4亿元信托产品,投资范围为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经查,煜光照明签署的相关信托合同明确约定国民信托按照委托人煜光照明的意愿向东莞市4家公司发放信托贷款,煜光照明自愿承担由此导致的风险和损失;上述信托贷款中的3亿元最终流向深圳泰克及商流码,用于对煜光照明的增资。勤上股份《专项说明》有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4)部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完整。一是煜光照明于2018年11月16日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厦门国际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合作协议,约定煜光照明将5000万元存于厦门国际银行,并委托其向勤上股份发放委托贷款,期限为2018年11月16日至2022年5月16日,相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勤上股份未在2019年、2020年年报中披露该委托贷款协议。二是勤上股份在2020年6月30日公告的《上市公司2019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中未披露2019年末勤上股份对煜光照明的其他应付款4576.61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一一关联方披露》第十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5)子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未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017年11月14日,勤上股份子公司上海勤上节能照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从1000万元增加至35.1亿元,2021年9月26日由35.1亿元减少到1000万元;2017年7月14日,子公司东莞市合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增加至35.01亿元,2018年1月8日由35.01亿元减少至100万元;2017年8月1日,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荣享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31.29亿元。勤上股份对上述子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事项未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6)未披露原子公司增资协议变更情况。勤上股份2019年11月14日披露的煜光照明增资协议显示,各方约定增资款分三期缴付,分别为协议生效后30天内、协议生效后一年内、协议生效后两年内,最后一期的出资时间为2021年11月。煜光照明在2021年7月修改了公司章程,约定增资方最后一期增资款缴付时间变更为2026年11月,但勤上股份未及时披露该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7)子公司审计报告披露不完整。2020年12月15日,勤上股份披露子公司广东勤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1月-2020年8月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其中部分页面内容缺失。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2)财务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

子公司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会计核算不规范。煜光照明自2017年开始为勤上股份提供LED相关产品委托加工服务。2019年1-11月(煜光照明出表前),煜光照明共确认营业收入6096.66万元,但各月的毛利率波动较大。勤上股份及煜光照明均未保留相关委托加工业务记录,也没有员工工作记录和待加工材料出入库记录以证明业务的发生,双方确认的收入与成本缺乏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3)内幕信息管理方面的问题

勤上股份在2020年终止收购NIT Education Group(中文名爱迪教育)100%股权及收购上海澳展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重大事项中,未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述情形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下同)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

梁金成作为勤上股份董事长、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邓军鸿作为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中梁金成对公司上述全部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邓军鸿对除内幕信息管理方面问题以外的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和《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梁金成、邓军鸿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整改措施

针对《决定书》指出的问题,公司根据《内部问责制度》决定对梁金成、邓军鸿给予责令改正并作检讨的处分,相关责任人进行了深刻的检讨与反省,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本次现场检查对于公司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管理、财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公司以此次整改为契机,加强对公司管理层在《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与学习,深刻汲取教训,认真持续地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增强规范运作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提升信息披露水平,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体系,并强化监督执行,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从而实现公司规范、持续、健康发展。

(六)《关于对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188号)

1、内容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

1)未如实披露与控股股东未完全分开情况。你公司的办公场所存放了部分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关联方的印鉴卡及用章审批单等资料,其中部分用章审批单由你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财务总监审批。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财务等方面未完全分开,公司2020年年报中未如实披露上述情形,所披露的公司治理状况与实际情况不相符。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下同)第二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八条、六十九条的规定。

