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530版)
1、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以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鉴于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未达到《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中设定的业绩考核条件,董事会决定由公司回购注销已授予但未满足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6名激励对象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共计6.426万股,回购价格为34.2741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利息按照两年定期存款利息2.10%单利以各激励对象缴款完成日起至董事会审议本次回购注销之日止为计息期间计算),本次拟用于回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总额为227.80万元。
综上,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合计6.426万股,约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0.13%。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
(二)本次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
本次拟用于回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总额为227.80万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50,498,320股变更为50,434,060股。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单位:股
■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公司核心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是依据《激励计划(草案)》和《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同时也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6名激励对象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6.426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回购事项完成后,本激励计划将按相关规定继续执行。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勤勉尽职,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程序实施本次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事项,同意回购注销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合计6.426万股。
七、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减资程序,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股份注销的手续;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智明达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相关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就回购注销事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九、上网公告附件
(一)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二)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三)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北京环球(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五)《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88636 证券简称:智明达 公告编号:2023-012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5月15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3年5月15日 15点30 分
召开地点: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108号T区1栋11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5月15日
至2023年5月1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注:本次股东会将听取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
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指定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5、6、7、8、9、10、11、12、13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7、10、11、12、1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议案7、10、11、12、13: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及与之有关联关系的股东;议案9:任董事、监事的股东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会议,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持股凭证;
(二)由非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会议,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加盖法人印章或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持股凭证;
(三)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
(四)由代理人代表自然人股东出席会议,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持股凭证、委托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本人身份证;
(五)由代理人转委托第三人代表股东(包括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即委托人)出席会议,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持股凭证,由委托人盖章或签字并经公证的授权代理人可以转委托第三人出席本次会议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三人的身份证。
出席会议人员应向大会登记处出示前述规定的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并向大会登记处提交前述规定凭证的原件、复印件;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应还包含上述内容的文件资料。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帐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及股东帐户复印件,文件上请注明“股东会议”字样。
登记时间、地点:2023年5月12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7:00),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108号T区1栋11楼 董事会办公室
传真:028-61509566
六、其他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费自理。
(二)会议联系
通讯地址: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号T区1栋 公司11楼 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610000
电话:028-68272498
联系人:袁一佳
特此公告。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5月1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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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88636 证券简称:智明达 公告编号:2023-013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公司拟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9股;
● 公司2022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是充分考虑到公司现阶段经营业绩情况,并兼顾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未来资金投入需求等可持续发展以及全体股东长远利益等。
● 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待提请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内容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度净利润为75,382,711.06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后,剩余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为75,301,351.06元。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使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现阶段经营业绩情况,并兼顾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未来资金投入需求等可持续发展以及全体股东长远利益等,公司2022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此外,公司拟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9股,本次转增后,公司的总股本将增加至75,242,497股(最终准确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情况说明
(一)上市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及特点
我国武器装备加速更新换代,《十四五规划和2035远景目标建议》明确指出要加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实现富国和强军相统一;同时提到加快机械化、信息化、智能化融合发展。随着国防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深入,新型主战武器的加速列装,老旧装备的更新升级将会为军工电子行业带来新的市场空间。军费是国防科技工业景气度扩张的基础,是军工行业的根本来源。国防预算是军工产业发展的源头,近年来中国军费保持着一定的增速,2020-2023年我国国防预算增速分别为:6.6%、6.8%、7.1%、7.2%。2023年3月5日,中国财政部在发布的政府预算草案报告中表示,2023年我国国防预算约为15,537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7.2%,增幅较22年上调0.1pct,创下近4年新高。
公司所处的行业为军工行业,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武器装备,为此,随着行业快速发展、需求不断增长,公司需要留有足够的资金以应对行业发展和提高自身核心竞争力。
(二)上市公司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
公司主要面向军工客户,提供定制化嵌入式计算机模块和解决方案,除了覆盖原有机载、弹载等多种场景,已突破星载嵌入式计算机市场,在重点发展的无人机和低成本精确制导武器配套领域也和多个客户达成合作。同时也积极开展后期装备技术跟研,新技术的应用等,不断拓展新产品品类,提供从信息的采集、传输、处理、显示、存储的全链条解决方案和产品,提供从单一模块到分机设备的产品,不断提高市场占有率,不断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为此对资金和产能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三)上市公司盈利水平及资金需求
报告期内,受公司所在地高温限电影响,导致部分产品延期交付,无法进行收入确认;同时受原材料价格上涨,销售结构、国产化等因素,导致报告期毛利率下降,另因人员规模扩大,导致薪酬及福利等费用有较大幅度的上涨。经营成果不达预期,实现利润数额较低,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540,866,425.49元,同比增长20.35%;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75,382,711.06元,同比下降32.40%。但报告期内,公司克服各方面的不利影响,整体经营态势平稳,公司所在行业景气度持续增加,下游需求增长,订单增加,同时公司研发持续发力,市场大力开拓新客户,获取新项目数量增长,资金需求较高,新型号产品项目研发需要更多的资金以保障公司核心竞争力。结合公司目前所在行业特点、公司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公司须留存足额资金来满足研发投入、业务发展及流动资金需求,充分保障公司平稳运营、健康发展。
(四)上市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鉴于2022年度公司受高温限电,原材料价格上涨,销售结构、国产化影响,以及研发费用金额增加等各种因素导致经营成果不达预期,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数额较低,综合考虑现阶段发展状况、自身经营情况、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影响,为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公司董事会拟定2022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
