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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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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04-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司代码:603629 公司简称:利通电子

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6,591.65万元,截至报告期末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32,739.25万元。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4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

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报告期公司主要业务简介

2022年由于全球经济复苏缓慢、俄乌战争突发等不利因素的影响,国内及全球电视机市场总体上景气度较低,卡塔尔的“世界杯”虽然带动了一波销售增长,但仍难掩全年电视机市场的疲态。奥维云网的统计数据显示全球电视机出货量20,250万台,同比下降5.6%,但国内出货量基本保持稳定,同比增长0.8%。

总体上说报告期内行业的基本面较以往并无大的变化。

1、行业总体情况

液晶彩色电视机作为集当今电子技术之大成的显示产品,已形成完备与高效的制造供应链体系。在全球范围内,液晶屏、整机结构件、电子元器件、产品总装与品牌开发厂商的分工与合作已臻完善,未来的出货量会在低位水平上基本保持稳定。从全行业看:

(1)随着头部品牌市场分割趋于稳定,产品品质、性价比将成为商家市场竞争的主要着力点,价格战不再是抢占市场的利器;

(2)国内电视机销售市场继续下行,2022年国内彩电市场零售销量3,634万台,同比下降5.2%,零售额1,123亿元,同比下降12.9%。美、欧、日市场地位进一步凸显,与此相应,电视机制造产业向北美、东南亚的海外转移趋势会加快进行;

(3)宏观上看,全球经济仍未真正复苏,2023年电视机市场难以启动新的大幅增长。

在更长远的未来,已进入存量市场时代电视机产业将大体保持在目前的年出货量水平,新的增长将寄希望于技术创新(如8K、OLED、3D显示技术的普及)的内生激发与应用场景革命的外在推动上。

2、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

公司是液晶电视金属结构件与元器件制造的专业厂商,拥有年加工钢材近12万吨、液晶电视金属背板年产超2,500万张以上的制造能力,产能、产量与销售均位居液晶电视金属结构件产品制造领域的第一位。公司作为电视机产业供应链上的一环,总体市场情况与液晶电视机行业的大背景基本上保持一致,巩固与提升公司在行业中的优势地位,是公司主业谋求进一步发展的关键所在。

(一)报告期内公司所从事的主要业务

公司主营业务为应用于液晶电视等液晶显示领域的精密金属结构件、电子元器件的设计、生产、销售,主要产品包括液晶电视精密金属冲压结构件、底座、模具及电子元器件等。作为液晶电视精密金属结构件的规模化生产企业,公司主要和海信、TCL、三星、小米、夏普、创维、索尼、康佳、长虹、海尔等电视品牌厂商及鸿海精密、京东方、纬创资通、冠捷等电视代工厂商进行合作,提供液晶电视金属结构件产品的从设计(包括整机设计)到开模、精密冲压制造、表面处理、物流配送的全流程服务;公司电子元器件产品主要提供给海信、欧司朗和霍尼韦尔等客户,用于电视机、LED照明、传感器、医疗器械及国防科工等产品中。

(二)报告期内公司的经营模式

1. 销售模式

公司精密金属结构件产品、电子元器件产品的销售采用直销模式,与下游客户签订销售合同,根据客户订单组织生产,并按客户供货计划安排交货。销售区域方面,公司主要以境内销售为主,但公司下游客户的最终产品会部分销往境外市场。

2. 采购模式

公司采购模式为“以销定产、以产定购”,对于精密金属结构件业务,在中标整机客户订单后,根据客户提供的生产计划或生产预测表进行原材料适量备货,由采购部门负责供应商的开发、评估、采购合同签订及采购订单管理等。

对于元器件业务,公司与客户签署合作协议、质量协议后会根据客户生产安排、订单等适量备货,宜兴奕铭组织并实施采购计划。

公司对主要供应商实行合格供应商名录管理,根据供应商产品质量、价格、交期、配合度等综合考量,按期更新相应名录,确保名录中供应商匹配公司采购需求。

3. 生产模式

公司采取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公司在业务中标后或与其他客户签订业务合同后,由各事业部和下属子公司生产部门根据客户订单排出生产计划并组织生产。