2)对关联方的信息披露不准确。东莞市煜光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光照明)原为你公司全资子公司,2019年11月,煜光照明引入新股东深圳市泰克建筑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泰克)和商流码(广州)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流码),分别认缴注册资本3.14亿元、1.84亿元,于2019年11月26日办妥工商变更登记。你公司自2019年12月起不再将煜光照明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以下简称出表)。经查,煜光照明出表之后,业务经营仍高度依赖你公司,你公司人员参与煜光照明公章的使用审批,控制和使用煜光照明相关银行账户,参与煜光照明账务税务处理和相关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评估事项,你公司仍为煜光照明主要实缴出资方。上述情形表明你公司与煜光照明保持特殊关系,对其经营、财务等方面仍具有较大影响,应认定煜光照明为你公司的关联方。但你公司自2019年12月起未将煜光照明认定为关联方,相关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披露的关联方信息不准确、不完整,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3)未如实披露煜光照明大额信托资金去向情况。2021年4月30日,你公司发布《关于2019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经消除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其中披露煜光照明于2019年12月向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信托)购买4亿元信托产品,投资范围为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经查,煜光照明签署的相关信托合同明确约定国民信托按照委托人煜光照明的意愿向东莞市4家公司发放信托贷款,煜光照明自愿承担由此导致的风险和损失;上述信托贷款中的3亿元最终流向深圳泰克及商流码,用于对煜光照明的增资。你公司《专项说明》有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4)部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完整。一是煜光照明于2018年11月16日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厦门国际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合作协议,约定煜光照明将5000万元存于厦门国际银行,并委托其向你公司发放委托贷款,期限为2018年11月16日至2022年5月16日,相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你公司未在2019年、2020年年报中披露该委托贷款协议。二是你公司在2020年6月30日公告的《上市公司2019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中未披露2019年末你公司对煜光照明的其他应付款4576.61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一一关联方披露》第十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5)子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未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017年11月14日,你公司子公司上海勤上节能照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从1000万元增加至35.1亿元,2021年9月26日由35.1亿元减少到1000万元;2017年7月14日,子公司东莞市合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增加至35.01亿元,2018年1月8日由35.01亿元减少至100万元;2017年8月1日,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荣享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31.29亿元。你公司对上述子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事项未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6)未披露原子公司增资协议变更情况。你公司2019年11月14日披露的煜光照明增资协议显示,各方约定增资款分三期缴付,分别为协议生效后30天内、协议生效后一年内、协议生效后两年内,最后一期的出资时间为2021年11月。煜光照明在2021年7月修改了公司章程,约定增资方最后一期增资款缴付时间变更为2026年11月,但你公司未及时披露该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7)子公司审计报告披露不完整。2020年12月15日,你公司披露子公司广东勤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1月-2020年8月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其中部分页面内容缺失。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2)财务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

子公司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会计核算不规范。煜光照明自2017年开始为你公司提供LED相关产品委托加工服务。2019年1-11月(煜光照明出表前),煜光照明共确认营业收入6096.66万元,但各月的毛利率波动较大。你公司及煜光照明均未保留相关委托加工业务记录,也没有员工工作记录和待加工材料出入库记录以证明业务的发生,双方确认的收入与成本缺乏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3)内幕信息管理方面的问题

你公司在2020年终止收购NITEducationGroup(中文名爱迪教育)100%股权及收购上海澳展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重大事项中,未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述情形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以及《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2、整改措施

(1)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

1)问题1整改措施

A、经过整改,公司控股股东已将前述所属控股股东的相关资料搬离公司办公场所,相关人员、财务等方面已与公司彻底隔离独立,确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在机构、人员、财务、资产、业务方面完全独立;

B、公司及管理层人员加强了对《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学习,深刻认识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应当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及管理层人员将引以为戒,重视独立性问题,确保不再出现类似情形。

整改责任人: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代)、财务总监及相关人员

整改时间:整改完毕,后续将持续规范运作。

2)问题2整改措施

A、公司将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把煜光照明列入公司的关联方进行披露;

B、公司将认真学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以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公司的内部规范性文件,按照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公司对关联方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整改责任人: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代)、财务总监

整改时间: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时完成整改,后续将持续规范运营。

3)问题3整改措施

公司联营企业煜光照明已于2020年12月将前述4亿元信托产品全部收回信托本金及收益。公司已将上述问题向煜光照明进行了反馈,要求煜光照明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应披露事项,并配合公司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强化规范意识,防止类似情形再次发生。

整改责任人: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代)、财务总监及相关人员

整改时间:长期有效,后续将持续规范

4)问题4整改措施

关于煜光照明向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申请5,000万元委托贷款事项,已于2019年3月28日归还贷款金额。鉴于原委托贷款合同期限至2022年,公司将在2021年年报中补充披露该事项。