(五)上市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公司拟将未分配利润用于日常经营活动、研发投入、市场开拓及生产经营发展等方面。公司未分配利润相关收益水平受宏观经济形势、资产质量变动、资产利率水平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合考虑与利润分配相关的各种因素,从有利于公司发展和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长远利益角度出发,积极履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与广大投资者共享公司发展的成果。
三、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同意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二)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盈利情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同意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结合了公司盈利情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二)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 月25日
证券代码:688636 证券简称:智明达 公告编号:2023-015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确认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出预计部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否
● 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较年初预计超出部分属向关联人购买原材料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必须,遵循公允、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出预计金额履行的审议程序
1. 董事会表决情况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对《关于确认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出预计部分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江虎回避表决本议案,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并通过了该议案。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召开前对《关于确认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出预计部分的议案》进行事前认可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以往的实际情况,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出预计金额部分是公司与关联方公司之间正常、合法的经济行为,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其交易行为有利于公司正常经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在审议本议案时需回避表决。
董事会审议后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出预计金额部分是生产经营中正常发生的,遵循了客观、公正、公平的交易原则,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其表决程序及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事项。
3.监事会关于确认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出预计部分的审核意见
2023年4月24日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出预计部分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出预计金额部分属于正常经营往来,符合公司的正常业务经营需求,定价依据充分,价格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出席会议的监事一致同意并通过了该议案。
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确认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出预计金额部分的审核意见
公司第三届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对本议案进行了审议,江虎委员在审计委员会审议时予以回避,其他非关联委员一致同意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二)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及实际发生情况
单位:万元
■
注:以上金额均为含税金额。
(三)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出预计的原因
公司向成都铭科思微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原材料超出预计,主要原因系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按照实际签订合同金额和执行进度确定,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导致关联交易额超出了预计金额。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
(二)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资信情况良好,依法持续经营,以往的交易均能正常实施和结算,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日常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本公告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属于正常日常经营业务往来,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在自愿平等、公平公允的原则下进行,并在发生关联交易时签署相关协议或合同。交易价格遵循公允定价原则,根据具体产品的规格型号及客户定制需求等方面的要求,并结合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四、日常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出预计部分是向关联方采购原材料,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允、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结算时间与方式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公司选择的合作关联方具备良好商业信誉,可降低公司的经营风险,有利于公司正常业务的持续开展。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形成对关联方的依赖,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认为:
上述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就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决策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上市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均为公司开展日常经营活动所需,未损害上市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上市公司亦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
综上,保荐机构对智明达确认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出预计部分的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二)《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确认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出预计部分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4 月 25日
证券代码:688636 证券简称:智明达 公告编号:2023-016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遵循公允、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1. 董事会表决情况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对《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预计公司2023年度与关联方发生日常关联交易金额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主要为向关联人购买原材料。关联董事江虎回避表决本议案,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并通过了该议案。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以往的实际情况,经核查,我们认为此次预计日常关联交易额度是公司与关联方公司之间正常、合法的经济行为,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其交易行为有利于公司正常经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是生产经营中正常发生的,遵循了客观、公正、公平的交易原则,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其表决程序及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3.监事会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审核意见
2023年4月24日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正常经营往来,符合公司的正常业务经营需求,定价依据充分,价格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出席会议的监事一致同意并通过了该议案。
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审核意见
公司第三届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一致同意并通过了该议案。
(二)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单位:万元
■
注:1.以上金额均为含税金额;2.同类业务指采购模数转换芯片业务。
(三)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单位:万元
■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
(二)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资信情况良好,依法持续经营,以往的交易均能正常实施和结算,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公司将就2023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与相关关联方签署合同或协议并严格按照约定执行,履约具有法律保障。
三、日常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公司与相关关联方2023年度的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主要为向关联方采购原材料,交易价格遵循公允定价原则,根据具体产品的规格型号及客户定制需求等方面的要求,并结合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二)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该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根据业务开展情况与相关关联方签署具体的交易合同或协议。
四、日常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均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业务的协调性。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允、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结算时间与方式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公司选择的合作关联方具备良好商业信誉,可降低公司的经营风险,有利于公司正常业务的持续开展。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形成对关联方的依赖,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公司本次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就该议案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本次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日常经营所需,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公允,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关联人形成较大的依赖。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二)《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4 月 25日