(三)报告期内公司所属行业情况

电视机行业的整体情况已在本报告第三节第二部分中介绍,就公司所处的细分行业液晶电视精密金属结构件与电子元器件制造来说,与电视机行业的大背景基本保持一致,但在成本端与钢材、磁芯、用工与运输的市场波动关系更为紧密。面对充分竞争的市场格局,技术水平、装备规模、生产效率与对客户需求的快速响应能力,是业内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关键所在。随着终端产品市场的集中度在不断提高,结构件的制造领域集中度也在趋于增强。液晶电视机尺寸大型化、机身超薄化、材料多样化与外观精细化是液晶电视精密金属结构件厂家今后一段时期内的主要需求所在,公司做为业内具有一定的品牌影响与行业地位的专业厂商,将不断在设计创新、工艺领先、制造优化的发展方向上全面提升自已的竞争能力,引领电视精密结构件产品制造的持续进步。

3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1近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2报告期分季度的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季度数据与已披露定期报告数据差异说明

□适用 √不适用

4股东情况

4.1报告期末及年报披露前一个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情况

单位: 股

4.2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4.3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4.4报告期末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 名股东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公司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1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2022年销售有所上升,全年实现营业收入202,542.52万元,较2021年上升12.24%;其中主要产品精密金属冲压结构件销售较上年度上升21.34%;营业利润7,614.80万元,较2021年上升41.61%;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6,591.65万元,较2021年上升14.20%。

2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3629 证券简称:利通电子 公告编号:2023-008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对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做如下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421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5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9.29元,共计募集资金48,225.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未包括已预付的100.00万元)3,727.53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44,497.47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617.87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1,879.6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8〕472号)。

2. 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523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14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0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7.31元,共计募集资金51,930.00万元,坐扣保荐和承销费636.00万元(含税,其中包含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6.0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51,294.00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审计验资费、律师费、法定信息披露费用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199.58万元(不含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51,130.42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790号)。

(二)2022年度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人民币4.77万元,公司将尽快办理本专户的注销。

2.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16,865.84万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本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2019年6月18日,公司及子公司安徽博盈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2020年10月9日,因本公司变更保荐机构,本公司及子公司安徽博盈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连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募集资金存放账户未发生变化。

对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本公司及子公司东莞奕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孙公司利通电子(墨西哥)有限公司、孙公司华雷斯利通电子有限公司连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2022年3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东莞奕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连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2022年7月27日,因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利通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利通电子(墨西哥)有限公司、华雷斯利通电子有限公司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2023年1月3日,公司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注销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的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利通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利通电子(墨西哥)有限公司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公司有5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表1、附表3。

(二)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

截至 2018年12月28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 8,791.39 万元,其中大屏幕液晶电视结构模组生产线智能化改造项目、年产50万套超大屏幕液晶电视结构模组的生产线项目、年产300万套大屏幕液晶电视不锈钢外观件扩建项目、年产60套大屏幕液晶电视结构模组通用模具生产线项目四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分别为人民币1,325.77万元、3,160.26万元、3,392.85万元、912.51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先投入情况进行了核验,并出具了天健审[2018]8330号《关于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2019年1月15日,公司第一届第十五次董事会、第一届第十一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同意公司使用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中的8,791.39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截至本期末,公司已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截至2022年6月10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22,336.61万元,其中奕铭5条大屏幕液晶电视结构件智能化(自动化)生产线项目、墨西哥华雷斯年产300万件大屏幕液晶电视精密金属结构件项目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分别为人民币16,560.83万元、5,775.78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天健审〔2022〕8041号《关于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第二十五会议以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该事项一致发表了同意意见,同意公司使用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中的22,336.61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截至本期末,公司已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根据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除用于募投项目建设的42,000万元外,剩余9,130.42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已将募集资金9,130.42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利通电子于2022年12月26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使用闲置募集资金5,000.00万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议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归还到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四)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拟使用不超过10,000万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通过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由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协定存款及国债逆回购品种等)进行现金管理,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决议有效期内公司可根据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期限在可用资金额度内滚动使用。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购买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的理财产品10,000万元,理财产品名称为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单位人民币定制型结构性存款,委托理财期限为271天。 该理财产品已于2022年12月12日到期,公司已收回本金10,000万元,并取得收益210.02万元,上述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已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