针对前述问题,公司组织相关财务人员进行了定期报告编制的专题培训,提升相关财务人员对定期报告编制要求的认识和理解,杜绝再次发生相关情形。

整改责任人: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代)、财务总监

整改时间:2021年年报披露时补充完成,后续将保持持续规范运作。

5)问题5整改措施

A、针对上述子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事项,公司将于2022年1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补充审议相关变更事项,待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补充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B、公司将持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包含参股公司内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细化公司内部流程、审议决策程序,保证公司能够及时、准确、全面、完整的了解公司及下属公司的重大事项,履行审议决策程序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各业务部门和子公司重要管理人员的规范运作培训工作,强化责任主体的披露意识,提升上市公司合规意识,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整改责任人: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代)、财务总监

整改时间:审议程序批准后整改完成,后续将持续规范运作。

6)问题6整改措施

A、针对上述增资协议变更事项,公司将于2022年1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以补充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B、公司将持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包含参股公司内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细化公司内部流程、审议决策程序,保证公司能够及时、准确、全面、完整的了解公司及下属公司的重大事项,履行审议决策程序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各业务部门和子公司重要管理人员的规范运作培训工作,强化责任主体的披露意识,提升上市公司合规意识,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整改责任人: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代)、财务总监

整改时间:审议程序批准后整改完成,后续将持续规范

7)问题7整改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公司已将广东勤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1月-2020年8月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补充完整,今后公司将加强信息披露审核环节,并加强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学习,提高相关人员的规范运作意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完整性。

整改责任人: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代)、财务总监及相关人员

整改时间:长期有效,后续将持续规范

(2)财务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

1)针对上述问题,公司对财务工作中涉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会计核算等方面进行认真整改,要求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要求在会计核算相关程序、底稿资料进行规范化,确保成本、收入等所有会计要素的核算要有充分依据、合法合规。

不仅如此,公司已将上述问题向联营公司煜光照明的管理层进行了沟通,以促进其在会计核算方面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规范运作。

2)公司将加强对财务工作进行规范管理,通过不定期组织财务人员学习《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专题培训等多种方式,有效增加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合规意识,从源头保障会计核算的质量,不断提高财务信息质量。

整改责任人:财务总监

整改时间:长期有效,后续将持续规范运作。

(3)内幕信息管理方面的问题整改措施

1)针对上述问题,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进行认真排查并补充制作、存档、备查;

2)公司将严格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明确信息披露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职责,严格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相关工作,确保后续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落实到位,相关登记工作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整改责任人: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代)

整改时间:长期有效,后续将持续规范

(4)整改情况总结

针对《决定书》指出的问题,公司根据《内部问责制度》决定对梁金成、邓军鸿给予责令改正并作检讨的处分,相关责任人进行了深刻的检讨与反省,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本次现场检查对于公司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管理、财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公司以此次整改为契机,加强对公司管理层在《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与学习,深刻汲取教训,认真持续地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增强规范运作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提升信息披露水平,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体系,并强化监督执行,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从而实现公司规范、持续、健康发展。

(七)《关于对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6号)

1、内容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广东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188 号),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 对关联方的信息披露不准确

东莞市煜光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光照明”)原为勤上股份全资子公司,因引入新股东你公司自 2019 年 12 月起不再将煜光照明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以下简称“出表”)。 经查,煜光照明出表之后,业务经营仍高度依赖你公司,你公司人员参与煜光照明公章的使用审批,控制和使用煜光照明相关银行账户,参与煜光照明账务税务处理和相关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评估事项,你公司仍为煜光照明主要实缴出资方。上述情形表明你公司对煜光照明的经营、财务等方面具有较大影响,应认定煜光照明为你公司的关联方。但你公司自 2019 年12 月起未将煜光照明认定为关联方,相关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披露的关联方信息不准确、不完整。

二、 未如实披露煜光照明大额信托资金去向情况

2021 年 4 月 30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 2019 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经消除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其中披露煜光照明于2019年12月向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信托”)购买 4 亿元信托产品,投资范围为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经查,煜光照明签署的相关信托合同明确约定国民信托按照委托人煜光照明的意愿向东莞市 4 家公司发放信托贷款,煜光照明自愿承担由此导致的风险和损失;上述信托贷款中的 3 亿元最终用于对煜光照明的增资。你公司《专项说明》有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三、 部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完整

煜光照明于 2018 年 11 月 16 日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厦门国际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合作协议,约定煜光照明将 5000 万元存于厦门国际银行,并委托其向你公司发放委托贷款,期限为 2018 年 11 月 16 日至 2022 年 5 月 16 日,相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你公司未在 2019 年、2020 年年报中披露该委托贷款协议。