证券代码:688636 证券简称:智明达 公告编号:2023-018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修订稿)》”、“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不超过106.06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000万股的2.12%,其中首次授予104.86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10%;预留1.2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02%,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13%,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20%。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其他正在执行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包括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授予。符合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以授予价格获得公司增发的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符合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登记结算公司进行登记。
激励对象将按约定比例分次行使权益,每次行使权益以满足相应的行使权益条件为前提。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不超过106.06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000万股的2.12%,其中首次授予104.86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10%;预留1.2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02%,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13%,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20%。
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为33.56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67%,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31.64%,未设置预留权益。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为72.5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45%,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68.36%。其中首次授予71.30万股,占拟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总数的98.34%;预留1.20万股,占拟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66%。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2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或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披露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合并报表分、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总人数及占比
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拟激励对象合计97人,约占公司2021年5月底在职员工总数436人的22.25%,具体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中基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业务骨干等)。
上述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
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1、拟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概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为33.56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67%,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31.64%,具体情况如下:
■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2、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2、拟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概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为72.5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45%,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68.36%,具体情况如下:
■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2、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失效。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及禁售期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未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失效,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但下述公司不得授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时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前,应召开公司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董事会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并完成验资、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
3、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算,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4、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5、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及禁售期
1、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未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失效,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认。
3、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及安排如下表所示:
■
若预留部分在2021年授出,则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及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2年授出,则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及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4、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归属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34.50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34.5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34.50元,即满足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34.5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采取自主定价方式,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34.50元/股。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每股101.31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34.05%;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每股102.38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33.70%。
(三)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一致,为每股34.50元。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四)定价依据
本激励计划是公司上市后首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的确定,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定。股权激励的内在机制决定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本激励计划设置了合理的业绩考核目标,该目标的实现需要发挥核心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本激励计划的定价原则与业绩要求相匹配。
另外,公司属于人才技术导向型企业,充分保障股权激励的有效性是稳定核心人才的重要途径。本次激励对象属于具备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需要有长期的激励政策配合,实施股权激励是对员工现有薪酬的有效补充,且激励对象未来的收益取决于公司未来业绩发展和二级市场股价。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以首次公开发行价格34.50元/股确定为授予价格,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更加稳定核心团队,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
公司聘请的有证券从业资质的独立财务顾问将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具体详见公司2021年6月23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解除限售/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失效。
3、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本激励计划预留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若在2021年授出,则相应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在2022年授出,则相应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为2022-2023年两个会计年度,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年度所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所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失效。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考核依据公司现行薪酬与绩效管理相关制度实施。
■
注:本激励计划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的对应标准遵循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相关条款约定执行。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归属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归属额度×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归属比例(N)。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失效。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是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对公司而言,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实现公司阶段性发展目标和中长期战略规划;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考核目标的实现具有可实现性,具有较好的激励作用。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2、公司董事会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归属、回购注销/作废失效、办理有关登记的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
4、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均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但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含)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归属、回购注销/作废失效、办理有关登记的工作。
(二)第一类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在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或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登记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或未完成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失效,且终止本激励计划后的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6、公司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限售期满后,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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