公司“金属精密构件研发和制造项目”已建设完毕,达到可使用状态。公司在保障项目进度和使用效果的前提下,本着节约的原则对资金使用进行合理规划,优化设备采购和项目实施方案,从而节余了部分募集资金。经公司2022年8月23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2022年9月15日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将“金属精密构件研发和制造项目”结项后剩余的募集资金(包含尚未支付的项目尾款、利息收入等)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发布《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进行披露。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为5,240.70万元(含银行理财及利息收入净额)。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详见本报告附表2。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

(三)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合法、有效,且严格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不及时、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披露募集资金使用信息的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况。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天健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利通电子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号)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利通电子公司募集资金2022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八、上网披露的公告附件

(一)保荐人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

(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

附表 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附表 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附表3:《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特此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附件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2年度

编制单位: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本期实现效益低于承诺效益,主要受以下因素影响:①受经济环境及电视机行业景气度走低等因素影响,公司产销量、销售价格均不达预期;②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制定时间较早(2017年),之后的原材料价格、用工成本均高于预期

附件2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2022年度

编制单位: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附件3

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2年度

编制单位: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证券代码:603629 证券简称:利通电子 公告编号:2023-009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

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4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

●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一、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内容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6,542.45万元,截至报告期末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32,716.6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定了如下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本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4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当日公司总股本测算,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43,680,000元(含税),合计转增股本72,800,0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254,800,000股(具体总股本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数据为准)。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比例占年度归属于本公司股东净利润的66.76%。

本次派发现金红利共计43,680,000元(含税),4,368万元均从2022年度归属于本公司股东净利润中提取,占2022年度归属于本公司股东净利润的66.76%。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按照每股分配及转增比例不变的原则进行分配,相应调整分配及转增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因本次转增股本将引起公司注册资本变动,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利润分配预案后,授权公司管理层修订《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并同时授权公司总经理及其指定人员办理上述事项所涉及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变更登记、备案等全部相关事项。若本次转增股本顺利完成,预计修改条款如下:

此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4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当日公司总股本测算,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43,680,000元(含税),合计转增股本72,800,000股。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2022年度拟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监事会意见

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符合公司实际和公司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规定,有利于促进公司长远发展利益,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较好地维护了股东的利益。

三、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结合了公司的发展现状及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中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对公司报告期内净资产收益率以及投资者持股比例没有实质性的影响,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后,由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将相应摊薄。

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603629 证券简称:利通电子 公告编号:2023-010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一、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情况概述

为满足公司发展需要及日常经营资金需求,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营运能力。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及总体发展计划,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拟向包括但不限于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工商银行、南京银行、中信银行、建设银行、宁波银行、农业银行、汇丰银行、民生银行等在内的多家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18亿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用于办理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进出口押汇、银行保函、银行保理、信用证等各种贷款及贸易融资业务。

公司已制订严格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风险,并将根据银行授信审批情况和批准时间选择授信银行,以上申请的授信额度最终以各合作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资金的实际需求来确定。本年度银行授信融资采用信用、抵押等担保方式。

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代表公司审核批准并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一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授信、借款、抵押、担保、开户、销户等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授权及担保事项,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二、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及总体发展计划,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拟向包括但不限于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工商银行、南京银行、中信银行、建设银行、宁波银行、农业银行、汇丰银行、民生银行等在内的多家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18亿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用于办理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进出口押汇、银行保函、银行保理、信用证等各种贷款及贸易融资业务。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该方案可满足公司发展需要及日常经营资金需求。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3629 证券简称:利通电子 公告编号:2023-013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而进行的相应变更,对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损益、总资产、净资产不产生影响。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等内容。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内容。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为执行上述政策规定。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日期及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根据规定,公司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规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规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公司自2022年起提前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规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公司自2022年11月30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规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公司自2022年11月30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规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第16号的相关规定。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审议程序

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生的产品和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解释 15 号规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一一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一一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一一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一一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解释 15 号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为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3)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税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一一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一一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4)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5)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可比期间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况。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调整,使之更加符合实际经营情况,有助于公司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能够更真实、完整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事项符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会计准则和文件要求,对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其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特此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3629 证券简称:利通电子 公告编号:2023-014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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