你公司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告的《上市公司 2019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中未披露 2019 年末对煜光照明的其他应付款 4576.61 万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0.1.3 条、第 10.2.4 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对外披露,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2、整改措施

整改措施参见本公告“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的情况”之“(七)《关于对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188号)”之“2、整改措施”。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002638 证券简称:勤上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0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一致行动人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暨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3年4月24日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勤上股份”)的控股股东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上集团”)、实际控制人李旭亮、温琦夫妇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淑贤、梁金成与东莞市晶腾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晶腾达”)签订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勤上集团将其持有的254,965,370股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17.63%)、李旭亮将其持有88,183,421股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6.10%)、温琦将其持有10,430,000股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0.72%)、李淑贤将其持有70,546,737股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4.88%)、梁金成将其持有7,500,000股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0.52%)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晶腾达行使。

2、本次表决权委托生效后将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动,晶腾达将持有公司合计431,625,528股股票的表决权,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29.84%,晶腾达将取得公司控制权,李俊锋先生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3、本次表决权委托的股份中的99.55%存在质押情况,100%存在冻结情况。

4、本次表决权委托不触及要约收购。

5、表决权委托期间内,双方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同时委托方承诺所委托股票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8个月内不对外转让,但由于委托股票被质押冻结,存在因股权被强制平仓、司法拍卖等导致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6、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现实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一、本次表决权委托概述

2023年4月24日,公司控股股东勤上集团、实际控制人李旭亮、温琦夫妇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淑贤、梁金成(以下简称“委托方”)与晶腾达签订了《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李旭亮、温琦、李淑贤、梁金成与东莞市晶腾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表决权委托协议》),委托方无偿及不可撤销地将其现时合计享有的431,625,528股股票(因转增、送股等新增的股票自动纳入委托范围)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29.84%)唯一、排他地委托给晶腾达行使。其中:勤上集团委托254,965,370股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17.63%)的表决权、李旭亮委托88,183,421股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6.10%)的表决权、温琦委托10,430,000股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0.72%)的表决权、李淑贤委托70,546,737股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4.88%)的表决权、梁金成委托7,500,000股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0.52%)的表决权。

本次表决权委托前后,相关各方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及表决权情况具体如下:

二、本次协议双方基本情况

(一)委托方基本情况

委托方1: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东莞市常平镇横江厦村

法定代表人:李旭亮

注册资本:7,856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12264434E

成立日期:1998年9月22日

营业期限:1998年9月22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生产和销售铁丝、钢丝及制品、插头(生产项目另设分支机构经营);销售:钢坯、钢材、板材、管材、钢带材,钢结构设计及安装工程、技术开发及咨询;实业投资,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除国家专营专控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委托方2:李旭亮

身份证号:4419001966********

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迈豪街**号**

委托方3:温琦

身份证号:4419001975********

住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明怡苑**层**房

委托方4:李淑贤

身份证号:4419001974********

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横江厦凤江村**号

委托方5:梁金成

身份证号:4425271958********

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白石岗梁屋村**队**号

(二)受托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东莞市晶腾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2021年8月26日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九龙路65号2栋2118室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俊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720WA9J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办公服务;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委托方:(以下委托方1、委托方2、委托方3、委托方4、委托方5合称为“委托方”)

委托方1: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方2:李旭亮

委托方3:温琦

委托方4:李淑贤

委托方5:梁金成

受托方:东莞市晶腾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 表决权的委托

1.1 委托股票数量

委托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在委托期限内,无偿及不可撤销地将其现时合计享有的目标公司431,625,528股股票(因转增、送股等新增的股票自动纳入委托范围)(下称“委托股票”)对应的表决权唯一、排他地授权受托方行使,其中:委托方1的委托股票数量为254,965,370股,委托方2的委托股票数量为88,183,421股,委托方3的委托股票数量为10,430,000股,委托方4的委托股票数量为70,546,737股,委托方5的委托股票数量为7,500,000股。

1.2 委托权利

在委托期限内,受托方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委托股票除收益权、处分权以外的下述股东权利(下称“委托权利”):

(1)依法行使投票权(包括但不限于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会议召集权、征集投票权等);

(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目标公司股东大会;

(3)依法提出股东大会提案;提出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并参加投票选举;召集、召开和出席目标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

(4)届时有效的相关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及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下称“中国法律”)规定的股东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5)公司章程项下的股东权利(包括在公司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任何其他股东权利)。

1.3 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为委托方持有委托股票期间。如委托方的债权人依法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使委托股票的所有权发生部分或全部转移的,则本协议项下的表决权委托自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即予相应部分或全部终止。

1.4 委托权利的行使

1.4.1委托方须就受托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在必要时(包括但不限于为满足政府及监管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文件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文件。

1.4.2受托方行使委托权利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目标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进行,不得滥用股东权利,不得利用所持有目标公司的表决权侵害公司、公司债权人、委托甲方或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2. 控制权的安排

2.1 本协议签署后,受托方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以形成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委托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支持并协助促使该等人员当选,具体调整安排如下:

(1)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置董事9名,其中非独立董事6名,独立董事3名;受托方提名6名董事(其中非独立董事5名,独立董事1名);

(2)上市公司监事会设置监事3名,受托方提名2名股东代表监事;

(3)各方同意,因经营发展需要,总经理由受托方提名的人选担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维持稳定;

(4)上述人员的调整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规则、上市公司章程等规定。

2.2 本协议签署后,委托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再以任何形式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

2.3 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受托方完成目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调整之日,为“过渡期间”。过渡期间,委托方应尽善良管理人的义务,不得采取与本协议订立目的不一致的任何行为。

(1)在过渡期内,委托方不得在委托股票上设置新的质押,不得设置任何特权、优先权或其他权利负担,不得以任何形式进一步新增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借款及对外担保,但用于置换已存在的债务或担保时除外。

(2)在过渡期内,未经受托方同意,委托方不得采取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向任何第三方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或权益,或直接或间接地与任何第三方作出关于上市公司股份或权益转让的任何承诺、签署备忘录、合同等各种形式的法律文件。

(3)在过渡期内,委托方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审慎尽职的原则行使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享有相关权益、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促使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遵循以往经营惯例依法经营,并保证所有资产的正常运行;保证上市公司现有的治理结构、部门设置和核心人员相对稳定;继续维持与现有客户的良好关系,以保证上市公司经营不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4)在过渡期内,委托方在知情的情形下应立刻将有关对上市公司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变化或导致不利于本协议订立目的的任何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他情况书面通知受托方。

3. 陈述、保证与承诺

3.1 双方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1)双方均系具有完全的、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有权签署并履行 本协议,可以独立地作为一方诉讼主体;

(2)委托方在本协议签署时是目标公司的在册股东,其授权受托方行使的股东权利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利或行权限制(委托股票现时存在的质押/冻结情形,并不影响委托方将本协议项下的委托权利授予受托方行使);

(3)委托方承诺受托方可以根椐本协议及目标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完全、充分地行使委托权利。

3.2 表决权委托期间内,双方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同时委托方承诺委托股票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8个月内不对外转让。

3.3 双方以上的陈述、保证与承诺不影响其在本协议其他条款中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4. 效力

4.1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即生效。

4.2 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协议。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4.3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或者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终止本协议,亦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依据本协议所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

5. 违约责任

5.1双方同意并确认,如任一方(下称“违约方”)实质性地违反本协议项下所作的任何一项约定,或实质性地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义务,即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下称“违约”);其利益受损的未违约方(下称“守约方”)的任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或在相关守约方书面通知违约方并提出纠正要求后的十(10)日内仍未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则相关守约方有权自行决定:(i)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对全部的损失予以赔偿;或(ii)要求强制执行违约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要求违约方给予全部的损害赔偿。

5.2尽管有本协议或其它规定,本条规定的效力不受本协议中止或终止的影响。

6. 保密

6.1双方承认并确定有关本协议、本协议内容,以及就准备或执行本协议而交换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内容均被视为保密信息。双方应当对所有该等保密信息予以保密,而在未得到对方书面同意前,不得向任何第三者披露任何保密信息。

6.2下列信息不在保密范围之列:(i)公众人士知悉的任何信息;(ii)根椐适用法律法规、股票交易规则、或政府部门或法院的命令而所需披露之任何信息;或(iii)由任何一方在必要时需就本协议所述事宜向其股东、投资者、法律或财务顾问披露之信息,而该股东、法律或财务顾问亦须遵守与本条款相类似之保密责任。

6.3任何一方工作人员或聘请机构的泄密均视为该方的泄密,需依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无论本协议以任何理由变更、解除或终止,本条款仍然生效。

7. 不可抗力

7.1由于地震、水灾、火灾或政策变化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抗拒的客观原因,导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有关义务时,双方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并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影响结束之日起十五(15)日内向对方提供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充分证据;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8.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8.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8.2因本协议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向目标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 其他

9.1双方在此确认,本协议为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的公平合理的约定。如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因与有关法律不一致而无效或无法强制执行,则该条款仅在有关法律管辖范围之内无效或无执行力,并且不得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9.2 本协议一式10份,委托方执5份,受托方执1份,其余由上市公司收存,以备办理登记或披露所需,各份具有相同之法律效力。

四、本次表决权委托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表决权委托生效后,勤上集团不再为公司控股股东,晶腾达将取得公司控制权,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李旭亮、温琦夫妇变更为李俊锋先生。

2、本次表决权委托有利于扭转公司发展困境,推动公司长期健康稳定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变更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有利于公司的健康发展。

五、其他相关说明

1、为巩固本次表决权委托后新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权,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另行公告。

2、本次表决权委托事项涉及的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权益变动报告书另行公告。

3、本次表决权委托的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表决权委托协议》

特此公告。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002638 证券简称:勤上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1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暂不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实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等与本次发行股票事项相关的文件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基于本次发行的总体工作安排,公司暂不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待相关工作及事项准备完成后,公司董事会将另行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特此公告。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002638 证券简称:勤上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2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特定对象

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上股份”或“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特定对象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控股股东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上集团”)、实际控制人李旭亮、温琦夫妇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淑贤、梁金成作为委托方与东莞市晶腾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晶腾达”)签订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委托方将其合计享有的431,625,528股股票(因转增、送股等新增的股票自动纳入委托范围)的表决权(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29.84%)不可撤销地委托给晶腾达行使。在表决权委托生效后, 本次发行前,晶腾达拥有公司29.84%的股票表决权。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为晶腾达,本次发行完成后,晶腾达将持有公司23.04%的股票,合计控制公司46.00%的股票表决权,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晶腾达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触发要约收购义务。鉴于晶腾达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其认购的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在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晶腾达免于发出收购要约后,上述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第六十三条有关可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规定。因此,公司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晶腾达免于发出收购要约。

特此公告。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002638 证券简称:勤上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3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股票(证券简称:勤上股份,证券代码:002638)将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星期二)上午开市起复牌。

一、停牌情况概述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收到控股股东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上集团”)的通知,勤上集团正在筹划控制权变更相关事宜。

若上述事宜最终达成,将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鉴于上述事项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对公司有重大影响,且尚存在不确定性。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一一停复牌》等有关规定,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勤上股份,股票代码:002638)自 2023 年 4 月 21 日(星期五)开市起停牌,预计停牌时间不超过 2个交易日。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23-041)。

二、进展情况

2023年4月24日,公司控股股东勤上集团、实际控制人李旭亮、温琦夫妇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淑贤、梁金成(以下简称“委托方”)与东莞市晶腾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晶腾达”)签订了《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李旭亮、温琦、李淑贤、梁金成与东莞市晶腾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表决权委托协议》),委托方无偿及不可撤销地将其现时合计享有的431,625,528股股票(因转增、送股等新增的股票自动纳入委托范围)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29.84%)唯一、排他地委托给晶腾达行使。其中:勤上集团委托254,965,370股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17.63%)的表决权、李旭亮委托88,183,421股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6.10%)的表决权、温琦拟委托10,430,000股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0.72%)的表决权、李淑贤委托70,546,737股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4.88%)的表决权、梁金成委托7,500,000股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0.52%)的表决权。

本次表决权委托生效后将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动,晶腾达将持有公司合计431,625,528股股票的表决权,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29.84%,晶腾达将取得公司控制权,李俊锋先生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暨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50)。

三、股票复牌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一一停复牌》的有关规定,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勤上股份,股票代码:002638)将于 2023年 4 月 25 日(星期二)上午开市起复牌。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